每個月舉行一次的投審會,本月因內閣總辭延期到下週二月三日舉行。各界關心遠傳入主中嘉案會不會「連闖三關」年前通過,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表示,中嘉案應該來不及排入,該案最快要等到2月底的下次會議再做決定(1/28經濟日報)。至於中國紫光收購封測三厰,投審會昨日表示「未向立法院報告前不會許可」(1/29中央社)。因此,下週,新國會開議前最後一次投審會可能處理的大案,除了媒體已報導的台積電南京設廠外,很可能通過中國中信集團入股中信金控案。
具太子黨背景的中國中信集團入股中信金控案,是2009年台海雙邊金融MOU簽訂後,「檯面上」第一個中資正式插旗台灣金融業的案子(中國工商銀入股永豐金已撤案)。中信金控股東會在去年6月29日股東會通過私募案,引進中國中信銀行為策略性投資人,但是隨後,小股東梁文韜教授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委任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案已經開庭兩次,下一次開庭為四月份,將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股東會決議,私募案即不合法,投審會實在不應該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通過本案。(法院開庭通知如下,為免造成法院困擾,已遮蔽書記官圖章及承辦人聯絡資訊)
令人驚訝的是,股東對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私募決議提起撤銷股東會之訴,應屬重大消息,但是中信金控卻從來沒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涉嫌隱匿重大資訊,難道投審會要趕在新國會開議前放水通過本案?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所謂「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先前中信金控對於私募引進中國中信銀行作為策略性投資人,從董事會決議、簽約到股東會通過,都有發布重大訊息,獨獨對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隱匿重大資訊,這已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審會還要護航嗎?
中國中信集團是一個與中國國安、情治、軍方系統關係密切的國家戰略企業,成員深具中國太子黨背景。而中信金控旗下中信銀行是台灣最大的信用卡發卡銀行,掌握大量媒體廣告預算與消費者個資,根據中信金控2014年合併財務報告,旗下各公司年度行銷推廣費用高達29億8千餘萬元。中信集團入股後,可以影響中信金控及旗下公司的廣告預算使用,如果中國政府透過中信金控對台灣媒體抽廣告,打擊中國政權不喜的媒體,影響媒體言論方向,將造成台灣新聞自由的浩劫。其實,2013年,中國政府就是透過中國中信集團在香港的子銀行「中信銀行(國際)」對香港媒體《am730》抽廣告,擔任言論自由的殺手。中國中信集團入股中信金控後,將造成新聞自由緊縮、個資濫用、政治介入貸款,三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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