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2013年的國會決議更倒退:
2013年6月21日下午兩點,兩岸服貿協議簽訂,內容公布後舉國譁然,經濟民主連合(原名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的成員團體,當日傍晚舉行記者會抗議並於24日拜會各黨黨團提出處理建議。25日,立法院院會無異議通過經朝野協商之決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當時已言明「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兩年之後歷經318運動及國會多數黨輪替,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2013年的決議更倒退成為「逐條審查、全案表決」?
二、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條約締結法更保守:
2015年立法院通過條約締結法,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明文賦予國會就最終簽署條約個別條文修正的權力,民進黨佔多數的新國會,豈可比國民黨佔多數的舊國會更加保守?
三、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馬英九立場更離譜:
馬英九在三一八運動後期,已接受服貿協議「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在反服貿運動浪潮下贏得大選的民進黨,立場豈可比馬英九更離譜?
四、 2013年服貿協議簽署前,沒有經過國會事前審查,如今,更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主張國會事後僅可「全案包裹表決」。
五、 ,延續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的主張,經民連就服貿協議實質面的立場是「拒絕服貿協議,無須重啟談判」,惟本於民主國家多元意見的主張,程序面上,還是要先「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由新國會決定服貿協議是「部分修正、重啟談判」,還是「全案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