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新聞稿】 318兩周年,經民連倡議深化民主七項立法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今日下午舉行論壇提出「深化民主,七項立法倡議」,包括通過民間版監督條例,經貿條約締結應有專法或專章,因應貿易自由化支援調整條例要大修,立法規範中資,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經濟也要民主,在選舉之外深化民主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解嚴後台灣的民主是沿著「選舉」的軸線發展,從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到總統直選,但更深刻的民主不應只是選舉,而是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決定,並包括國會對於行政部門決策的監督制衡。在全球化區域經濟整合的大旗下,影響人民生存權益與生活方式的經濟議題,更是深化民主的重要課題。經民連延續318運動的精神,在兩周年的今天提出前述七項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立法倡議,除了民間版監督條例已於兩年前的3月21日提出外,其餘六項草案會陸續提出。

自由貿易協定的「民主赤字」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指出:幾乎所有在傳統代議民主治理體制下協商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都出現了「民主赤字」的危機,使得自由貿易協定成為憲政民主體制中不受民主治理的「飛地」。而台灣特有的「中國因素」議題,談判中如何確保「法理維持現狀」更是不可迴避的課題。臺灣目前雖已有條約締結法,適用於一般條約的簽署與締結(IV),但卻有兩個規範上的缺口:第一,針對影響範圍極廣的經貿條約(V),條約締結法的程序規範與民主治理強度顯然不足;第二,把對中條約或協定(I, II, III)均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目前討論中的各版本「監督條例草案」雖然均針對與中簽署協定(I, II)予以規範,強化其程序與民主控制密度,但同樣存在兩個規範缺口:第一,此一強化的程序並不適用於與其他國家間的經貿條約(V);第二,並非所有提案版本均將「現狀維持」的法制化(III)納為內容。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因此,除了必須將「法理維持現狀」(III)納入「監督條例」的規範之外,也必須將一般經貿條約的規範漏洞(V)補起來。後者無論是建立一套適用於所有國家之經貿條約的「經貿條約締結法」,或者在條約締結法中加入經貿條約之專章,均是可行之道。

監督條例與自決權

清華大學科法所副教授黃居正認為,台、中雙邊協議「監督條例」的定位,應從「中華自由貿易協定民國」殘存主權被轉型為正常國家,並以維護其所治理之台灣人民未來自決權行使,作為「中華民國」統治權之唯一合法基礎的觀點,來設計如何規範、監督與清理台灣與中國彼此之間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協議的程序與法律效力。因此民間版草案會對「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做更嚴格的規範。

TAA有效嗎?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國內已立法通過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簡略的規範,連TAATAA結至現行有限的勞動市場政策,必須擴大視野,分別關照「國際經貿關係勞動與社會人權」暨「內國勞動市場衝擊與因應」兩個不同面向,分別著墨受益受損產業選擇、ad hoc特定調整協助措施、勞動市場政策工具之妥適運用等不同階段。這顯然逾越目前國內TAA與行政措施所兼及與想像的範圍,需要更多與更顯著的投入與關注。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吳建輝表示:經濟部為因應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1994年依據貿易法之授權即制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與「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適用上的競合是個問題。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雖屬國會立法,但其條文包含施行細則之授權與施行日期前後僅18條,顯然無法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之調整與支援措施為詳細之規範。因而,就條例所規範之重點第7條(受市場開放影響產業之指定),第9條(受損產業之申請與認定),第11條(受損勞工之認定與調整支援措施之提供),均未為相關規定,全部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予以規範。,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之原則,值得商榷。

立法規範中資

賴中強指出,境外資金審查規範,應從區別陸資、僑外資的「無效國籍雙軌制」,過渡到區別官民營企業的「有效官民雙軌制」。建議1.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立法規範中資。2.無論《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均應區分:「純民間投資人」與「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投資人」,前者可走綠色通道,適用一般審查程序,後者應走紅色通道,嚴格審查並限制得投資項目。3.投資人應揭露上層股權結構與最終受益人,走綠色通道的「純民間投資人」應切結「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該投資人均不具重大影響力」,如有不實或隱匿,應立法課處刑責並勒令撤資。5.對於利用台灣本國自然人進行人頭投資,應有處罰規定。6.投審會境外資金審查,應建立利害關係人與公眾參與之聽證程序,並建立國會與司法權有效制衡手段。

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

賴中強指出:基於中國政府介入影響台灣輿論的強烈動機,與中國政府對民營企業高度管制的威嚇能力,我們強烈懷疑在中國有「人(財)質」的中國親信資本,是否具備經營台灣媒體的獨立資格。建議:一定規模以上的媒體併購應審酌經營者尊重言論自由的信念與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因為其所影響者已非經營者個人的言論自由。延續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思維,「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於經營者的投資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應納入「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考量。反媒體壟斷法反媒體壟斷法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應制定《最低工資法》,使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該法應明訂最低工資計算基準,審議委員會組成及最低工資生效之期程範圍,且審議委員會應於每年定期召開,並由勞動部計算該年度之調漲範圍後,交付委員會議決後施行,以符合勞工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維持穩定生活。此外,因最低工資的調整關乎數百萬勞工及家人生活,其影響及重要性極高,因此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過程應全程透明公開,接受社會之共同檢視,避免黑箱作業與政治操控。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張烽益並表示:目前無論是藍領、家庭外勞或是白領專業外籍勞工來台工作,都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當中的「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專章及其附屬的龐大行政命令來進行規範,另外有關中國人以專業人士名義來台進行各類勞務提供,也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下的行政辦法進行規範。目前這種以龐大繁雜的層級低的行政命令來規範外勞實質勞動權益,已經侵犯法律保留原則,並造成行政機關任意性高的行政獨裁,缺乏立法機關的民意監督,造成一國多制、多頭馬車的現況。為統和解決上述情形,應該制定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以統一規範,避免差別待遇,同時接受民意監督。

日前勞動部擬開放低薪白領外勞,經民連與勞工陣線前往勞動部抗議即聲明:一、勞動部應撤銷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草案,停止本次法規命令修訂作業。二、反對無限額的外勞開放政策,未來勞動部就白領外勞與藍領外勞簽證名額,必須與勞工及雇主團體協商後,提交國會同意。三、反對低薪的外勞開放政策,白領外勞薪水不得低於公告標準(目前為47,971元)。四、未來應將藍白領外勞總額與白領外勞薪資下限入法。


民主無法迴避獨立

    上午論壇討論「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邀請學者黃丞儀、吳介民、吳叡人、林秀幸報告,並由林敏聰·邱星崴、吳崢、Namoh Nofu Pacidal四位不同世代、族群的318運動參與者與談。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以「民主不能產生憲法」為題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是一場民主運動,一場擴散「憲法認知」的民主運動。三一八運動的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逐漸認知到〈中華民國憲法〉在政治社群定位上產生的矛盾。因此,所謂「天然獨」的年輕世代衝決而出,試圖重新界定台灣政治社群的構成。民主化過程中進行的七次修憲,一方面創造了「台灣限定」的民主總統,在台灣人民直選的過程中取得「主權在民」的政治正當性;另一方面又維持了代表「全中華民國」的憲法總統。馬英九總統雖然是台灣人民直選出來的總統,但他宣誓效忠的仍舊是整個中華民國,讓「全中華民國」的政治正當性獲得存活的氣息。一旦它存活下去,又可以反過來限制台灣人民的「主權在民」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的部分統治權力而已。〈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繼承人只不過是在「一個中國」原則底下的臺灣當局執政者而已。這就是引爆三一八運動出現大規模民眾參與的最深層原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當政治權力回到台灣人民時,下一步就逼近正式制憲的臨界點。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吳介民以「主權、政治邊界、民主化」為題報告指出:指出:早在二十年前,Linz和Stepan兩位學者就提出「國家條件」。他們認為,主權國家是現代民主政體的前提。假如在一個國家,實施民主政治的領域範圍,與其統轄範圍(包括國民與領土)沒有重合,則這個「局部民主整體」難以誕生,即便建立也難以存續。因這兩位作者下了一個結論:「民主政治預設了國家條件。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安穩的民主政治。」。2015年11月「習馬會」,馬英九附和中國政府所界定的「九二共識」內容,重申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兩個中國,是在損害台灣的國家條件,也是在糟蹋他作為台灣民選總統的身分。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吳叡人以「國家形成、地緣政治與社會民主」為題報告指出::台灣獨立國家的形成是台灣歷史發展的歸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趨與事實,除非未來被中國武力兼併,此一過程不會逆轉,此一事實不會消失。台灣主權獨立是台灣民主的前提,台灣民主的邏輯後果(logical outcome),也是維護台灣民主的必要條件。台灣主權獨立是達成分配正義的前提,因為分配正義不可能以一國有限資源進行無限度分配;跨國間分配正義也不能仰賴單一國家,而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友愛情誼是推動分配正義的心理條件,主權國家民主體制是保障與落實分配正義的制度條件。

台教會副會長林秀幸以「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共同體的界線、反思與內部動能」為題報告指出:唯有共生允諾,才具有真誠的協商─民主,主權則是必要條件。國家界線的意涵(主權),不能被「排外」所壟斷 。如果我們因為害怕「排外」(法西斯)就不要界線(主權),其實是迴避判斷,拋棄人本身的能動性和協調能力,把責任全數交給「界線」這樣物化的概念。國家暴力的真正原因,對內是缺乏對多層界線的政治性允諾,對外則是「自我保護」的恐懼凌越「友愛」,並非界線的存在可充分成就 。因此真正的解放,並非不要界線─主權。而是具有自我判斷、創造、協商和活用界線的能力。一如「自由」的概念不是毫無拘束,而是在關係中考量她者帶來的窘迫和對他者友愛的義務之間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