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並「勸導」個別委員撤回「兩國論」版本。外界聚焦批評草案名稱,民進黨在「兩國」與「兩岸」間前後不一,反而忽略了草案內容,民進黨版徹底接受了「一國兩區」。
「兩岸」用語,是政治人物為規避台海雙邊國與國關係,所創設的模糊語詞,論者常譏笑到底是大西洋兩岸還是淡水河兩岸。為回應經濟民主連合批評,民進黨四月十五日聲明表示:「本法以『兩岸』為名,較中性且通俗…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
光看聲明文字,會誤以為民進黨版對於台灣與中國間關係的定位,不採取立場,畢竟大西洋兩岸,英國與美國之間,也是國與國的關係,所以稱「兩岸」較中性。然而,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沿用至監督條例。這包括:「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今年二月十八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說明民進黨版此一定位。無疑地,民進黨版所稱的「兩岸」,就是「一國兩區」,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國會首次政黨輪替後,如果監督條例沿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位,將是民主的挫敗。建議至少應刪除「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技術性規定如要援用,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錯誤用語。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2933
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稿】 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行動
理想的代價與重量,我們要負起責任,共同承擔。這只是開始,我們堅持想要的「真正的改變」,絕不會棄守。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
-----《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2014.4.10
我們要繼續行動,並持續監督政府與立法,如果這個政府執意蠻幹,我們一定會重回街頭!走出立院後的下一階段,第一條戰線,是迫在眼前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須以民間版五大原則為基礎的立法推動。即便暫時撤離了立法院,我們仍要警告台灣現有的政治精英,特別是握有行政權的執政黨,以及至今仍服從於馬意的藍委,應該要體認到人民的意志,停止再以欺騙伎倆來閃避人民的訴求。
-----《轉守為攻,遍地開花》,2014.4.10
兩年後的今天,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即將付委審查,我們重新回到立法院大門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一、監督條例,三方對話。二、六大爭點,公開辯論。三、堅持六大主張,要求撤回江宜樺版監督條例。
一、監督條例,三方對話:
318國會佔領運動兩周年,我們盼到馬英九即將下台,我們盼到國民黨失去政權。這兩年來,在318運動者的持續努力下,王金平院長確實信守當初承諾,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也做到「不可讓黑箱服貿協議闖關,不可讓保守的行政院版本監督條例通過」。然而,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這個版本並未真正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我們今天必須站出來,因為318的責任未了。我們必須站出來,因為民進黨政府即將上台的準閣揆林全宣稱要續推服貿、貨貿,即將就任的國發會主委陳添枝還是ECFA戰將,我們對新政府未來的經濟發展方向感到憂心。身為318的參與者我們有責任提出質疑:賦予行政權高度彈性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不是在為延續馬政府對中國的服貿、貨貿經貿政策鋪路?我們必須站出來,因為新興政黨時代力量目前在國會席次仍待茁壯,而且「自主發聲,多元並進」,原本就是幾十年來台灣公民運動的傳統。而在新自由主義、區域經濟整合的浪潮與中國政府政經攻勢下,我們更應該站在跨國集團、兩岸權貴資本與大財團的對立面為小市民發聲。
我們要求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持續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包括 (1) 在今天之後,(2)開始委員會審查後,(3)交付朝野協商後,(4)交付院會審查後等四個階段。
二、六大爭點,公開辯論:
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我們已經在十一日的記者會中提出「六大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今日並進一步就這六大缺失提出「六大主張」,我們要求民進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這「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請說明理由並進行三方公開辯論。三、堅持六大主張,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經濟民主連合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六大缺失」,提出以下六大主張:(一)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
民進黨版草案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但對於如何「備查」卻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將重演張慶忠30秒通過服貿事件。我們主張:(1)監督條例關於協議的國會審查應明文排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
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的適用,並排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的適用。
(2)應刪除「備查」規定,協議文本一律送國會「審議」。如果要保留「備查」規
定,應參照民間版,逾期未完成「備查」,即轉換為一般「審議」程序。「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仍應送「審議」而非「備查」,否則,跨越台灣海峽中線的新航道,就只是《空運補充協議》的延續性談判,只須送國會「備查」?
(3)談判前,立法院對於談判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4)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
案之決議除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5)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之決議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
或期限外,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二)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巫亮萱:「民進黨不能忘記初衷、忘記當初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想法,又制定了一個與國民黨黨團差不多爭議的監督條例。應該落實逐條審查及逐條表決,不把有爭議的條文去除掉,否則只是在比作文比賽而已。」民間版監督條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是要作為經濟民主、分配正義、因應雙邊協定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但在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只被「象徵性一語帶過」做為政府向國會的「說明」事項之一,我們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
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
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國會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要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三)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讓國人繼續處於「促統」談判的陰影中。我們主張監督條例就此可以有三種立法方式:(1)監督條例明定現階段禁止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2)或者,明定監督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協議,政治談判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
前,政府不得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3)或者,依照民間版建議,設下高門檻,談判前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協議
文本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強制交付公民複決。
(四)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
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我們主張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項技術性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錯誤定位的用語。
國會調查兵團王希認為:「2016的民進黨請勿打臉2014的民進黨。2014年民進黨提出的兩岸監督條例內容,明訂兩岸定位是『台灣與中國』的兩國關係,甚至民進黨李俊俋立委上個月提出的版本內容也是『台灣與中國』,但是到了2016年的現在,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卻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兩區』關係。現在的民進黨要如何自圓其說?剛剛代表民進黨團來發言的李俊俋立委,要如何回應為何要將自己『台灣與中國』的版本撤案?敬告2016年民進黨請勿昨是今非,『馬規蔡隨』,打臉2014的民進黨。」
(五)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
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流於口號,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我們主張:(1)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3)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六)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
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政府的談判結果。我們主張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談判中」「審查中」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1)談判中協議(例如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果民意支持續推,也應重新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
(2)國會審議中尚未生效協議(服貿協議、租稅協議),政府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
告與因應方案」,並檢討是否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由國會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3)國會備查程序尚未真正完成,馬政府已與中國換文生效的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政府應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提出(1)終止協議,(2)續行協議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協議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經濟民主連合在實質立場上主張拒絕服貿、貨貿,不必重啟談判,但並不妨礙我們對於完善監督條例立法的民主程序訴求,我們將在新的民主程序下,繼續推動拒絕服貿、貨貿的運動。
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 「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於今更已無任何正當性,應予撤回。給民進黨的一句話:
臺左維新代表陳文儀說:「不要換位子就換腦袋,不要辜負新689對你們的期待,民進黨不要國民黨化,給我真監督條例,退回江宜樺版。」
318運動參與者陳廷豪則再次重申當初「拒絕服貿、捍衛民主」的運動訴求,並說明:「中國是個專制極權的國家,對於國內的貿易市場也高度干預,最令我們深感憂慮的是,中國政府對於台灣的主權仍舊具有企圖。因此,我認為,台灣與中國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只會讓台灣的經濟更加被中國市場鎖住,因此中國就可以藉此對台灣進行『以商逼政』。所以,民進黨做為「民主進步黨」,拒絕服貿,才是真正的民主和進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指出:「貿易必須以人權保障和環境永續為前提。貿易衝擊評估必須參照聯合國人權衝擊評估準則。」;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則敬告民進黨,切勿重蹈國民黨強推自由貿易的覆轍,人民正在監督你們!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許恩恩表示:「三一八運動的訴求包括『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要求由下而上進行憲政改革,民進黨選前也大力支持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憲議題,選後卻完全不敢提憲改,蔡英文上台執政八年,真的有心從根本改變的話,應該直視這項訴求。要給民進黨一句話,那就是:有種就碰憲改!」;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李玥慧也提到:「民進黨應信守承諾,實現全面憲改,將相關制度改革納入優先法案。新政府的表現如果顯示民進黨更適合當在野黨,這四年,公民團體一定會讓民進黨『挫咧等』。」
三一八運動參與者魏揚說:希望民進黨不要辜負三一八運動所集結起來的社會力,不要在服貿貨貿議題上打模糊仗,否則,只能送他們陳前總統在96年選市長時的一段話,閃尿的換閃屎的,實在無彩工,兩黨都令人失望。
民主鬥陣蔡明穎:「套用一句古羅馬人物布魯特斯的話,『我愛凱撒,但我更愛羅馬』說實話我當民進黨支持者15年了,如果民進黨為了財團利益,要用這種不負責的迷糊仗的態度將臺灣放在雙面刃的自由貿易切菜板上,任由兩岸權貴宰割。我會跟著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的夥伴們一方制裁民進黨。」
時間:2016年4月15日上午九點
地點: 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主持: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孫友聯(勞工陣線秘書長)、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第一段發言: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民間版監督條例起草人)
歐百荷(民主鬥陣代表)、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給民進黨的一句話」出席及發言:陳文儀(臺左維新代表)、魏揚、陳廷豪、
、邱伊翎(台權會秘書長)、王希(國會調查兵團)、曾昭媛、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陳擎耀(視覺藝術協會)、黃嵩立、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陳俐甫、高仁山(台灣教授協會)、李玥慧(民主平台秘書長)、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陳冠宇(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張葉森(北社社長)、巫亮萱(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許恩恩(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蔡明穎(民主鬥陣)、梁國淦(中央研究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林偉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六大缺失及QA
六大缺失: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Q1: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是已經刪掉「張慶忠條款」了嗎?
A1:不對。
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中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但「協議文本」仍保留「備查」的規定。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
依照民進黨版草案規定,「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兩岸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簽署前後都應該有完整的國會審議」。
「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但中國政府不一定會對內容照單全收,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過的內容有很大落差,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
Q2: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也有衝擊影響評估的規定,能夠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A2: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對於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要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Q3:馬英九任期即將屆滿,民進黨不可能「賣台」,也不太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有必要對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設下門檻,綁手綁腳嗎?
A3: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
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監督條例應該採取以下規範:
(1)監督條例明定現階段禁止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2)或者,明定監督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協議,政治談判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政府不得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3)或者,依照民間版建議,設下高門檻,談判前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協議文本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強制交付公民複決。
Q4: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的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是什麼?
A4:民進黨版草案,關於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是「一國兩區」。
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該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
Q5: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有落實「公民參與」嗎?
A5: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另外,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Q6: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可以適用服貿、貨貿嗎?
A6: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租稅協議、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豈不是打了兩年前參與318佔領立法院運動的50萬公民一巴掌?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監督條例要有溯及、過渡條款。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決定續推,應重新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釐清談判目標(貨貿目標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新聞稿】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六大缺失記者會新聞稿
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我們在這裡翻過了牆,衝進立法院議場。我們想堅守的,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在等待的,是這個傲慢的政府與台灣多數民意對話、和解。(2014.4.10《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兩年前的4月10日, 經過573 小時占領後,我們退出對面的立法院議場,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詳細審閱後,我們絕不會說「民進黨版跟江宜樺版一樣爛」,但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未徹底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存在六大缺失,我們呼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我們公開對話,並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採納民間版建議,改正這六項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我們將在本週五上午九點前往立法院,就這六大缺失,提出我們的對應主張。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因為民進黨版對於簽署後「協議文本」如何「備查」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縱然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仍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通過的內容有落差,尤其是國會對「協議草案」提出修正,雙方續行談判結果,中國政府未必會照單全收,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而對「協議文本」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第五條第二項),更不可能被「協議草案」審議所取代。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3)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定: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2016年2月18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充分說明民進黨版草案此一定位。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
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民進黨版草案如此龍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草案均未加採納。
時間:2016年4月11日下午兩點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徐偉群(經民連顧問,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兩年前的4月10日, 經過573 小時占領後,我們退出對面的立法院議場,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詳細審閱後,我們絕不會說「民進黨版跟江宜樺版一樣爛」,但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未徹底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存在六大缺失,我們呼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我們公開對話,並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採納民間版建議,改正這六項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我們將在本週五上午九點前往立法院,就這六大缺失,提出我們的對應主張。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賴中強表示: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審議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第六條),但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因為民進黨版對於簽署後「協議文本」如何「備查」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縱然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仍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通過的內容有落差,尤其是國會對「協議草案」提出修正,雙方續行談判結果,中國政府未必會照單全收,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而對「協議文本」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第五條第二項),更不可能被「協議草案」審議所取代。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賴中強並表示,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列為行政機關對國會的「說明」事項(第五條第一項),對於衝擊影響評估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利大於弊)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經濟民主連合主張:(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3)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實在令人憂心。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定: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經民連顧問徐偉群指出,八年來馬英九「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大區」的錯誤國家定位,讓台灣的主權受到嚴重傷害。或許是為對中國釋出「善意」,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2016年2月18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充分說明民進黨版草案此一定位。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徐偉群並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
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民進黨版草案如此龍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草案均未加採納。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得承諾嗎?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各階段的監督力道是採「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簽署」及「談判中」的協議,過去沒有「先嚴(強)」,現在就不應「後寬(弱)」,要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時間:2016年4月11日下午兩點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徐偉群(經民連顧問,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新聞稿】處理監督條例,勿忘318記者會新聞稿
318運動即將屆滿兩周年,立法院院會今日將處理尤美女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之監督條例付委案,各界亦關心贏得大選的民進黨即將提出何種版本。經民連特於立法院大門舉行記者會,說明對於監督條例審查的三點基本立場:1.撤回「江宜樺版」,2.拒絕「同屬一中」,3.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
一、撤回「江宜樺版」:
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
案,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318反服貿運動當時,江宜樺就是以「行政部門已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做為藉口,強悍地回絕「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運動訴求,之後並發生324行政院流血鎮壓事件;直到330凱道大集結前一天,馬英九才鬆口「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而4月3日行政院通過的草案,更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我們當然無法接受這種敷衍運動訴求的法案,每一個318的靈魂,都無法接受歷經新民意洗禮的新國會所通過的監督條例帶有江宜樺的高傲與馬英九的敷衍,因此,我們要求撤回「江宜樺版」。我們呼籲在318運動後贏得大選的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體察民意,於新政府組成後,撤回「江宜樺版」,回應318運動的期待。
二、拒絕「同屬一中」:
日前中國外長王毅公開表達「距離五二○政權交接還有一段時間,希望屆時台灣新的執政者會以她自己的方式來表明,願意接受他們自己憲法所規定的,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樣的發言,讓我們非常憂心。國際社會所認定的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陷入「同屬一中」的牢籠,如同蔡英文主席所言,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在我們這一代人的手上,失去了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我們誠摯的呼籲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在即將提出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絕對不要再有把台灣或對岸中國矮化為「地區」的用語,也不要再有任何會被國際社會曲解「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文字。
三、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
318運動之所以引起普遍迴響,及其後國民黨在兩次大選的挫敗,正
反映八年來馬政府行政權獨大、權貴分贓、黑箱決策、犧牲人權、漠視基層人民權益的「國共合作」模式,被人民徹底否定‧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貫徹「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的五大立法原則,審慎,而非草率地完成監督條例的立法。
感謝提案委員
對於尤美女、蔡適應、洪宗熠、顧立雄、張廖萬堅、李俊俋、余婉如、王定宇、呂孫綾、黃國書、黃秀芳、陳曼麗、蔡培慧、吳焜裕、何欣純、李應元、吳思瑤、鍾佳濱、劉世芳、葉宜津、鄭運鵬、周春米、蘇巧慧等二十三位民進黨立法委員聯署民間版監督條例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以民間版為基礎提出監督條例提案,我們在此表達感謝。肯定王院長信守承諾,「先審服貿」夏立言別作夢
對於王金平前院長兩年來信守承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讓318運動「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在過去兩年得以維持,我們表示肯定。王金平委員雖不再擔任院長,但是,「監督條例未完成立法,服貿協議不得審查,且完成審查前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歷經318運動及國會大選已成為絕大多數人民的共識,我們相信全體國會議員不願背離此共識,因為這樣的共識是你們贏得選舉的正當性基礎。至於陸委會主委夏立言出席七大工商團體新春團拜的發言「兩岸服貿已完成協商,應儘速送立法院進入逐條審查,不要等兩岸監督條例通過才進行」,我們的回應只有三個字「別作夢」。時間:2016/3/4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執委)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仲庭(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代表)
黃燕茹(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李川信(台灣北社副社長)
鄒飛洋(民主鬥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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