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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新聞稿】監督條例列優先法案,經民連:「正面看待,但不要虛晃一招」

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今日於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呼籲:「318三週年,監督條例不能再等」。今日中午,執政黨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決定將兩岸訂定監督條例監督草案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清單。對此,經濟民主連合表示肯定,但呼籲執政黨千萬不要像前兩會期一樣虛晃一招,我們要求立法院各黨團承諾於本會期完成對中協議監督條例之三讀。

經濟民主連合將在3月18日的晚上集結關注監督條例立法的所有團體,並邀請三年前曾經參與的民眾,一起在立法院青島東路門口等待各政黨的正式回應。「3月18日晚上九點 我們要一個答案」,經民連籲請各政黨、立法委員在期限之前給予具體答覆:「是否承諾於本會期完成監督條例三讀?」、「是否願意採納經民連提出的六大主張?」



【新聞稿】318三週年 監督條例不能再等



經濟民主連合與三年前在議場內外的公民團體,包含婦女新知、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永社、民主維新、台灣勞工陣線、親子共學、民主平台、台灣教授協會等,今天再度聚集於立法院康園門口,鄭重宣告「3月18日晚上九點 我們要一個答案」,籲請各政黨、立法委員在期限之前給予具體答覆:「是否承諾於本會期完成監督條例三讀?」、「是否願意採納經民連提出的六大主張?」
立法院將在今(23)日選出各委員會召委,經濟民主連合先前已不斷呼籲本會期內政委員會應將拖延近三年的「對中協議監督條例」排入議程,並於本會期完成院會三讀。近日新聞媒體報導民進黨可能仍將監督條例放在優先法案當中,但是我們要問,上個會期所謂「優先法案」同樣也有監督條例在內,這個會期是否還是依循前例繼續「冷處理」,在內政委員會待審的各版本草案一直不排上議程?繼續拖延不進行監督條例內容的實質審議?
經民連發言人吳濬彥表示:回顧民進黨在三年前的立院佔領運動中,不論黨主席、黨內大老、時任立委無不表態全力支持「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先立法再審查」、要求國會監督,甚至不分日夜排班「守護民主」,乘著這股浪潮也在隨後的大選取得極大勝利。然而我們看到執政後的民進黨政府與黨團,對監督條例立法卻是能拖就拖、能閃就閃,提出黨團版的草案也是漏洞百出,不僅未交代如何處理服貿、貨貿更迴避實質有效的國會監督和公民參與。
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簡年佑重申對監督條例的六大主張:一、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二、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三、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四、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五、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六、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明定應退回服貿協議、終止貨貿談判之情形。
而針對立院應該如何審議監督條例,簡年佑認為從「立法」階段就必須落實「公開、透明與民主參與」。因此,應該採取「相關各委員會聯席審查」的方式,正如同當時立院決議「服貿協議文本交由相關各委員會聯席審查」一般。必須擴大國會參與程度,在聯席審查下讓各黨團、各版提案人、各種可能的修正動議於委員會提出充分討論,才能盡量避免交由黨團協商後毫無立法正當程序的突襲。
婦女新知秘書長覃玉蓉則再次強調,監督條例的內容必須落實性別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等,就談判與協議內容對於民主程序可能受到的侵蝕以及對社會層面的衝擊、職業結構上的各種影響作出詳細評估,否則沒有完整的國會監督與公民參與,就不算真正的「監督」條例。
我們將在3月18日的晚上集結關注監督條例立法的所有團體,邀請三年前曾經參與的民眾,一起在立法院青島東路門口等待各政黨的正式回應。接下來經民連與各團體也將繼續質問直到各政黨給出具體回應。
記者會後經民連與公民團體也直接赴辦公室拜訪內政委員會新任召委姚文智委員、曾銘宗委員。發言人吳濬彥向姚文智委員辦公室主任遞交新聞稿並聽取說明,期待姚文智委員知悉後能夠儘速給予回覆。至於曾銘宗委員則以新聞稿轉達,我們希望曾委員亦能儘快給予回應。

時間:2月23日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康園門口
發言:簡年佑(經民連發言人) 吳濬彥(經民連發言人)、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出席團體: 經濟民主連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永社、台灣勞工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親子共學促進會、民主維新




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新聞稿】恭賀新禧,監督條例不能再等



立法院2月2日進行第三會期報到與新春團拜,經濟民主連合一早於群賢樓外舉行記者會,要求本會期完成「對中協議監督條例」三讀,並採納經民連的六大主張。經民連成員高舉「立法委員開工大吉」「監督條例不能再等」「信守承諾」等春聯,並呼籲不積極推動立法的「懶立委」不要進負責審查的內政委員會,更不要當召委,以免誤國還遭受罵名。

經民連發言人簡年佑表示:2014年318運動至今快滿三年,當年「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先立法再審查」等訴求已獲朝野政黨允諾支持,然而,迄今各版本的「對中協議監督條例」尚未進入實質審查。新的一年到來,新國會進入第三會期,民進黨完全執政也快滿一年,「監督條例不能再等」,我們要求本會期完成「對中協議監督條例」三讀,並採納經民連的六大主張。

簡年佑指出:蔡英文總統在2015年4月15日的參選演說中承諾「民進黨將承擔改革責任,堅定推動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然而,握有新國會與內政委員會多數席次的民進黨,卻連續兩個會期不排審「監督條例」。我們不希望看到在318運動浪潮中贏得政權的民進黨政府,背棄318運動的訴求。我們不希望看到,新國會遲遲不審查「監督條例」,等到習近平完成十九大權力布局後,中國逼迫台灣上談判桌時,再來草草通過一部向「現實」高度妥協的「不監督條例」。經濟民主連合慎重呼籲:新國會應該利用今年上半年「臺海雙邊暫時沒有談判」以及「美中角力還在互相試探對方」的「台灣喘息空間」,制定一部完善的「監督條例」,因應未來可能的各種談判與變局,鞏固台灣的民主防衛機制。

最後,經濟民主連合重申對於「監督條例」的六大主張:(一)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二)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三)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四)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五)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六)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經民連強烈呼籲不積極推動立法的「懶立委」千萬不要進負責審查的內政委員會,更不要當召委,以免誤國還遭受罵名,我們將會嚴格監督。

時間:2017年2月2日上午九點半
地點:濟南路立法院群賢樓外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賴中強:地方議會應設置政黨比例代表

2014年318運動後,九合一地方選舉隨之而來,年底部分318運動參與者投入選舉,部分參與者發起【翻轉選舉運動】,票選10大政治鴨霸家族,關切區域均衡發展,並呼籲推動地方議會設置政黨比例代表,開放地方政黨成立。要讓地方選舉從「選人情、選服務、選樁腳」的假民主,進化為「選政黨、選政策、選理念」的真民主。

本文主張:(1)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地方制度法,在2018年縣市議員選舉,比照立法委員選舉採取兩票制,設置政黨比例代表,區域及原住民議席及選區先維持不動,新增與區域及原住民議席等額的政黨比例代表。人數最多的新北市議會將由66席增為132席,最少的連江縣議會將由9席增為18席。(2)到2022年選舉前,再檢討採用完全政黨比例代表制,抑或單一選區兩票制,並檢討議會總議席數。(3) 刪除《人民團體法》「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的規定,開放地方政黨成立。(4)地方政黨的補助金,依地方議會政黨比例代表得票數計算。

本文認為,以上制度實施結果,將帶來四項改變,成為台灣第二波民主化的新動力:
(一) 弱化黑金勢力、地方派系、家族政治的影響力。戰後,國民黨在
「威權侍從體制」下,長期藉由地方黑金勢力控制的人際關係,進行選舉動員。而民進黨邁向執政過程中,招降納叛,為求勝選,「撿到籃子裡的就是菜」,在「實力至上」的勝選邏輯下,地方黑金勢力成為地方永遠的執政黨。政黨比例代表制,將帶動新的政治參與,增加多數不受地方黑金勢力控制的議員,將使台南市議會「藍綠共謀盜採砂石利益」「藍綠共享虱目魚統戰紅利」的模式更難運作。而訴諸政黨形象、政黨政見與政黨支持的比例代表候選人,也將更有機會擺脫「選民服務-特權關說」的分贓體系。
(二) 促使民進黨、國民黨兩大黨進行地方黨部改革,暢通優秀青年人才
的參政管道。2018年倍增的名額,以及政黨票的新選舉方式,將打破黨內派系、地方派系論資排輩、拔擢家臣的遊戲規則,讓優秀人才的參政管道更為暢通。在擴增黨提名權力的同時,各界也將相應地要求完善黨內民主與問責機制。而大量增加的青年議員(在民進黨為當然黨代表),有可能在民進黨與國民黨內,形成一股新力量,挑戰黨內既有的派系權力結構。
(三) 以地方政黨的多元價值,打破兩黨壟斷。2008年開始實施的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造成兩大黨壟斷國會席次的現象,選民進而被迫支持較有可能當選的兩黨候選人。而中央政治的兩黨壟斷,也強化了地方政治的兩黨壟斷,雖然縣市議員選舉是複數選區,兩大黨以外的議員席次竟也從2005年的300席陡降至2009年的175席。
藉由地方政黨的籌組,讓環境生態、地方文史、勞動權益、永續農業、共享經濟、性別平權、動物保護、教育、醫療、照護、托育、社福等等標舉多元價值的地方政黨,豐富台灣的民主政治與未來的建國圖像。讓彰化「野鳥保護」,可以是地方公民團體,也可以是地方政黨。
(四) 以世代發聲,擺脫派系家臣政治。318太陽花學運後各政黨派系
努力吸收青年人才,青年參政也蔚為風潮,但無論「崩世代」、「攻城世代」或「魯蛇世代」,至今都未真正形成屬於青年世代的政治力量與政治綱領。進入各政黨的優秀年輕人,無法形成世代集體力量,勢必重蹈當年部分野百合青年進入政黨體制後,效忠個別派系天王,期待被拔擢的「家臣政治」。讓青年世代從地方政黨開始,嘗試形成新一代台灣人的新政治力量與政治綱領,就如同德國的綠黨與歐洲的海盜黨,讓青年政黨從地方議會起家。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新聞稿】三一八運動結餘款捐贈法扶記者會


三一八運動期間,民眾以各種形式團結互助,熱情參與,有鎮夜守護、有戰地廚房、有理髮師、有水電師傅修復冷氣、有醫療團、義務律師團、心理諮商師,也有民眾踴躍捐輸各種物資及經費。經濟民主連合今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將運動結餘款之一百五十萬元轉捐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公民不服從專案」,並公布318運動期間借用遺失物補償方案。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三一八運動期間,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後更名為經濟民主連合)收到民眾捐款的結餘,經善後會議及經濟民主連合社團聯盟會議指定其中200萬元用途為司法訴訟準備金,80萬元用途為借用遺失物補償準備金,並於今年5月6日將280萬元信託予蔣昕佑律師、侯宜秀律師處理。200萬元司法訴訟準備金,其中150萬元原擬作為義務律師團之行政費用,但義務律師團與墊付主要行政費用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非常客氣,均再三婉謝。在義務律師團建議下,經動撥小組同意,將150萬款項以指定用途的方式捐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公民不服從專案」。
賴中強表示,今日記者會,特別要感謝義務律師團兩年來無酬、無私的協助,並感謝法律扶助基金會持續推動「公民不服從專案」,讓正義不孤單。
經民連特別邀請義務律師團共同召集人尤伯祥律師,信託監察人也是律師團前共同召集人顧立雄委員發表感想。
尤伯祥律師表示:律師的天職就是促進人權,捍衛法治。而兩年多前的三一八運動是民主失靈的後果與現象,這讓許多律師感到必須發揮所長、予以協助,也正是當時義務律師團第一時間就非常多人跳進來最主要的原因。律師團都是出於熱情、本於職責,以義務協助的方式不會接受任何外界的資助。也因此賴中強律師詢問這筆捐款時,所屬成員都堅持無償付出。在此也要特別感謝司改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提供許多行政上協助,不計任何代價,並感謝全國各界以及許多團體在背後的支持。
尤律師認為,這筆款項既然是來自於民間,也應該用於民間。因此捐贈法扶基金會讓資源能重新投注在需要的人身上,是一項很好的做法。民主政治永遠有失靈的可能與風險,公民不服從則是防止它失靈的方法之一,而這筆錢運用在這個專案上,將會對民主政治的鞏固深化有所幫助。
信託監察人顧立雄委員則說:今天這個記者會充分反映律師一絲不苟的性格。為了這樣一筆錢慎重的開這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也表現了義務律師團的慷慨與無償協助的堅持。每位律師都懷著無比的熱情,無論是在哪裡都及時趕到現場或有需要的地方。當初討論是否要支付律師車馬費等等行政費用也都一概婉拒。這裡要對各位特別表達敬意。
當然也希望法扶在這筆款項的指定用途上可以充分、適當的運用。在用途說明後段部分也許還要視有無類似的行動、事件有個案能予以協助,但前段的相關工作都是很重要也應該致力完成的。
法扶「公民不服從專案」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為祥執行長表示,這次法扶所接受之「公民不服從專案」捐贈,係使用於「辦理與公民不服從專案相關之出版品、宣傳活動、研討會及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與公民不服從有關個案之相關律師酬金及訴訟費用支出。」
陳執行長並提到:這筆捐款不僅是肯定也是一個鞭策。三一八運動在台灣某種程度是個轉捩點。如同剛才尤律師所說,公民不服從是防止民主失靈的重要自我矯正。
法扶原本專案陪偵僅限於警詢時,我們之後啟動市民不服從專案,在近期反課綱運動等等抗爭事件在人民面對司法追訴時發揮一定的效果。陳執行長認為,三一八運動是有關於政黨政治、議會政治、行政立法關係等的重要事件,這顯然是有全面、普遍性的,在這個時間點法扶接受這個捐款,除了對日後開啟的工作有所幫助外也是鞭策法扶繼續努力。
法扶會以這個專案,運用於不僅止陪偵的其他後續協助。事實上每個個案的協助,時常也會牽涉到制度面的問題。假使法扶在個案協助以外的面向上付出更多準備與努力,如此一來可以減少未來可能產生的許多個案。因此,這個專案將會對於民主政治的發展與法扶個案協助的本旨都發揮很大的作用。再次感謝。
行政院事件國賠訴訟裁判費
信託受託律師蔣昕佑說明:200萬元司法訴訟準備金有五十萬元,是要做為行政院事件國賠訴訟裁判費的準備。323、324行政院事件相關受害人對行政機關提起國賠,先前按當事人求償總額,依民事訴訟法計算一至三審裁判費,約為五十萬元。然而,現在這些案子已裁定移轉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計算裁判費將大幅減少,未來剩餘款項應如何處理,會由動撥小組討論決定。
借用遺失物補償
信託受託律師侯宜秀則針對80萬元借用遺失物補償說明:民眾於318運動期間(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4月10日)曾將物品出借(而非捐贈)供運動參與者使用,而於運動結束後未能取回出借物,且未曾獲償者,該所有權人可於受理期間(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申請補償。
相關申請將由「318 運動結餘款借用物遺失補償動撥小組」審酌,經過該小組同意補償並確認補償金額,再由受託律師辦理補償金之給付。該小組將視申請人所提供資料證明程度及總經費八十萬元額度,審酌補償與否及補償金額。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補充表示:經濟民主連合於318運動期間,總共收到民眾捐款是新台幣25,937,791元。其中9,833,511元支付運動期間各種設備、文宣、雜項及善後物資處理費用,其餘經善後會議及經濟民主連合社團聯盟會議指定用於五個特定用途。這五個特定用途是: (1)賠償立法院修繕費及水電費2,636,271元(含匯費40元),並婉拒工總理事長許勝雄代償,此部分已於2014年5月給付完畢。(2)行政院事件賠償準備金300萬元。(3)司法訴訟費準備金200萬元。(4)借用遺失物補償準備金80萬元。以上(1)至(4)項合計為8,436,271元。(5)其餘7,672,225元,係作為2014年下半年以來後續運動經費,包括經濟民主連合本身的運作經費,並補助其他團體相關活動。所有經費動支情形,每半年於網路公布乙次,第五次財務公布為2016年1月29日,預計下一次財務公布為2016年7月底。

時間:2016年6月28日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室
出席: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賴中強
義務律師團代表 尤伯祥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陳為祥
立法委員 顧立雄
信託受託律師 蔣昕佑
信託受託律師 侯宜秀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新聞稿】監督條例溯及既往、服貿貨貿重新檢討-監督條例修正動議記者會

【監督條例溯及既往、服貿貨貿重新檢討】

監督條例修正動議記者會


經濟民主連合、國會調查兵團、台灣勞工陣線、臺左維新、民主鬥陣、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今日(6/23)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公布「監督條例過渡條款修正動議」,主張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針對立法前已進行談判但尚未經國會審查之台、中雙邊協議,應增列回溯監督條款,才得以重新檢討服貿及貨貿協議。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蔡培慧亦出席記者會表達關心。記者會後與會團體並共同拜會時代力量黨團,尋求支持。

談判中、審議中、未完成備查之協議 應納入過渡規範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肯定談判前、中、後都需要監督規範,但是對於監督條例生效前,進度已經進展到後階段的協議,卻沒有溯及、過渡條款來補足前階段未進行的國會監督、公民參與、資訊公開、衝擊評估程序,這是非常嚴重的立法缺失。因此,經民連提出三項過渡條款,詳細條文如附件。主要規範如下:

(1)【談判中協議之過渡條款】:
監督條例施行前已開始談判,尚未簽署協議之談判議題,例如貨品貿易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協議、環境保護合作協議,新政府不應該「概括承受」「照單全收」繼續談判。行政院應該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做成談判檢討報告,作為是否繼續推動之依據。
評估過程應廣泛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並主動揭露必要之資訊,必要時並應舉行公民審議會議。
評估結果發現有協議預期效益已無法達成、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協議有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協議整體評估弊大於利等四種情形之一者,權責機關應終止談判。
評估結果無前述情形,應補提談判計畫,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重新釐清談判目標。
在這樣的規範下,貨貿協議可能繼續或終止談判,也可能修正談判目標,不再以百分之九十零關稅率,及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降稅為目標。

(2)【審議中協議之過渡條款】:
針對監督條例施行前已簽署、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換文生效之協議,包括服務貿易協議與租稅合作協議設過渡條款,進行兩階段評估。第一階段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若評估結果有預期效益已無法達成、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協議有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協議整體評估弊大於利等四種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撤回協議,並通知談判對方。
若第一階段評估結果無應撤回協議之情形,行政院應進行第二階段評估,向立法院提出協議施行準備之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因應方案應包括: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方案、配套立法草案與預計發布之行政命令草案。
兩階段的評估程序都要做到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民間可針對行政院第二階段之評估報告提出相對應的民間版報告。若民間版報告內容或結論與行政院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辦聽證會。
立法院若認為有應撤回協議之情形,應為全案否決之決議。認無撤回協議之必要,則應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並得經院會決議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

(3)【未完成備查程序之實施中協議過渡條款】:
2008年到2015年間,海基會與海協會所簽訂之二十三項協議,除ECFA協議與智慧財產協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服務貿易協議與租稅合作協議尚在立法院審議中,其餘十九項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食品安全協議),立法院均未完成審議或備查程序,目前仍列在立法院待審法案清單,但是,馬政府已透過海基會通知對方生效實施。
面對此民主與法治之嚴重缺失,並考量十九項協議多年施行之現實,應設過渡條款,要求行政院應辦理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就續行協議、要求重啟談判、終止協議、加強行政配套措、加強立法配套措施等六種組合選項提出方案,提請立法院同意。

對於經民連提出的過渡條款修正動議,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所舉辦的服貿條例來看,公聽會往往只是徒具形式,並沒有充分採納正反雙方的意見。未來所制定的監督條例應該要能夠重新檢視服貿條例,讓受衝擊的利益關係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因此她支持經民連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蔡培慧批評,過去國會常常淪為行政院的橡皮圖章,未來應該建立更完備的程序,不論是在審議中或是實施中未完成備查程序的各項協議,都應該召開公聽會、聽證會檢視,蔡培慧委員認為各黨派都應該經民連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檢討服貨貿玩真的 民進黨應主動增列監督條例過渡條款
國會調查兵團代表王希表示,周一民間團體曾到行政院要求撤回服貿拒絕貨貿,行政院發言人的回應是:先完成監督條例立法,再處理服貿協議審查及後續貨貿談判。但無論民進黨版或行政院江宜樺版監督條例,都沒有溯及過渡條款,都沒有交待如何處理服貿、貨貿。民進黨若真的沒忘初衷,就應從善如流,主動呼應民間團體主張,於黨版草案加入過渡條款,或開放黨籍立委支持連署民間提案。否則以所謂先立法再處理服貿貨貿搪塞人民,就是敷衍。
王希表示,監督條例若不能溯及既往,回頭處理服貿跟貨貿議題,等於是接受過去馬英九政府的談判結果,難道民進黨要接受「馬規蔡隨」的中國政策嗎?台灣人民透過2016年的大選,向馬政府的對中政策投下徹底的反對票。如今民進黨已完全執政,在國會享有獨大優勢,若不能扛起責任,完善監督條例立法,重新檢討服貿貨貿,很快就會被台灣人民看破手腳。

本週六號召成立服貿貨貿調查兵團
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陳冠宇表示:反服貿不是過去完成式,而是現在進行式。雖然海基會海協會談判暫停,「經濟融合」仍然是中國政府應對民進黨執政的四大策略之一;「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經濟基礎」,是要「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依然高掛在中共十八大的政治報告。一般判斷海基會海協會將在2018年復談,台灣必須在此之前,完成深化民主的監督條例立法工作。本週六晚上六點,經民連將舉辦服貿貨貿調查兵團成立之夜,號召各界參與,就是繼「監督條例七場巡迴座談後」持續在各地持續施壓。

臺左維新副秘書長李旻臻說明服貿貨貿調查兵團將推動以下工作:
(一)追蹤各選區立委在服貿、貨貿、監督條例、自由貿易相關議題上的言行。
(二)調查服貿、貨貿、自由貿易相關議題對各選區的社會衝擊。
(三)促成各選區立委、公民團體與選民的三方對話。
(四)遊說各選區立委退回服貿,拒絕貨貿,貫徹監督條例六大主張。
(五)街講、網宣等各種形式的社會宣傳。
(六)延續318運動理念的各項活動。

民主鬥陣總召曾玟學表示:台灣民主與主權的基礎仍不穩固,呼籲台灣人民警醒行動,持續加入跟權貴資本及跨海峽政商集團拔河的戰鬥行列。6月25日晚上,會有服貿貨貿調查兵團與中國習近平及權貴資本拔河的行動,歡迎大家參加。

記者會後,經民連拜會時代力量黨團,由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和黨團主任陳惠敏接見。在聽取經民連過渡條款修正動議訴求後,陳惠敏主任表示時代力量雖然在內政委員會沒有席次,但願意以黨團名義於內政委員會審查監督條例時,提出修正動議,未來也將持續與經民連保持聯繫,了解經民連對於監督條例的主張。

記者會時間:2016年6月23日上午十點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拜會時代力量黨團地點: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辦公室(青島三館2樓)
拜會時代力量黨團時間:2016/6/23 上午十一點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記者會出席名單:
立法委員 林淑芬
立法委員 蔡培慧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賴中強
國會調查兵團代表 王希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孫友聯
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 陳冠宇
臺左維新副秘書長 李旻臻
民主鬥陣總召 曾玟學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邱伊翎
時代力量黨團接見代表:
立法委員 高潞・以用・巴魕剌
時代力量黨團主任 陳惠敏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新聞稿】 勿忘初衷,撤回服貿,拒絕貨貿



                  
勿忘初衷,撤回服貿,拒絕貨貿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等十餘個團體今日於行政院大門召開記者會,要求林全內閣向立法院撤回服貿協議,並且表態拒絕簽訂貨貿協議。與會團體向就職滿月的林全院長喊話,要林全及民進黨政府莫忘初衷,不要延續馬政府傷害基層人民的錯誤經貿政策,別把瀉藥當成仙丹。

要求林全撤回服貿、拒絕貨貿: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反服貿運動三週年前夕,我們回到行政院前舉行記者會,是要告訴政權輪替後的林全院長:我們依然堅持,我們沒有忘記要「退回服貿」,我們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撤回服貿協議,拒絕簽訂貨貿協議。

賴中強表示,林全院長的施政報告寫著:「儘速推動兩岸簽署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再依據監督條例規定進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議,以及兩岸貨品貿易協議的後續協商」,並三次強調「新政府沒說服貿、貨貿不要」。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也提到:要「積極參與RCEP」,也就是要加入中國主導的自由貿易區。對中國更全面的經貿開放,仍然是民進黨政府的主旋律,差別在於馬英九只吃中國一帖瀉藥,民進黨政府認為只要貿易平衡,吃下全球化與全面對中國開放兩帖瀉藥,就不會拉肚子。我們不同意這樣的思維與經濟路線。

馬英九與陳添枝的ECFA謊言:
賴中強並指出:林全院長提名的國發會主委陳添枝,正是為馬英九推動ECFA與服貿、貨貿等錯誤經濟政策的大將。而這些錯誤經濟政策所立基的五項假設,已經被證實是錯誤或過時,包括:1.假設關稅是產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2. 將「FTA覆蓋率」與「零關稅率」混為一談,3. 認定WTO杜哈回合談判已停滯,不加入區域貿易協定就是鎖國,4.假設中韓FTA將帶給台灣產業海嘯式的衝擊,5. 假設服貿協議是台灣企業跨足中國服務業的必要且有效手段。

對於「服貿協議屆期不連續」的回應:
近日立法院部分人士指出,服貿協議因「法案屆期不連續」之規定,該議案可能「已不存在立法院」。賴中強表示:經濟民主連合做為延續318運動的反服貿團體,我們必須對這樣的主張持「審慎」的立場。情感上,我們樂見反服貿運動有更明顯的進展,但理智提醒我們,當年行政院是將服貿協議送立法院「備查」而非「審議」。是因為立法院於2013625日通過經朝野協商決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服貿協議才「卡在立法院」,未如同馬政府任內所簽訂的其他十九項協議一般「自動生效」。今天如果要主張服貿協議「已不存在立法院」,我們必須追問:服貿協議不存在於立法院的狀態是什麼樣的狀態?是服貿協議失效?還是行政院可以隨時重新提出服貿協議於立法院?亦或是行政院可以不受2013625日立法院決議限制,直接宣布服貿協議生效?在沒有獲得行政、立法部門完整澄清與承諾前,我們必須採取「審慎」的立場。

經民連立場:退回服貿,拒絕貨貿
台教會林秀幸副會長表示:延續318運動,經民連主張「退回服貿」,具體作法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撤回服貿協議或由立法院否決服貿協議,而非僅是部分條款重啟談判。因為服貿協議開放中資來台經營基層服務業(美容、洗衣、批發、零售、運輸、快遞、影印、攝影、包裝、清潔、旅館、餐廳、旅行社、建築..)衝擊廣大基層勞工的生計;因為服貿開放中資經營醫院與安養機構,加速讓醫療與照護徹底商品化;因為服貿開放中資經營金融、電信、廣告、電影、基礎公共建設,讓中資得以擴大在台灣的政治影響力,傷害台灣的民主體制;相對地,台灣只有金融大財團與醫院大財團獲得短線的西進利益。
林秀幸表示:經民連主張拒絕貨貿,因為我們堅持食安檢驗不可退,農民權益不可讓,勞工生計不可賣。台灣前年出口到中國的工業產品,已經有75%貿易金額零關稅,馬政府推動貨貿談判的目標,主要是在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輸往中國產品降稅。然而,中國將工具機列為敏感產業讓步相當有限,並且設下特殊原產地規則作為產業陷阱,其他石化、面板、汽車都是台灣十大財團在經營,而且台灣的石化、面板業是否應延續高耗能、低利潤的量產方向,也備受質疑。相對地,中國要求「貿易正常化」,要求台灣開放707項農產品、320項食品與農產加工品、1510項工業製品(涵蓋鋼鐵金屬、紡織成衣、重電電機、玻璃、陶瓷、石材、木工、橡膠、著色材料)卻深深影響廣大農民與基層勞工權益,我們反對為了十大財團曇花一現的利益,犧牲廣大農民與基層勞工權益。

莫把自貿瀉藥 當成救經濟仙丹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指出,三年前服貿談判違反民主原則、缺乏完整影響評估、國安資安出現漏洞、經濟安全惡化等疑慮,到今天並沒有改變。政府過度強調自由貿易協定的必要性,而輕忽負面影響與民主程序,是誤把瀉藥當成仙丹。
黃嵩立表示,任何自由貿易協定,都造成國家主權的部分讓渡。這種讓渡,讓國家在稅制、薪資、勞動條件、甚至出入國境等議題上面,處處受制於人。一個國家將無法盡全力保護其人民的工作機會,也更無法掌控國內財富的合理分配。同時,自由貿易協定,會放大資本主義的種種負面影響。自由貿易協定促使各種社會服務商品化,而使得「使用者付費」這種觀念侵蝕公共服務的領域,例如長期照護,將更為機構化、分工化,而與社區脫節。教育、資訊、就業機會,樣樣都成為待價而沽的商品。社會不同階層能夠享有的服務更加區隔,阻礙社會流動。簡言之,自由貿易協定將更有利於大企業和有錢人,更有利於財富集中,而不利於一般民眾。這些影響將發生在諸多細微的層面,但是累積起來對國內人權的保障,帶來難以克服的障礙。 
黃嵩立表示,除了資本主義的負面作用,與中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更必須面對許多潛藏在中國國家資本體質內的貿易障礙,以及他們對台灣的企圖心與敵意。與中國進行貿易時,更要強調程序正確、完整,並且以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為前提,步步為營。我們反對馬政府的服貿、貨貿,當時的代表團在九二共識的前提下簽訂了不對等條約,違反民主原則。蔡總統抵擋了九二共識的壓力,但是如果行政院受制於這些協議,等於要台灣中小企業和勞工直接面對中國國家資本的怪獸,這是人民不能接受的。我們要求行政院主動撤回服貿協議,並拒絕簽署貨貿協議。 

民進黨不要換位置就換腦袋
台左維新副秘書長林家宇表示,憑藉著318浪潮當選的民進黨,應謹慎反省兩岸經貿談判的下一步。不應該忘記當初人民的託付,否則就是背棄了人民。民進黨台權會邱伊翎則質疑318當時許多民進黨立委等等,也提出對服貿相當多的質疑,林全與民進黨難道忘了嗎?當初提出這麼多質問,難道會因為換了政黨執政就都全部不見了嗎? 這些質疑不僅會在服貿、貨貿上出現,也會出現在後來台灣要面對的各種自由貿易。邱依翎呼籲民進黨政府不要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ECFA
負面衝擊明顯 應完善貿易衝擊救助法制
台灣勞工陣線執行秘書楊書瑋表示,「根據勞動部「資遣通報統計資料」顯示,在2012年時,16項「可能受ECFA影響產業」的資遣勞工人數共有25,111人,占當年台灣所有產業的資遣勞工總人數的24.58%2014年時,16項「可能受ECFA影響產業」的資遣勞工人數增加至41,524人,占當年台灣所有產業的資遣勞工總人數的41.57%,在2年內的資遣勞工人數比率,增加了將近17%之多。顯見,對中國的自由貿易確實對基層勞工生計有明顯負面影響。更不用說馬政府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雖然有950億元經費,但執行成效趨近於零。難道新政府仍然要步上馬政府這種錯誤的後塵嗎?
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台灣勞工陣線倡議公平經濟,不僅是公平的分享成長果實,也必須公平的分擔經濟成長的風險,但是台灣目前欠缺貿易調整援助法制,貿易衝擊救助與分配正義制度不健全,無法化解少數贏者圈與多數人民的對立,因此我們要求撤回服貿協議,並且反對繼續進行貨貿談判。

出席團體代表: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          
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林秀幸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
臺左維新副秘書長林家宇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台灣勞工陣線執行秘書楊書瑋
(以上為現場發言代表)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秘書長李玥慧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
台灣少年福利與權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
地球公民台北辦公室主任周東漢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
永社執行秘書洪崇晏



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新聞稿】政權將輪替,監督條例戰鼓急-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彰化場

政權將輪替,監督條例戰鼓急

攸關台海雙邊互動的「監督條例」,在520政權輪替的前夕,再次引發關注。由於民進黨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未能真正落實318運動期間所承諾的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舉辦《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第一場五月十三日晚上在彰化市舉行。
這場座談是由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喚醒彰化青年聯盟、經濟民主連合(簡稱經民連)在彰化市紅絲線三樓講廳舉辦,主辦單位並於民進黨籍內政委員會立委洪宗熠選區派發民間版監督條例文宣,鼓勵洪委員為台灣民主把關。
民進黨版五大缺失,仍未改善: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民進黨版本監督條例存在六大缺失,無法確保台灣的民主與主權,經民連要求(1)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2)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3)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4)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5)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6)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其中第(3)點主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本週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已做出回應,將台海雙邊政治談判,納入強制公民投票,但其餘五點仍待改正。
貨貿談判照單全收,衝擊農業:
針對第(6)點監督條例要有溯及條款,賴中強表示彰化是農業大縣,馬政府在貨貿談判中,答應中國「貿易正常化」的要求,將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進口,對彰化農業產生重大衝擊。經民連反對政黨輪替後「馬規蔡隨」照單全收,繼續貨貿談判。經民連主張監督條例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要求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貨貿;就算是民意支持續推貨貿,也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雙方零關稅比例未必要達九成,我方爭取零關稅目標也未必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以降低對農業的衝擊。
經民連將與民進黨進行後續對話:
賴中強並指出,日前拜會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陳其邁表達(1)不會在520前排審監督條例,(2)內政委員會開始審查前,會召開數場公聽會,(3) 內政委員會開始審查前,民進黨籍委員將與經濟民主連合進行逐條意見對話。賴中強表示,樂見陳其邁召委安排的對話。而經民連等民間團體舉辦七場巡迴座談的目的,就是要讓民主不僅只是選舉,要讓參與成為民主政治的常態,要讓立委知道選民會緊盯委員的一言一行。

時間:5月13日(五)晚上七點
地點:紅絲線(text apartment)三樓講廳(彰化縣彰化市城中街20號)
主辦團體: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經濟民主連合、喚醒彰化青年聯盟
與談人: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主持人:周品均(喚彰青代表)、莊丹榕(黑島青代表)。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新聞稿】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


民進黨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未能真正落實該黨在318運動期間所承諾的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歷經3月28日對話、3月29日、4月11日與4月15日記者會都未能獲得民進黨具體承諾,依照蔡英文準總統的標準「民進黨的特色是,如果第一次聽不見,你可以大聲講第二次;如果第二次聽不見,你可以拍桌子」,我們早該到民進黨中央黨部拍桌子,但是,我們今天不是。

七場巡迴座談,匯集人民力量

民主鬥陣總召林倢表示:我們沒有馬上來拍桌,是因為我們相信民主政治中,人民的力量才是最後的裁判。監督條例即將在內政委員會開始審查,我們決定到九位民進黨籍委員選區所在縣市舉辦「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我們要邀請九位委員的「頭家」與他們所選出的「代議士」一起來討論民進黨版的「六大缺失」與經濟民主連合的「六大主張」。正如同當年的反服貿運動初期,我們到賴士葆、張慶忠、李鴻鈞的選區進行訪調、街頭演講。我們要讓民主不僅只是選舉、要讓參與成為民主政治的常態,要讓立委知道選民會緊盯你的一言一行,我們要匯集更大的前進力量。

林倢指出:經濟民主連合、黑島青、台教會、民主鬥陣、台權會、島國前進、人約盟、臺左維新、地球公民等九個團體,第一階段預定舉行七場巡迴座談,邀請九位民進黨籍內政委員會與談的時程如下:
5月13日彰化場,黑島青與經民連負責,邀請洪宗熠委員出席。
5月14日新北場,民主鬥陣與經民連負責,邀請吳琪銘委員出席。
5月15日高雄場,台教會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趙天麟、賴瑞隆、陳其邁委員出席。
5月18日嘉義場,島國前進與經民連負責,邀請李俊俋委員出席。
5月19日花蓮場,地球公民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谷辣斯.尤達卡委員出席。
5月21日台北場,臺左維新與經民連負責,邀請姚文智委員出席。
6月1日屏東場,台權會、人約盟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莊瑞雄委員出席。
我們並將邀請更多的在地團體一起參與我們的討論,目前已有喚彰青(彰化)、洪雅書房(嘉義)、南社(高雄)加入我們的活動。

民進黨應承諾: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四月十五日記者會,我們向代表民進黨團的李俊俋委員提出「三方對話」、「公開辯論」的訴求,要求民進黨於七日內:(1)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民進黨、時代力量、經濟民主連合)。(2)就是否同意經民連「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應說明理由並進行公開辯論,至今,民進黨仍未具體回應。

呼籲九位委員連署修正動議

賴中強說,我們呼籲內政委員會九位民進黨籍委員,將經民連「六大主張」:(1)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2)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3)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4)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5)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6)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連署為修正動議。

民進黨確實在大選中贏得多數選民付託,我們尊重選民的決定並接受以民進黨版為討論架構的政治現實,但要求將經濟民主連合以民間版為基礎的「六大主張」經由修正動議納為監督條例的內容元素。

我們的立場

賴中強表示:我們期待民進黨在五二○前就「三方對話」、「公開辯論」做出承諾,並由九位委員就經民連「六大主張」連署修正動議,我們會將民進黨如此回應視為善意,並進行後續良性對話。否則,我們只好依蔡總統的建議「拍桌」了。

如果掌握監督條例審查主導權的民進黨在五二○前排審監督條例,忽視經民連「撤回江宜樺版」、「新陸委會主委備詢」的訴求,我們將提前採取抗議行動。

時間:2016年4月27日上午十點   
地點:北平東路民進黨中央黨部外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發言: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林倢(民主鬥陣總召)
出席: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授協會、民主鬥陣、臺左維新、地球公民基金會、永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島國前進。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邱文聰/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畫虎不成反類犬

如果說,反對「民主黑箱」、質疑「自由貿易」與對抗「中國因素」是三股促成兩年前三一八運動的力量,兩年後即使已即將全面政黨輪替,三者依舊還沒有被妥適地安置在民主的治理之下。
近日,長期推動反服貿並共同發起三一八運動的經民連(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等公民團體,在立院大門前舉行記者會,指出即將執政的民進黨「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有六大缺失,實質背棄民間版監督條例的五大立法原則,也背棄自己原來的立場,向國民黨的政院版看齊。民進黨則連夜發出兩千七百餘字的聲明回應,強調自己不是國民黨,也不會是國民黨,而是依據「公開、透明、民主、決議」的精神,在「不談判條例」與「不監督條例」間,找到最佳答案。
姑且先不論民進黨是不是國民黨,會不會變成國民黨,就讓我們來看一下,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要如何解決「民主黑箱」的質疑,如何處理「自由貿易」的爭議,如何因應「中國因素」的威脅。


設了三道卡榫 卻留了幾道暗門

根據民進黨的說法,民進黨版為兩岸協議設立了三道民主管控的卡榫:談判開始前對立院「委員會」的談判計畫報告,談判中立院審議協議草案,以及正式簽署後立院對協議文本的逐條討論全案表決。
平心而論,「談判計畫報告」的設計與民間版「締結計畫報告」相當,確實已較國民黨政院版為進步。但民進黨版的「談判計畫報告」只需向委員會而非立法院提出,也無需說明「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相較於歐盟目前在「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談判過程中,清楚說明「談判政策立場」並大方對外公開「協商中歐盟擬議之條文」的作法也落後一截。更大的問題則在第二道卡榫的草案審議,與第三道卡榫的包裹表決。
民進黨版引入簽署前的「草案審議」,主要是為簽署後的「包裹表決」鋪路。這樣的設計看似同時照顧到事前的民主管控與事後的審查效率,但存在三個暗門,讓張慶忠和江宜樺的幽靈借屍還魂:
第一,過去服貿審查的爭議之一在於,協議究竟要比照條約的「審議」或行政命令的「備查」,是不是政院說了算。政院當時根據「兩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主張服貿是「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堅持只送立院「備查」。民進黨版對何種協議應送審議、何種可送備查,既未明文排除上述兩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也未如民間版針對審議或備查,訂定爭議解決程序。因此一旦政院於簽署後以備查程序將原應送審議的協議送交立院,立院頂多只能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交付委員會審查,將無從避免重演張慶忠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委員會三個月內逾期未完成審查者視為通過的戲碼。
第二,依照民進黨的解釋,民進黨版其實只允許「已施行協議的補充性或延續性協議」在簽署後送備查,其餘所有協議,不論是屬於事後應送立院審議或是可送備查的類型,均須在簽署前經過「草案審議」,也一併適用事後的「包裹表決」。然而,依照民進黨版的「草案審議」程序規定,立院「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這個規定與現行對行政命令的「備查」程序一樣,均藉由限定立法院在三個月或九十天的期限內做出決定,而實質上剝奪國會少數黨在一般法案審查中,原本可透過議事程序手段,與國會多數黨抗衡,以便爭取更多民意支持的機會。說穿了,民進黨的「草案審議」程序,其實就是一個沒有備查名稱的準備查程序罷了。
第三,江宜樺當初說,依照國際慣例,服貿協議只能包裹表決。這個明顯錯誤的說法,現在卻要由民進黨將之明文立法。包裹表決的國外比較法制不是沒有,但卻是建立在國會自主、兩黨仍可相互制衡,以及黨員不受政黨控制的柔性政黨體質之上。台灣在欠缺這些條件下,卻僅以一個相當於備查程序的「草案審議」為配套,就要模仿國外包裹表決的立法,恐怕是畫虎不成之作。

單向影響評估 無從解決爭議

再來看民進黨如何解決自由貿易下的利益分配爭議。
民間版「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是要作為經濟民主、分配正義、因應雙邊協定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但民進黨版的影響評估,卻只是一個可由政府單向進行的作文比賽。民進黨告訴大家,「我不是國民黨」,我的立院會實質監督,將可有效確保行政院確實進行影響評估。
問題是,當政院只需要提出影響評估報告,不須要提出評估所由依據的基礎事實與證據,只允許官方評估,而不允許民間提出相對應之評估報告;只需要提出「因應方向」,而不需要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再加上政院與國會多數都醉心於有利於大企業的自由貿易經濟思維,而罔顧另一種經濟民主與社會分配正義的價值時,民進黨不是國民黨的辯解,還有任何意義嗎?建立在空洞的影響評估之上的「草案審議」,有任何作用嗎?

維持現狀 法理基礎呢?

最後來看民進黨如何因應「中國因素」的威脅。
即使不談民進黨自己從「臺灣與中國」的法案名稱改成「兩岸」的立場退卻問題,還是可以問,民進黨自己對於念茲在茲的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的「維持現狀」,究竟又有多真心誠意?
民進黨版中明文將「政治議題」納入兩岸談判事項,卻又在回應聲明中主張「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這樣的立場雖然是與其「維持現狀」的政治宣示相符,但若確為民進黨版的立法原意,何不清楚寫明「禁止」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之談判?事實上,無論是過去馬習會的暴走,或者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中與「主權在民」原則存在明顯衝突的「大陸地區」幽靈,都說明了,就算是維持現狀,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保障下,「維持現狀」終究只會是隨時都可被任意戳破的夢幻泡影,而不是受到民主法制明確保障的現實。
民間版特別針對這類可能變動台灣主權獨立現狀的兩岸交流,規定了嚴格的發動與通過門檻,同時要求必需強制交付公投。少了這一層「法理維持現狀」的制度保障,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終究仍將臺灣置於必需無時不面對中國促統談判壓力的陰影之下。
民進黨是不是在接收三一八運動所累積推倒國民黨的公民社會資產成功取得政權後,就轉身背棄台灣公民社會的期待?這絕不是民進黨自己否認,說了就算。


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0439

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賴中強:敬覆民主進步黨四月十五日深夜聲明

針對昨日「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行動,民進黨中央黨部於昨天深夜發出回應聲明(http://www.dpp.org.tw/news_content.php?sn=8919),本人謹先針對其中關於監督條例草案「六大缺失」「六大主張」的論點回應並就涉及個人部分說明,團體的正式聲明,會在討論後發出

一、備查爭議,依然存在:

關於協議文本「備查」爭議,民進黨依然未說明,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會被「適用」的條款,是否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是否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為何民進黨版不願意明文排除這些爭議條款的適用?是不是陸委會舊官僚從中作梗?
(一) 民進黨聲明回應「至於備查的規定,『只有』對已施行協議(立法院已審議完成)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但是,細看民進黨版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已施行之協議,後續進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者..主管機關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我們看不到「只有」,條文並沒有規定「除此情形外,一律送立法院審議」。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那不就又回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
(二) 民進黨版聲明回應「至於『備查』部份,本為技術性補充條文,若有任何疑慮,國會亦有權『審查』任何條文」,請問,根據哪一條法律,國會可以把行政院送備查的協議改成審查?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完全沒有規定,草案全文實際上也沒有民進黨聲明所指條文「若協議『本文』的審查在期限內未完成,則交由立法院議決」。那是不是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適用相關法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行政命令備查案)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如果第六十條可以適用,那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不就一併適用了嗎?
(三)「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仍應送「審議」,而非「備查」否則,跨越台灣海峽中線的新航道,就只是《空運補充協議》的延續性談判,增加中國觀光客名額,就只是《旅遊協議》的延續性談判,都只須要送國會「備查」?

二、影響評估後,行政院的因應義務何在?

(一)民進黨聲明回應「在立法院的實質監督、掌握最終決定權(或否決權下,已經可以有力地確保行政院無法像過去一樣只是進行作文比賽,而是必須針對..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等等各項社會關心的部分,提出完整明確的評估報告」,民進黨依舊沒有回答影響評估後,行政院的因應義務何在?為何不依民間版建議,明定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為何不明定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二)更何況,民進黨版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到國會審查協議草案階段,政府只向國會提出「利害關係人預期影響評估與政策之『因應方向』」,沒錯,「因應方向」,這不就是作文比賽嗎?

三 主權談判,為何不明文排除?

(一)民進黨聲明回應「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是整份回應聲明中少數值得肯定之處。但是,問題來了,「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這句話是不是應該寫進監督條例條文,明文排除主權談判?我們總不能把民進黨中央黨部聲明稿當法律吧?更何況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還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呢(第二條第一款)。
(二)再者,民進黨聲明說「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就交付公投」,請問誰來決定有沒有需要公民投票?民間版要的是「強制公投」,所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一律要交付公投。如同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條款一樣,「沒有公投,就沒有賭場」,「沒有公投,就沒有主權談判」。而不是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下的「任意性公投」,像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這個問題,不是一句聲明「至於目前各界所質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鳥籠式公投的質疑,民進黨也將致力於推動修法,使公民投票的機制能夠確實反映民意」,可以含混帶過的。

四 一國兩區,絕非共識:

(一)民進黨聲明:「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這是整份聲明中最令人遺憾之處。民進黨明知「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樣的定位為多數人民所不接受,還要硬凹「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刻意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透過該條款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包括:「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等等。
(二)我們可以理解民進黨的策略選擇「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但如果是這樣,更應該接受經民連的建議: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項技術性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用語。

五 公民參與,未獲尊重:

(一) 民進黨聲明回應「法案中並明文規定,要將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的辦理情形,納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之內容,由國會進行嚴格監督。如果國會對公民參與狀況不滿意,也可以不讓協議進到下個階段」,把公民參與能否落實,完全繫諸國會的監督,「國會的不滿意」,這跟民間版把公民參與與國會監督並立為五大立法原則,大相逕庭。民進黨中央這樣的回應方式,更讓我們擔心行政立法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將來對於行政機關所「規劃」的公民參與,還會有多大的監督?多少的不滿?
(二)民進黨並未回應經民連三點建議:(1)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3)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六 回溯條款,沒有回應:

(一) 民進黨聲明的第六點,是在說行政院版是「不監督條例」,民間版是「不協議條例」,民進黨版有效可行。對於民間版主張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應有溯及、過渡條款,完全沒有回應。
(二)只好再提醒一次:
我們主張監督條例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談判中」「審查中」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1)談判中協議(例如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果民意支持續推,也應重新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
(2)國會審議中尚未生效協議(服貿協議、租稅協議),政府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檢討是否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由國會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3)國會備查程序尚未真正完成,馬政府已與中國換文生效的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政府應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提出1.終止,2.續行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七、再次呼籲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一)民進黨聲明提到:「在《監督條例》草案形成的過程中,民進黨一直和公民團體進行討論,也曾經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及修法小組的立委們,會同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逐條商議』。」
(二) 我們是真的很期待民進黨真的願意跟民間團體「逐條商議」,然而,本人於3月25日周五收到民進黨方來信,第一次看到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條文。周末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真心誠意提出十五點意見,於3月28日周一下午四點,與柯建銘總召、邱太三部長等人會面討論。會議於邱部長說明民進黨版架構後,本人就十五點意見逐一向邱部長等人說明,然而邱部長「立場堅定」,會議於五點半結束,說服工作無任何進展。為了在3月29日民進黨黨政協調會報前作最後呼籲,也為了向經濟民主連合各團體及支持者負責,避免「密商」的疑慮,我們在3月29日上午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十五點建議,但信守承諾,對於記者問到民進黨的版本是什麼,對經民連意見的回應是什麼,一概不予回覆。遺憾下午傳來消息,民進黨黨政協調會報定案的版本,即為3月25日周五收到的版本。失望之餘,在網路上公開呼籲民進黨參考民間版及十五點建議做出修正,可惜4月1日民進黨黨團大會討論,只收回「半個」張慶忠條款。
(三)這就是民進黨聲明中所謂「逐條商議」的過程。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依然衷心期待:(1)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持續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2) 民進黨黨團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這「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請說明理由並進行公開辯論。

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稿】 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行動

         
理想的代價與重量,我們要負起責任,共同承擔。這只是開始,我們堅持想要的「真正的改變」,絕不會棄守。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
-----《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2014.4.10
我們要繼續行動,並持續監督政府與立法,如果這個政府執意蠻幹,我們一定會重回街頭!走出立院後的下一階段,第一條戰線,是迫在眼前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須以民間版五大原則為基礎的立法推動。即便暫時撤離了立法院,我們仍要警告台灣現有的政治精英,特別是握有行政權的執政黨,以及至今仍服從於馬意的藍委,應該要體認到人民的意志,停止再以欺騙伎倆來閃避人民的訴求。
-----《轉守為攻,遍地開花》,2014.4.10

兩年後的今天,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即將付委審查,我們重新回到立法院大門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一、監督條例,三方對話。二、六大爭點,公開辯論。三、堅持六大主張,要求撤回江宜樺版監督條例。

一、監督條例,三方對話:

    318國會佔領運動兩周年,我們盼到馬英九即將下台,我們盼到國民黨失去政權。這兩年來,在318運動者的持續努力下,王金平院長確實信守當初承諾,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也做到「不可讓黑箱服貿協議闖關,不可讓保守的行政院版本監督條例通過」。然而,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這個版本並未真正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
    我們今天必須站出來,因為318的責任未了。我們必須站出來,因為民進黨政府即將上台的準閣揆林全宣稱要續推服貿、貨貿,即將就任的國發會主委陳添枝還是ECFA戰將,我們對新政府未來的經濟發展方向感到憂心。身為318的參與者我們有責任提出質疑:賦予行政權高度彈性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不是在為延續馬政府對中國的服貿、貨貿經貿政策鋪路?我們必須站出來,因為新興政黨時代力量目前在國會席次仍待茁壯,而且「自主發聲,多元並進」,原本就是幾十年來台灣公民運動的傳統。而在新自由主義、區域經濟整合的浪潮與中國政府政經攻勢下,我們更應該站在跨國集團、兩岸權貴資本與大財團的對立面為小市民發聲。
    我們要求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持續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包括 (1) 在今天之後,(2)開始委員會審查後,(3)交付朝野協商後,(4)交付院會審查後等四個階段。

二、六大爭點,公開辯論:

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我們已經在十一日的記者會中提出「六大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今日並進一步就這六大缺失提出「六大主張」,我們要求民進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這「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請說明理由並進行三方公開辯論。

三、堅持六大主張,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經濟民主連合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六大缺失」,提出以下六大主張:

(一)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

民進黨版草案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但對於如何「備查」卻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將重演張慶忠30秒通過服貿事件。我們主張:
(1)監督條例關於協議的國會審查應明文排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
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的適用,並排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的適用。
(2)應刪除「備查」規定,協議文本一律送國會「審議」。如果要保留「備查」規
定,應參照民間版,逾期未完成「備查」,即轉換為一般「審議」程序。「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仍應送「審議」而非「備查」,否則,跨越台灣海峽中線的新航道,就只是《空運補充協議》的延續性談判,只須送國會「備查」?
(3)談判前,立法院對於談判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4)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
   案之決議除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5)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之決議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
或期限外,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二)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巫亮萱:「民進黨不能忘記初衷、忘記當初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想法,又制定了一個與國民黨黨團差不多爭議的監督條例。應該落實逐條審查及逐條表決,不把有爭議的條文去除掉,否則只是在比作文比賽而已。」
民間版監督條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是要作為經濟民主、分配正義、因應雙邊協定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但在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只被「象徵性一語帶過」做為政府向國會的「說明」事項之一,我們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
   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
   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國會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要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三)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讓國人繼續處於「促統」談判的陰影中。我們主張監督條例就此可以有三種立法方式:
(1)監督條例明定現階段禁止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2)或者,明定監督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協議,政治談判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
   前,政府不得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3)或者,依照民間版建議,設下高門檻,談判前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協議
   文本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強制交付公民複決。

(四)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


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我們主張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項技術性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錯誤定位的用語。

國會調查兵團王希認為:「2016的民進黨請勿打臉2014的民進黨。2014年民進黨提出的兩岸監督條例內容,明訂兩岸定位是『台灣與中國』的兩國關係,甚至民進黨李俊俋立委上個月提出的版本內容也是『台灣與中國』,但是到了2016年的現在,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卻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兩區』關係。現在的民進黨要如何自圓其說?剛剛代表民進黨團來發言的李俊俋立委,要如何回應為何要將自己『台灣與中國』的版本撤案?敬告2016年民進黨請勿昨是今非,『馬規蔡隨』,打臉2014的民進黨。」

(五)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

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流於口號,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我們主張:(1)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3)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六)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

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政府的談判結果。我們主張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談判中」「審查中」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1)談判中協議(例如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果民意支持續推,也應重新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
(2)國會審議中尚未生效協議(服貿協議、租稅協議),政府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
告與因應方案」,並檢討是否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由國會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3)國會備查程序尚未真正完成,馬政府已與中國換文生效的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政府應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提出(1)終止協議,(2)續行協議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協議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經濟民主連合在實質立場上主張拒絕服貿、貨貿,不必重啟談判,但並不妨礙我們對於完善監督條例立法的民主程序訴求,我們將在新的民主程序下,繼續推動拒絕服貿、貨貿的運動。

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 「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於今更已無任何正當性,應予撤回。

給民進黨的一句話:


臺左維新代表陳文儀說:「不要換位子就換腦袋,不要辜負新689對你們的期待,民進黨不要國民黨化,給我真監督條例,退回江宜樺版。」

318運動參與者陳廷豪則再次重申當初「拒絕服貿、捍衛民主」的運動訴求,並說明:「中國是個專制極權的國家,對於國內的貿易市場也高度干預,最令我們深感憂慮的是,中國政府對於台灣的主權仍舊具有企圖。因此,我認為,台灣與中國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只會讓台灣的經濟更加被中國市場鎖住,因此中國就可以藉此對台灣進行『以商逼政』。所以,民進黨做為「民主進步黨」,拒絕服貿,才是真正的民主和進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指出:「貿易必須以人權保障和環境永續為前提。貿易衝擊評估必須參照聯合國人權衝擊評估準則。」;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則敬告民進黨,切勿重蹈國民黨強推自由貿易的覆轍,人民正在監督你們!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許恩恩表示:「三一八運動的訴求包括『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要求由下而上進行憲政改革,民進黨選前也大力支持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憲議題,選後卻完全不敢提憲改,蔡英文上台執政八年,真的有心從根本改變的話,應該直視這項訴求。要給民進黨一句話,那就是:有種就碰憲改!」;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李玥慧也提到:「民進黨應信守承諾,實現全面憲改,將相關制度改革納入優先法案。新政府的表現如果顯示民進黨更適合當在野黨,這四年,公民團體一定會讓民進黨『挫咧等』。」

三一八運動參與者魏揚說:希望民進黨不要辜負三一八運動所集結起來的社會力,不要在服貿貨貿議題上打模糊仗,否則,只能送他們陳前總統在96年選市長時的一段話,閃尿的換閃屎的,實在無彩工,兩黨都令人失望。

民主鬥陣蔡明穎:「套用一句古羅馬人物布魯特斯的話,『我愛凱撒,但我更愛羅馬』說實話我當民進黨支持者15年了,如果民進黨為了財團利益,要用這種不負責的迷糊仗的態度將臺灣放在雙面刃的自由貿易切菜板上,任由兩岸權貴宰割。我會跟著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的夥伴們一方制裁民進黨。」

時間:2016年4月15日上午九點   
地點: 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主持: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孫友聯(勞工陣線秘書長)、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第一段發言: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民間版監督條例起草人)
            歐百荷(民主鬥陣代表)、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給民進黨的一句話」出席及發言:陳文儀(臺左維新代表)、魏揚、陳廷豪、
、邱伊翎(台權會秘書長)、王希(國會調查兵團)、曾昭媛、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陳擎耀(視覺藝術協會)、黃嵩立、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陳俐甫、高仁山(台灣教授協會)、李玥慧(民主平台秘書長)、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陳冠宇(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張葉森(北社社長)、巫亮萱(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許恩恩(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蔡明穎(民主鬥陣)、梁國淦(中央研究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林偉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民間版監督條例】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印發

院總第1374號 委員 提案第 18369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為使兩岸官方交流在確保國家安全、人民福祉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下進行良性互動,有關兩岸書面協定之締結及監督程序,必須透過立法加以規範,使國會在憲法以及民主原則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得以針對兩岸政府簽署書面協定,進行民主控管、建構行政與立法權爭議時的處理機制、強化立法權的事前監督手段、明訂立法決議的可能種類、確保人民權利受侵害之救濟程序等,以避免在缺乏衝擊影響評估先行以及欠缺立法權事前監督、事後審議的制度之下,若協定內容涉及國內法之配套訂定、修正或刪除,民意代表卻無法適時做出規範評斷與檢討,甚至只能任由協議或條約自動生效,恐有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的疑慮。基此,爰提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有鑑於兩岸官方交流日趨頻繁,應在確保國家安全、人民福祉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下進行良性互動,有關兩岸書面協定之締結及監督程序,必須透過立法加以規範,使國會在憲法以及民主原則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得以針對兩岸政府簽署書面協定,進行民主控管、建構行政與立法權爭議時的處理機制、強化立法權的事前監督手段、明訂立法決議的可能種類、確保人民權利受侵害之救濟程序等,以避免在缺乏衝擊影響評估先行以及欠缺立法權事前監督、事後審議的制度之下,若協定內容涉及國內法之配套訂定、修正或刪除,民意代表卻無法適時做出規範評斷與檢討,甚至只能任由協議或條約自動生效,恐有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的疑慮,爰研擬提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明訂本條例所稱兩岸協定之定義及範圍。(第二條)
三、明訂兩岸協定之辦理機關及協辦機關,以及協商及談判代表之派遣準用辦理依據。(第三條)
四、兩岸協定之締結應確保人權優越與平等互惠之人權保障義務,若有任一方違反人權互惠保障義務時,他方有權請求磋商並得終止協定。(第四條)
五、因兩岸協定而受權利侵害之救濟程序。(第五條)
六、兩岸協定辦理機關於協商前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以及涉及兩岸政治性協定之報告義務與立法院同意程序。(第六條)
七、為促進民主參與、增進人民對兩岸協定之信賴與監督,並促使政府簽署兩岸協定時能確實納入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產業與公民團體之意見、避免黑箱作業,兩岸協定辦理機關應於提出締結計畫前舉辦公聽會,並將所蒐集之意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第七條)
八、行政院、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未履行向立法院之報告義務或未經立法院同意,即行或委託進行兩岸協定之協商,應負之行政與刑事責任;對籌畫或進行中之協商,立法院認其涉及兩岸協定之協商時,得要求陸委會補提協定締結計畫或立即要求停止協商。(第八條)
九、立法院得對協商前之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第九條)
十、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於協定協商期間應設民間諮詢會議。(第十條)
十一、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受協定締結計畫拘束,若遇有未能依締結計畫進行之情事時應立即向立法院報告,必要時應立即停止協商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明訂協商結果之報告義務與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第十二條)
十三、協定締結機關於正式簽署兩岸協定前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之義務,人民或民間團體亦得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予辦理之影響評估報告。(第十三條)
十四、立法院應就兩岸協定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邀請相關利害關係者、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舉辦聽證會,協定締結機關並有依聽證會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之義務。若協定締結機關未能依聽證會之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者,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協定締結機關之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第十四條)
十五、為反映聽證會所認定之影響事實,協定締結機關應於聽證會後評估應否重啟協商,立法院亦得以立法院會議決議促請協定締結機關重啟協商。(第十五條)
十六、明訂兩岸協定簽署後立法院之備查與審議程序。另兩岸協定若有涉政治性及主權相關事項,因與國家存亡與全民福祉至為攸關,應有訴諸公投複決,由全民決定系爭兩岸協定是否得以續存之必要。為避免現行公民投票法之制度缺陷所生影響,故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之限制。(第十六條)
十七、明訂行政院於兩岸協定之審議或備查時,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施行協定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以及提出相關法律或命令修正或訂定草案之義務。(第十七條)
十八、為避免兩岸協定與現行國內法規範產生衝突、造成法體系紊亂,立法院於審議行政院提送之兩岸協定時,應一併審查需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法律案,於相關法律案完成審查議決通過前,兩岸協定案之審議視為不通過。(第十八條)
十九、明訂立法院審議兩岸協定調閱相關文書及證據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且締結機關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前揭相關文書及證據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第十九條)
二十、明訂協定之生效程序。(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訂協定締結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協定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之義務。(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明訂協定文件之保存方式。(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之兩岸協定,應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彙整送交立法院議決之。(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依兩岸協定組成之共同委員會,其決議或共識涉及國內法令之修正或訂定者,應經國內法化程序。(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明訂協定文本文字之作成方式(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明訂個案性協定之除外條款。(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明訂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七條)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適應 洪宗熠 顧立雄 張廖萬堅
李俊俋 余宛如 王定宇 呂孫綾 黃國書 
黃秀芳 陳曼麗 蔡培慧 吳焜裕 何欣純  
李應元 吳思瑤 鍾佳濱 劉世芳 葉宜津  
鄭運鵬 周春米 蘇巧慧  

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確保兩岸政府關係之建立與發展,立基於人權、自由、民主之核心價值,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特制定本條例揭櫫立法目的。 揭櫫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兩岸協定,指臺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直接或委託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所簽署之書面文件、共同公布之紀錄、或發表之聯合聲明,及其增補修正。
前項書面文件、紀錄或聯合聲明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亦同。
明訂本條例所稱兩岸協定之定義及範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之協定締結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但協定內容涉及專門性、技術性事宜者,經行政院院會核可,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或請相關機關派員會同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委託下列機構,辦理第六條第三項範圍以外之兩岸協定簽署前之協商事宜:
一、公設財團法人。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機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兩岸協定之協商、簽署代表之指派及全權證書之頒發,應準用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於本條例施行後,停止適用。
一、明訂兩岸協定之辦理機關及協辦機關。
二、為確保兩岸協定具國際法上之拘束力,協商及談判代表之派遣,應準用國際條約及慣例辦理。
三、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於本條例施行後,即應停止適用。
第四條 兩岸協定之內容及其解釋與適用,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各種權利。
協定締結機關締結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兩岸協定,應依平等互惠原則,確保人民受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相關權利,亦受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同等保障。
兩岸協定之締結內容,應包含協定任何一方於違反人權互惠保障義務時,他方之磋商請求權及終止協定條款。
一、兩岸協定不應以犧牲人民權利為前提,故其內容及解釋與適用,皆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之各種權利。
二、兩岸交流之主要目的應在對等互惠、保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人民權利之原則下進行,因此,協定締結機關應確保人民受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之相關權利,亦受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同等保障。協定內容並應包含若有任一方違反人權互惠保障義務時,他方之磋商請求權及終止協定條款。
第五條 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因兩岸協定之內容或其解釋與適用,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致其憲法上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得請求協定締結機關去除其侵害。
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因協定締結機關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致其憲法上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法侵害,或未能同受互惠保障者,得請求協定締結機關啟動人權保障磋商,以去除其侵害,或撤銷互惠保障。
協定締結機關拒絕依第一項之規定,去除侵害,或未能於人民依第二項規定請求之後三個月內,完成磋商去除侵害,或撤銷互惠保障者,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若因兩岸協定之內容、或其解釋與適用,使其憲法上或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得請求協定締結機關除去其侵害。
二、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若因協定締結機關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使其憲法上或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法侵害或未能同受互惠保障時,得請求協定締結機關啟動人權保障磋商以除去侵害或直接撤銷互惠保障。
三、協定締結機關未依法定程序除去侵害或撤銷互惠保障時,人民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提起行政爭訟。
第二章 協定締結前之計畫 章名
第六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經行政院核可之會同辦理機關,應於兩岸協定協商開始九十日前,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向立法院報告。
前項協定締結計畫,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締結兩岸協定之名稱、目標與主要內容。
二、締結兩岸協定之期程與主要效益。
三、協定締結雙方之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
四、依第三條第二項委託辦理協商時之委託範圍。
涉及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主權之各項協定,其締結計畫應由行政院提出及報告,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未經同意所為之協商或簽署之協定,無效。
性質相同之兩岸協定,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併提單一協定締結計畫。
第一項之報告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得以秘密會議進行。
一、為實踐國民主權及權力分立原則,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避免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協定,兩岸協定辦理機關於協商前應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向立法院報告。
二、涉及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等涉及主權之各項協定,應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締結計畫及報告,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協定締結計畫之報告若有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得以秘密會議進行。
第七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經行政院核可之會同辦理機關,於提出前條協定締結計畫前,應邀集可能之利害關係人與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公聽會,蒐集意見與資訊。
前項公聽會蒐集之意見與資訊,應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經行政院核可之會同辦理機關主動公開,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一、為促進民主參與、增進人民對兩岸協定之信賴與監督,並促使政府簽署兩岸協定時能確實納入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產業與公民團體之意見、避免黑箱作業,兩岸協定辦理機關應於提出締結計畫前舉公聽會,以廣泛、審慎探求民意趨向。
二、兩岸交流攸關國家安全與人民福祉,公聽會之進行本應公開為之,民眾於公聽會所陳述之意見應與個人隱私無涉,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前項公聽會所蒐集之意見與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第八條 立法院對籌畫或進行中之協商,認其涉及兩岸協定之協商時,得要求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提出協定締結計畫,並於協定締結計畫之立法院報告前,停止協商。
行政院、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向立法院報告,或經其同意之前,即進行或委託進行兩岸協定之協商者,應由立法院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相關人員違反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主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對籌畫或進行中之協商,立法院認其涉及兩岸協定之協商時,得要求陸委會補提協定締結計畫或立即要求停止協商。
二、行政院、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若違反報告義務或未經立法院同意即進行或委託進行兩岸協定之協商者,立法院得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外,相關人員違法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主權者,以外患罪論處。
第九條 立法院對於依第六條或第十條第二項報告之協定締結計畫或計畫變更情事,得以院會決議,對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 立法院得以院會決議對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
第三章 協定之協商 章名
第十條 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於協定協商期間應設民間諮詢會議,定期諮詢協定之基本方向、草案內容簽署之可能性、對國內之影響評估等相關事項。
前項會議人員,由立法院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二十七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組成。
一、為確保協定之協商充分反映民間意見,爰設民間諮詢會議,定期諮詢協定之基本方向、草案內容簽署之可能性、對國內之影響評估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民間諮詢會議組成方式,由立法院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二十七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組成。
第十一條 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依據向立法院報告或經立法院同意之協定締結計畫,連同經立法院決議之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進行兩岸協定之協商。
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除確有急迫難以即時報告之情形外,於協定之協商過程中遇有未能依締結計畫進行之情事時,應即向立法院報告。
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未能依立法院同意之協定締結計畫進行協商,或未能依立法院決議之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完成協商者,應於立法院決議變更意見、修改保留與附加附款,或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協定締結計畫前,應停止協商。
一、協定締結計畫係經參酌利害關係者與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而作成,並已向立法院報告或已經立法院同意,具有更為直接的民主正當性連結。基此,兩岸協定辦理機關即應依協定締結計畫之內容,與他方進行協商;於協定之協商過程中遇有未能依締結計畫進行之情事時,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即向立法院報告。
二、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未能依立法院同意之協定締結計畫進行協商,或未能依立法院決議之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完成協商時,應立即停止協商程序,待至立法院決議變更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或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協定締結計畫後,始得續行協商程序。
第十二條 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依協定締結計畫完成協商後,應由協定締結機關於十五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應主動公開兩岸協定草案之完整內容。 明訂協商結果之報告義務與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第四章 簽署前之影響評估 章名
第十三條 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依協定締結計畫完成協商後,應由協定締結機關於正式簽署兩岸協定之一百八十日之前,依據協定草案之內容與性質,分就下列各事項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一、對人民受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各種權利之影響。
二、對國防之影響。
三、對國際關係之影響。
四、對國內治安之影響。
五、對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影響。
六、對國內經濟之整體影響。
七、對國內相關產業之影響。
八、對國人就業之影響。
九、對國內自然及生態環境之影響。
十、對民主文化之影響。
十一、對性別之影響。
十二、對原住民族之影響。
十三、與國內現行法令衝突之情形。
十四、其他經立法院決議應辦理影響評估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得由協定締結機關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人民或民間團體,得於協定締結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評估報告後六十日內,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予辦理之影響評估報告。
一、兩岸簽訂協定不應以犧牲人民權益為前提,故協定締結機關於正式簽署兩岸協定前,依據協定草案之內容與性質,就人民權利、國防、國際關係、國內治安、政府財政收支、國內經濟及相關產業、國人就業、國內自然生態環境、民主文化、性別、原住民族以及現行法令之影響,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二、人民或民間團體亦得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予辦理之影響評估報告,以收廣泛探求民意、擴大民主參與之效。
第十四條 前條第三項之民間報告對於協定之影響評估,其內容或結論與機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於協定締結機關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九十日後,就兩岸協定之可能影響,舉辦聽證會。
依前項規定舉辦之聽證會,應就事實爭議之點,要求協定締結機關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並傳喚可能之利害關係人、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到場,進行正反意見之詰問。
受前項聽證會傳喚之人,於協定影響事實認定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得為虛偽陳述。
協定締結機關未能依聽證會之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者,聽證會得逕依其他證據認定影響事實,立法院並得以決議,退回協定締結機關之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
一、為確保兩岸協定獲得充分民意基礎,使相關利害關係者、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得就第十二條所訂可能受影響之事項充分發表意見,立法院應就兩岸協定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舉辦聽證會。
二、為使相關利害關係者、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得就兩岸協定之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充分了解並表達意見,協定締結機關並有依聽證會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之義務。若協定締結機關未能依聽證會之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者,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協定締結機關之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
第十五條 協定締結機關應依據協定影響聽證所認定之影響事實,評估應否重啟協商。
立法院亦得以決議要求協定締結機關重啟協商。
為反映聽證會所認定之影響事實,協定締結機關應於聽證會後評估應否重啟協商,立法院亦得以立法院會議決議促請協定締結機關重啟協商。
第五章 簽署後之國會監督 章名
第十六條 兩岸協定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者,協定締結機關應於協定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者,協定締結機關應於協定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院除得經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將行政院核送之備查案,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確認協定之內容並無違背法律,亦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原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外,亦得直接由立法院決議,逕將協定之備查轉為審議。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審查兩岸協定之備查,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能完成確認者,視為已將備查轉為審議。
涉及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可能影響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主權之各項協定,應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全體人民複決,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之限制。
兩岸協定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
兩岸協定以附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方式通過後,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必要時得與簽約對方重啟協商談判。
立法院得將保留條款廢止。保留條款之廢止經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通知對方後生效。
兩岸協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即通知簽約對方。
立法院審議兩岸協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準用條約案之審查與議決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於本條例施行後,停止適用。
一、明訂兩岸協定簽署後立法院之備查與審議程序。
二、為使兩岸協定之內容得獲充分討論以反映民意,若經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或由立法院院會決議,立法院得將兩岸協定之備查案轉為審議案。
三、為避免兩岸協議因受立法院審查影響而處於猶豫狀態,爰規定審查之時程。若逾期未能完成備查案之確認者,視為已將備查案轉為審議案。
四、兩岸協定若涉及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涉及主權之事項,因與國家存亡與全民福祉至為攸關,應有訴諸公投複決,由全民決定系爭兩岸協定是否得以續存之必要。為避免現行公民投票法之制度缺陷所生影響,故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之限制。
五、明定立法院審議兩岸協定得予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之要件。
六、兩岸協定以附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方式通過後,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必要時得與簽約對方重啟協商談判。
七、立法院得將保留條款廢止。保留條款之廢止經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通知簽約對方後生效。
八、兩岸協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即通知簽約對方。
九、立法院就兩岸協定審議除本條例令有規定外,準用條約案之審查與議決程序。
第十七條 行政院依前條規定,將兩岸協定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時,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
一、基於影響評估或影響聽證程序所確認之事實,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
二、施行協定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
施行協定須配合進行相關法律或命令之修正或訂定時,行政院應一併提送修正或訂定之命令或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之法律草案。
明訂行政院於兩岸協定之審議或備查時,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施行協定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以及提出相關法律或命令修正或訂定草案之義務。
第十八條 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提送之兩岸協定案,應一併審查須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法律案。
立法院對於前條第二項須配合修正或訂定之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之疑義,或應改以法律規定者,得經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將行政院核送之備查案,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確認配合修正或訂定之命令內容,並無違背法律,亦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原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外,亦得直接由立法院決議,移請行政院改提法律案,並視為已將兩岸協定轉交審議。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審查命令之備查,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能完成確認者,視為已將備查轉為審議。
前二項法律案完成審查議決通過前,兩岸協定之審議視為不通過。
一、為避免兩岸協定與現行國內法規範產生衝突,立法院於審議行政院提送之兩岸協定時,應一併審查需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法律案。
二、為避免行政院於因應兩岸協定而提出之命令之修正或訂定草案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我國現行法律,而有違反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狀況,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移請行政院改提法律案,並視為已將兩岸協定轉交審議。
三、為避免兩岸協定造成我國現行國內法體系紊亂,前二項法律案完成審查議決通過前,兩岸協定案之審議視為不通過。
第十九條 立法院審議兩岸協定,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規定向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調閱兩岸協定簽署過程有關文書及證據,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前項文書及證據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協定締結機關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使國會有效監督,立法院審議兩岸協定,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向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調閱有關文書及證據,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二、兩岸協定內容縱使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等因素,仍不能迴避國會之監督。故明定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有關文書及證據內容之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以秘密會議進行審議,以維護國家安全。
第二十條 兩岸協定經行政院核定及立法院議決通過或備查,應經總統批准,並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互換文件後,由協定締結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後生效。但雙方約定在互換文件及總統公布後一定時間生效,或其後特定日期生效者,不在此限。 明訂協定之生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協定締結機關對生效未超過十年之協定,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協定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
前項之評估除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外,應包括:
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因應方案與補救措施之成效。
二、協定之雙方對協定義務之履行狀況。
三、依協定組成之共同委員會或相類似組織之主要討論事項。
協定締結機關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明訂協定締結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協定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章名
第二十二條 致送對方之兩岸協定簽字正本,應於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字正本無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定簽字正本,於三十日內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保存。 明訂協定文件之保存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之兩岸協定,尚未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除已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實際確認協定之內容並無違背法律,亦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外,應由行政院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彙整送交立法院議決。
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之兩岸協定,未依前項規定送交立法院議決通過者,自始不生國內法效力。
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之兩岸協定,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彙整送交立法院議決之。
第二十四條 依兩岸協定組成之共同委員會或相類似組織做成之決議或達成之共識,涉及國內法令之修正或訂定者,於完成法律制定或完成命令修訂並經立法院備查之前,不生國內法效力。
前項法令修訂之審議與備查,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兩岸協定組成之共同委員會,其決議或共識涉及國內法令之修正或訂定者,應經國內法化程序。
第二十五條 兩岸協定或由前條共同委員會做成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各自通用之文字作成,用語不同時,得平行採用,兩種文字同等作準。
專門性或技術之協定,其文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
一、第一項規定協定文本使用之文字,因涉及國家尊嚴及利益,原則上應以雙方之官方通用文字作成,效力相等。
二、第二項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協定文本,因其內容涉及專業性或技術性用語,故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以符合實際需求。
第二十六條 僅適用於一次性個案而無一般性效力的兩岸協定,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協定締結計畫、影響評估及審議程序,但仍應於簽署後,由協定締結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明訂個案性協定之除外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訂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總說明

兩岸交流互動頻繁,自二00八年開始兩岸已簽署二十三項協議,鑑於兩岸協議之內容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社會各界期待兩岸簽署過程應有充分而適當的資訊公開、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為此特制定本條例,建構兩岸訂定協議的標準化作業流程,使行政機關有明確的程序及規範可資遵循,並提昇協議的公開透明度,爭取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推動兩岸協議的信任及支持,進而確保兩岸協議符合國家最大利益及民眾福祉。
本條例參考兩岸歷來之談判進程實務,將談判過程區分為談判前、談判中、談判後三階段,並明確規範相關應遵守之程序,以確保各階段均能充分落實國會監督和公眾參與,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談判前階段:

1、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針對談判議題所涉之國家安全影響,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初步審查。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談判計畫,說明預定談判之議題、目標、主要內容、推動時程規劃、國家安全影響初步審查結果、可能涉及之利害關係人及其影響評估等,委員會於聽取報告後得對所提之談判計畫提出建議,主管機關於修正談判計畫後進行談判。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廣泛蒐集輿情反映,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

(二)談判中階段:

1、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談判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行政院應召集相關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會議,進行複審。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說明兩岸進行業務溝通進展、國家安全影響複審、利害關係人預期影響評估與政策之因應方向及談判獲得之初步共識。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協議草案經立法院同意者,即得正式簽署協議,但如立法院對部分條款審議時提出修正決議時,主管機關應據以續行談判,並將談判結果報告立法院後簽署協議。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並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兩岸談判之階段性進展、談判之重點、預期效益與影響、利益公平分配之原則與配套措施等事項。

(三)談判後階段: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說明協議文本之內容及其要旨、預期效應、國家安全影響及其因應措施、協議執行之相關規劃與配套措施、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並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持續聽取各界意見,蒐集協議施行可能遭遇之問題與障礙以及利害關係人受協議施行之影響情況與因應措施。
3、行政院於協議正式簽署後,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應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但對部分條文得以決議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
4、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與簽署協議對方完成換文程序後,始生效力。立法院決議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者,應俟配套措施完成或日期屆至時,協議始得施行。
5、協議施行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將協議執行情形與成效公開於網站。立法院得視情況要求機關提出協議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
綜上,爰擬具「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共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兩岸談判訂定協議應遵循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立法院參與及監督之相關程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立法院對協議草案之審議,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人民參與、資訊公開透明之相關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機制、審查項目及審查結果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九、明定參與或受委託辦理協議之相關人員,應辦理查核,並恪守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之迴避。(草案第十一條)
十、明定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或立法院已對協議文本部分條款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後通過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明定協議生效及施行要件。(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明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於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明定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明定協議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各自通用之文字作成。(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明定協議應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集中保存。(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將協議執行情形與成效公開於網站。(草案第十八條)
十七、明定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十八、明定僅適用於一次性個案而無一般性效力的兩岸協議處理方式。(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條)

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與人民福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體規範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程序,以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一、揭示本條例立法目的。
二、本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如:兩岸條例第四條政府委託民間團體之規定、第四條之三對受委託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規定、第四條之四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應遵守之規定、第五條之一未經授權不得簽署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協議:指兩岸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二、談判前階段:指經行政院依法授權,並經兩岸指定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商議,確認成為談判議題,但尚未展開業務溝通及正式談判前。
三、談判中階段:指兩岸就談判議題及內容開始進行業務溝通,提出協議草案,至完成正式談判,但協議文本尚未正式簽署前。
四、談判後階段:指兩岸協議文本簽署後,經雙方各自完成內部核准程序,相互換文,至協議生效後之施行階段。
一、參考兩岸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協議之定義。
二、為落實國會監督和公眾參與,爰參考兩岸歷來之談判進程實務,區分為談判前、談判中、談判後三階段,明定各階段之定義,並具體規範各階段應遵守之程序及規範,以確保各階段均能充分落實國會監督和公眾參與。
第三條 兩岸談判訂定協議,應本於對等互惠,維護國家安全之原則,並符合憲政體制及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規範,以保障人民權益與福祉,維護兩岸永續和平與發展。
一、揭示兩岸談判訂定協議應遵循之基本原則。
二、為落實人權保障,爰明定兩岸談判訂定協議,應符合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規範,以保障人民權益與福祉。
第四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五條 為落實國會監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分別規定之各談判階段,向立法院或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報告:
一、談判前階段: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談判計畫,說明預定談判之議題、目標、主要內容、推動時程規劃、國家安全影響初步審查結果、可能涉及之利害關係人及其影響評估等,委員會於聽取報告後得對所提之談判計畫提出建議,主管機關於修正談判計畫後進行談判。
二、談判中階段: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說明兩岸進行業務溝通進展、國家安全影響複審、利害關係人預期影響評估與政策之因應方向及談判獲得之初步共識。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協議草案經立法院同意者,即得正式簽署協議,但如立法院對部分條款審議時提出修正決議,主管機關應據以續行談判,並將談判結果報告立法院後簽署協議。
三、談判後階段:說明協議文本之內容及其要旨、預期效應、國家安全影響及其因應措施、協議執行之相關規劃與配套措施、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
行政院於協議正式簽署後,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應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但對部分條文得以決議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
已施行之協議,後續進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於立法院進行報告時,談判議題依法令應為秘密事項者應以秘密會議進行;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重大經濟事項,經委員會或院會同意,以秘密會議方式進行。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逐一辦理,未完成前一款應辦事項前,除經立法院同意外,不得進行下一款之談判事項。
一、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角色及功能,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於各談判階段,向立法院或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報告。於談判前階段,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談判計畫,委員會於聽取報告後得對所提之談判計畫提出建議,主管機關於修正談判計畫後進行談判。於談判中階段,在談判獲得共識後,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經立法院同意者,得正式簽署協議,但如立法院對部分條款審議時提出修正決議時,主管機關應據以續行談判,並將談判結果報告立法院後簽署協議。於談判後階段,主管機關應說明協議文本之內容及其要旨、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等。以落實國會的參與及監督。
二、第一項各款明定各階段報告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以利國會有效進行監督。其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三個階段都必須向立法院提報利害關係人之影響評估,以確保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保障,相關機關也必須提出相對應之配套或補救措施。
三、第二項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以及兩岸協議之議事前例,明定於協議正式簽署後,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但如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對部分條文決議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以利國會監督之完整性。
四、第三項明定已施行之協議,後續進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者,因其係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或延續,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五、第四項為維護國家利益及秘密事項,明定談判議題依法令應為秘密事項者應以秘密會議進行;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重大經濟事項,經委員會或院會同意,以秘密會議方式進行。
六、第五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逐一辦理,未完成前一款應辦事項前,除經立法院同意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不得進行下一款之談判事項。
第六條 立法院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協議草案之審議,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 一、審酌兩岸談判議題關乎國家利益或民眾權益,本條例在程序公開透明、人民充分參與、國會充分監督等前提下,明定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之審議,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以同時兼顧立法院之監督,並掌握時效,確保我方及民眾之利益及福祉。
第七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談判階段,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其辦理情形應納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之內容:
一、談判前階段:廣泛蒐集輿情反映,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談判計畫內容應涵蓋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之依據等事項。
二、談判中階段: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兩岸談判之階段性進展,談判之重點、預期效益與影響、利益公平分配之原則與配套措施等事項。
三、談判後階段:持續聽取各界意見,蒐集協議施行可能遭遇之問題與障礙以及利害關係人受協議施行之影響情況與因應措施。
一、為回應各界對於強化兩岸談判過程中之人民參與、資訊透明公開之共同期許,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於各談判階段,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所稱可行有效之方式,指讓利害關係之各方人士有適切表達意見的機會,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
二、本條各款亦明定各階段溝通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以落實人民參與、資訊透明公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在與社會溝通時,應審慎評估可能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及其實際需求為何,以使社會溝通發揮實質意義與效果。
三、為利於立法院在談判各階段,亦得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掌握利害相關人的需求,爰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將其與社會溝通之情形一併納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之內容。
第八條 談判前階段,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針對談判議題所涉之國家安全影響,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初步審查。
談判中階段,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談判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行政院應召集相關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會議,進行複審。
一、為落實衝擊影響評估及國家安全保障,明定國家安全影響評估之時機與權責。
二、於談判前階段,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初審;於談判中階段,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行政院應召集相關機關進行複審。
第九條 談判議題及內容經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初審及複審,確認該談判議題及內容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始得進行後續談判程序。有明顯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應即停止談判。
明定國家安全影響評估結果之處理方式。須經確認該談判議題及內容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始得進行後續談判程序。
第十條 兩岸協議之國家安全影響評估審查,視談判議題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
二、科技安全。
三、兩岸關係。
四、外交及國際關係。
五、對國內經濟、相關產業、國人就業、自然及生態環境、人權、原住民等之整體影響。
六、其他有關國家安全之重大事項。
一、明定國家安全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應視談判議題內容,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對國內經濟、相關產業、國人就業、自然及生態環境、人權、原住民等之整體影響。
二、審酌兩岸談判結果,往往產生深遠、廣泛之影響,爰於本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有關國家安全之重大事項」之概括條款,以因應實際需求。
第十一條 參與或受委託辦理協議之相關人員與民間團體,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查核,並恪守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之迴避。
為確保參與或受委託辦理協議之相關人員與民間團體,遵守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爰明定其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查核,並恪守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之迴避。
第十二條 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或立法院已對協議文本部分條款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後通過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作後續處理。但立法院得撤銷對條款之保留。
重啟談判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一、明定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如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或立法院已對協議文本部分條款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後通過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
二、重啟談判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爰予明定。
第十三條 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與簽署協議對方完成換文程序後,始生效力。
立法院決議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者,應俟配套措施完成或日期屆至時,協議始得施行。
明定協議生效及施行要件。
第十四條 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俟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立法程序後,協議始得施行。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其效力等同法律;經立法院備查之協議,不得與法律牴觸。
一、參考過去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實務運作前例,於第一項明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於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以完善協議之相關法制配套。
二、明定協議與法侓之關係。經立法院二讀審議通過之協議,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至於經立法院備查之協議,則不得與法律牴觸。
第十五條 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
為期資訊公開、透明,明定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六條 協議內容應同時以雙方各自通用之文字作成。雙方用語不同時,得平行採用,兩種用語文字同一作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內容,得約定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
一、 明定協議內容應同時以雙方各自通用之文字作成;雙方用語不同時,得平行採用,兩種用語及文字同一作準。
二、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因其內容涉及專業性或技術性用語,故得約定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以符合實際需求,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七條 致送對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應於簽署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於三十日內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保存。
為利於協議文本之妥善保存與運用,明定協議應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集中保存。
第十八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將協議執行情形與成效公開於網站。
立法院得視情況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提出協議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
一、 為落實資訊公開透明之目的,明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將協議執行情形與成效公開於網站。
二、 考量兩岸協議之議題性質不同,且協議內容可能受後續內外在環境因素影響,使協議之執行產生變化,須作終止協議、重啟談判或其他必要處置,爰於第二項明定立法院得視情況要求各該機關提出協議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
三、 為落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施行成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得在談判時,要求在協議本文增列條文,明訂雙方負有定期交換協議施行狀況資訊之義務。
第十九條 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但其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一、明定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
二、協議之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如「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以附件方式規範航班相關技術性安排,後續基於協議規定檢討調整航點、班次,作成「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係在原協議之規範基礎下,作部分執行事項之調整,有利業者籌辦新航線或增班,便利旅客往來,爰於但書明定協議之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條 僅適用於一次性個案而無一般性效力之兩岸協議,不適用本條例有關談判計畫、影響評估及審議程序,但仍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僅適用於一次性個案而無一般性效力的兩岸協議,例如一次性個案之人道救援,不適用本條例有關談判計畫、影響評估及審議程序。但為落實國會參與及監督,仍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新聞稿】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六大缺失記者會新聞稿

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我們在這裡翻過了牆,衝進立法院議場。我們想堅守的,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在等待的,是這個傲慢的政府與台灣多數民意對話、和解。(2014.4.10《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兩年前的4月10日, 經過573 小時占領後,我們退出對面的立法院議場,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詳細審閱後,我們絕不會說「民進黨版跟江宜樺版一樣爛」,但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未徹底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存在六大缺失,我們呼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我們公開對話,並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採納民間版建議,改正這六項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我們將在本週五上午九點前往立法院,就這六大缺失,提出我們的對應主張。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賴中強表示: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審議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第六條),但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因為民進黨版對於簽署後「協議文本」如何「備查」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縱然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仍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通過的內容有落差,尤其是國會對「協議草案」提出修正,雙方續行談判結果,中國政府未必會照單全收,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而對「協議文本」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第五條第二項),更不可能被「協議草案」審議所取代。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賴中強並表示,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列為行政機關對國會的「說明」事項(第五條第一項),對於衝擊影響評估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利大於弊)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3)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實在令人憂心。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定: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經民連顧問徐偉群指出,八年來馬英九「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大區」的錯誤國家定位,讓台灣的主權受到嚴重傷害。或許是為對中國釋出「善意」,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2016年2月18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充分說明民進黨版草案此一定位。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徐偉群並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
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民進黨版草案如此龍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草案均未加採納。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得承諾嗎?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各階段的監督力道是採「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簽署」及「談判中」的協議,過去沒有「先嚴(強)」,現在就不應「後寬(弱)」,要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

時間:2016年4月11日下午兩點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徐偉群(經民連顧問,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新聞稿】 318兩周年論壇,經民連呼籲拒絕服貿、貨貿、亞投行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今日上午舉辦論壇討論「在監督條例之後,新政府新國會應如何面對服貿、貨貿、亞投行」,由賴中強、魏揚、邱俊榮、高仁山、曾昭明4提出報告,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與陳惠敏秘書長與談回應。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馬英九任內所推動的ECFA、服貿、貨貿、自經區、亞投行等對中經貿政策,固然是在執行國共連胡公報「先經後政」的談判路徑圖,而馬政府財經官僚一再宣稱此為台灣經濟的出路,則是基於六項錯誤過時假設。包括;1.假設關稅是產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2.假設FTA覆蓋率等於零關稅率,3.WTO杜哈回合談判已停滯,不加入區域貿易協定就是鎖國,4.假設中韓FTA將帶給台灣產業海嘯式的衝擊,5.假設服貿協議是台灣企業跨足中國服務業的必要手段,6.假設亞投行可以為台灣企業擴張市場,但這些假設已被證明錯誤或過時。經民連拒絕貨貿協議,因為它大量開放中國農工產品進口,犧牲農民基層產業與勞工權益,只為成就石化、面板、汽車十大財團曇花一現的短期利益。拒絕服貿協議,因為它衝擊基層服務業的生存權益,將醫療與照護徹底商品化,它開放中資經營金融、電信、廣告、印刷等產業讓中資可以經由經濟活動影響台灣的民主制度運作。拒絕亞投行,拒絕為矮化台灣主權、擴張中國政經影響力、惡化勞動與環境標準的國際強權金融資本主義競賽添材火。加入亞投行將為台灣帶來三重主權陷阱。

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邱俊榮指出: ECFA非但無助於解決台灣經濟在國際經濟整合趨勢中被邊緣化的困境,這種妄圖「以技術換市場」的類自殺行為反而使台灣落入更依賴中國的「新邊緣化危機」。FTA會有引導一國資源運用方向的作用。對某一國的出口會因FTA而變得更容易,生產活動與資源分配必定會因而更迎合該國市場的需求。因此,若夥伴國的發展程度越高,則有拉動本國技術與薪資水準的良性效果,若夥伴國的發展程度低,則會有礙本國技術與薪資水準的提升,台灣近年出口大幅集中中國正是這種情形。優先選擇與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簽訂FTA才會是好的決策。此外,若夥伴國與本國的生產互補性越大,也越能從FTA中獲益,所以應該避免先與產業高度競爭的國家簽訂FTA。

台灣教授協會高仁山則舉鋼鐵業為例,鋼鐵金屬產業(包含不鏽鋼),因中國去化過剩產能,鋼胚低價傾銷台灣,一公斤的鋼胚比一公斤的蕃薯便宜,打的台灣鋼鐵業難以生存,而台灣政府卻無法到WTO告中國反傾銷,使用中國原料加工再出口的廠商,甚至也被許多國家場把台灣連同中國一同告反傾銷,使的台灣鋼鐵金屬產業倒的倒、逃的逃。

318運動參與者魏揚指出,未來八年民進黨執政與過去八年的馬政府相較,在民主程序及對中國立場上會有些不同,但是二者在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立場上並無本質上的不同,社運反而會面臨比馬政府時期更艱困的抗爭環境。

社會企業責任顧問曾昭明對中國主導的亞投行提出批判:就國際社會對多邊開發金融機構的人權監督和生態監督來說,中國政府是將亞投行當成例外,而正是這種官僚主義的態度,就也註定了亞投行不可能是真正促進包容性成長和綠色發展的制度機構。未來亞投行運作後,將會拉低世界銀行、亞洲咖發銀行在從事基礎建設融資時的人權標準與生態標準。

與魔鬼交易?莫讓TPP傷害台灣


下午第二場論壇聚焦TPP,綠黨秘書長許博任指出加入TPP等自由貿易協定,是否有助改變台灣深陷三角貿易模式,擺脫對中依賴,是必須劃個大問號的。就以ICT產業為例,因為WTO架下ITA協定的簽署,台灣ICT產品出口關稅幾乎為零,但產業仍然高度外移中國。換言之,產業的關稅優勢,跟產業外移與否的關聯性極低。要擺脫對中依賴,解決台灣經濟的沉痾,關鍵還是在產業轉型。兩大主要政黨也都如此認為,紛紛提出產業轉型的政策。那麼加入TPP,跟產業轉型又有何關聯呢?以蔡英文產業政策為例,他提出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療、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產業,希望藉此帶動國內產業轉型。但綜觀目前國內關於TPP受益產業的討論,多半仍聚焦於紡織、石化、基本金屬、塑膠、成衣及汽機車零配件等產業,是否受TPP原產地規則影響,或者能否取得更多關稅優勢,與前述產業創新轉型計畫似較無關聯。貿易政策理論上是落實產業政策的手段,但目前來看,加入TPP這項貿易政策,與台灣推動產業轉型,進而擺脫對中依賴的產業政策主流論述,其關聯性也仍待觀察。

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經濟學博士吳啟禎表示:面對TPP議題,應該首先洞悉主控者-美國-的地緣策略盤算,找出有利於台灣的政治切入點以鞏固國家安全,然後回歸經濟層面,探討TPP對於社會經濟乃至自然生態與勞動價值的意涵。歷史上,美國從未像寄望TPP一般將國際經貿規則與自身國家安全綑綁在一起,其戰略目標清楚地瞄準中國,希望透過TPP強化美國在亞太地區的政經同盟關係,藉以壓抑中國崛起或者逼使中國轉往重視法治、人權與環保方向進行改革。為了達到這項政治目的,美國勢必得在經濟談判條件上對會員國釋放利多,同時設定中國難以企及的新型經貿遊戲規則。為因應TPP變局,越南已成為台商投資的新熱點,這項資本遷徙雖然有助於台灣降低對中國的依賴,但卻不足以為台灣經濟帶來轉型動力。除國安與政治層面的考量之外,台灣公民社會思考TPP可能的經濟衝擊,可借鏡發展已久的國際經濟整合之分析架構,在短期效果方面觀察TPP所標榜的高勞動與高環保標準能否實際造成全球剝削生產體系的相對式微?至於長期效果-即產業競爭力-其實取決於國內科技創新實力與經濟治理模式,非關乎TPP之情事,不宜混為一談。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報告「專利延長保護對國內生技產業與健保財務之影響」,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陳吉仲報告「如何讓TPP不會傷害台灣農業」,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劉靜怡報告「從TPP智財專章看公益與自由的未來」。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及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出席與談。

【新聞稿】經民連盤點318後之反服貿運動

318運動兩周年,承繼318運動四大訴求的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連續兩天舉辦四場論壇:1.在監督條例之後,新政府新國會應如何面對服貿、貨貿、亞投行,2.與魔鬼交易?莫讓TPP傷害台灣,3「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 4.深化民主,在選舉之外,經民連七項立法倡議。並於四場論壇之前,由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與顧問嚴婉玲發表「續曲---2014/4/11以後的反服貿運動(初稿)」,盤點318後之反服貿運動。

嚴婉玲顧問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訴求「退回服貿」、「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先立法,再審查」、「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在王金平承諾:「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後,四月十日結束占領行動。退場的爭議之一,這個承諾有效嗎?兩年後來看,「先立法,再審查」的策略,與之後監督條例的程序攻防,實質上達到「凍結、阻止兩岸服貿協議生效」與「攔阻兩岸貨貿協議簽署」的效果,避免台灣走入「兩岸經濟一體化」,為台灣保留了經濟自主的可能性。

與其說是長遠運動目標,318運動的四大訴求更像意外成功占領後的階段性談判策略。從運動的前後脈絡與四大訴求的關聯來看,反服貿運動的底蘊是對抗中國因素對台灣主體性的侵略,是要求深化民主,批判代議政治與現有政治體制,是要求經濟民主、分配正義、社會團結與世代正義,並以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及對抗國共談判路徑圖為背景。

2014年至今,反服貿運動在五大戰場奮戰:包括(一)堅持經濟民主,應對區域貿易協定,(二)監督條例,(三) 拒絕「同屬一中」,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阻止國共政治談判,(四) 服貿、貨貿、自經區之外的個別對中經貿開放措施,(五)憲政改革。其中憲政改革戰場與四大訴求中的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承繼,其餘戰場與訴求由經濟民主連合與聯盟各團體繼續推動。

在(一)堅持經濟民主,應對區域貿易協定戰場。面對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經民連主張「沒有民主參與,就沒有經貿談判」「沒有分配正義、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經民連兩年多來至少達成了阻止服貿協議生效、阻止貨貿協議協議簽署、阻止國會通過自經區條例等成果。TPP協議於今年二月初簽署,由於尚需各締約國完成國內程序最快將於協定簽署兩年後生效,屆時才會有台灣可否加入的問題,但目前民進黨政策希望用利用此兩年期間修改國內法律以符合TPP規範,所以衝擊與爭議將很快出現,應密切注意相關發展。而馬政府在2016大選後隔天,由財政部提出亞投行申請,4月亞投行理事會將開會審查,經民連認為加入亞投行會將對台灣主權地位造成三重陷阱的危害。

在(二) 監督條例的戰場,在第八屆立委任內,由於馬英九透過黨紀掌控國會多數,而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與民間版差異甚大,無法真正產生國會及公民社會監督的機制,在擔憂通過行政院版的「不監督條例」情況下,經民連多次與在野政黨攜手杯葛監督條例審議。民進黨態度隨大選時間逼近而有所改變,前期民進黨尚採合作立場,與民間團體共同力阻行政院版監督條例付委審查,但到第八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或恐擔心監督條例成為新政府的燙手山竽,態度轉趨積極,僅台聯黨團仍與經民連合作阻擋至會期結束。面對新國會,經民連支持監督條例的立法,但我們要求的監督條例不能流於形式,必須真正改變基層產業農民與勞工,在政府對外經貿談判中的決策參與地位。

在(三)拒絕「同屬一中」,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阻止國共政治談判的戰場,2014年6月,民主陣線抗議王張會而衍伸出的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2015年11月7日經民連在馬習會進行之際發動抗議馬習會、反一中遊行,大選前也與台教會合作共同發起「反對『一中原則』,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行動」,推動新國會通過決議:否認「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共識」,來進行自救,要求立委候選人簽署「拒絕一中原則承諾書」。

在(四)服貿、貨貿、自經區之外的個別對中經貿開放措施戰場,兩年間針對個案發動多次抗議行動「抓漏」(例如反對延長陸客自由行至30日,反對郵政儲金錢進中國,反對兩岸權貴資本併購中嘉網路,反對馬英九卸任前推動的九項爭議政策--九馬撕裂台灣),也提醒各界正本清源應推動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八年來,馬英九以「行政命令」治國,不顧各界反對,跳過國會討論,猛踩油門連闖紅燈,大幅推動全面對中開放政策,憑藉的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政府的大量空白授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各項「辦法」「標準」「細則」即高達五十五項,加計各種「公告」「實質法規命令」更高達數百項。更離譜的是,該條例對於授權制定法規命令的授權目的、範圍、內容與限制幾乎沒有任何具體規定,以中國觀光客為例,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就只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完全空白授權,造就行政獨裁體制。而該條例「一國兩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錯誤國家定位,更是台、中關係、憲政體制、黑箱課綱紊亂的根源。
我們主張逐步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中國往來規範應回歸法治國原則,準用外國人(公司、銀行..)之法律規範,如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應由國會制定各該法律之專章(例如銀行法之中國銀行專章)或專法(例如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並於法律修訂完成後,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稿】監督條例撤案聲中,經民連拜會民進黨團

318運動即將屆滿兩周年,各界關心政府對中談判監督機制法制化議題,外界盛傳民進黨有「定黨版於一尊」的做法。昨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李應元委員與李俊俋委員已分別撤回先前提出的監督條例草案,民間版監督條例提案人尤美女委員也說:「有跟她說要撤案,但現在還是先等黨版出來後再說」,經民連於今日(3/16)前往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表達以下立場:
一、   審慎立法,充分溝通,監督條例沒有必要「拚520前通過」或「拚本會期通過」。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曾說最快3月28日委員會審查,離本會期休會只有兩個月,兩個月期間要對這樣牽涉重大的法案完成社會溝通、政黨間溝通、爭點辯論、逐條審查,我們憂心這樣的立法品質會不會成為另一個問題叢生的「莫拉克重建條例」?



二、   黨紀鬆綁,不應要求民進黨委員撤回監督條例提案,不應強制支持黨版。民間版監督條例在318運動期間提出,獲得民進黨全體39位委員的連署支持(唯一未連署者為總召柯建銘),民進黨亦在318運動的浪潮下贏得2014地方選舉與2016大選,身為318運動的參與者,我們願意與不同意見對話,但是,如果民進黨要求黨籍委員撤回民間版,或祭出黨紀要求黨籍委員只能支持黨版、不能支持民間版,我們會覺得被背叛。過去,我們一再要求國民黨「監督條例,黨紀鬆綁」,我們今日同樣期許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


三、   爭點辯論,待民進黨版提出後,就民間版與民進黨版的差異,應該進行民間團體與國會不同政黨間的爭點辯論。



四、   撤回江宜樺版,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我們當然無法接受這種敷衍運動訴求的法案,每一個318的靈魂,都無法接受歷經新民意洗禮的新國會所通過的監督條例帶有江宜樺的高傲與馬英九的敷衍,我們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五、拒絕「同屬一中」:「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是中國政府為台灣人
民設下的牢籠,如同蔡英文主席所言,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在我們這一代人的手上,失去了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我們誠摯的呼籲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在即將提出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條文與立法理由中,絕對不要再有把台灣矮化為「地區」、把對岸中國稱為「地區」的用語,也不應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一中憲法」有所連結,或有任何其他會被國際社會曲解「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文字。

六、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318運動之所以引起普遍迴響,及其後國民黨
在兩次大選的挫敗,正反映八年來馬政府行政權獨大、權貴分贓、黑箱決策、犧牲人權、漠視基層人民權益的「國共合作」模式,被人民徹底否定,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貫徹「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的五大立法原則。

七、要朔及既往:馬政府與中國所簽訂的二十三項協議,除了立法院通過
的ECFA與智財權協議外,包機會談紀要與旅遊協議立法院院會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行提出」,其餘十九項(包括服貿協議)目前還掛在「內政委員會待審法案清單」中,監督條例如果不溯及既往,這二十一項協議就無法處理。

時間:2016/3/16 上午十一點
地點:立法院民進黨黨團
經濟民主連合出席成員: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張葉森(北社社長)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新聞稿】處理監督條例,勿忘318記者會新聞稿


318運動即將屆滿兩周年,立法院院會今日將處理尤美女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之監督條例付委案,各界亦關心贏得大選的民進黨即將提出何種版本。經民連特於立法院大門舉行記者會,說明對於監督條例審查的三點基本立場:1.撤回「江宜樺版」,2.拒絕「同屬一中」,3.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

一、撤回「江宜樺版」:


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

案,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318反服貿運動當時,江宜樺就是以「行政部門已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做為藉口,強悍地回絕「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運動訴求,之後並發生324行政院流血鎮壓事件;直到330凱道大集結前一天,馬英九才鬆口「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而4月3日行政院通過的草案,更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我們當然無法接受這種敷衍運動訴求的法案,每一個318的靈魂,都無法接受歷經新民意洗禮的新國會所通過的監督條例帶有江宜樺的高傲與馬英九的敷衍,因此,我們要求撤回「江宜樺版」。我們呼籲在318運動後贏得大選的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體察民意,於新政府組成後,撤回「江宜樺版」,回應318運動的期待。

二、拒絕「同屬一中」:

日前中國外長王毅公開表達「距離五二○政權交接還有一段時間,

希望屆時台灣新的執政者會以她自己的方式來表明,願意接受他們自己憲法所規定的,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樣的發言,讓我們非常憂心。國際社會所認定的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陷入「同屬一中」的牢籠,如同蔡英文主席所言,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在我們這一代人的手上,失去了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我們誠摯的呼籲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在即將提出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絕對不要再有把台灣或對岸中國矮化為「地區」的用語,也不要再有任何會被國際社會曲解「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文字。

三、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


318運動之所以引起普遍迴響,及其後國民黨在兩次大選的挫敗,正

反映八年來馬政府行政權獨大、權貴分贓、黑箱決策、犧牲人權、漠視基層人民權益的「國共合作」模式,被人民徹底否定‧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貫徹「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的五大立法原則,審慎,而非草率地完成監督條例的立法。

感謝提案委員

對於尤美女、蔡適應、洪宗熠、顧立雄、張廖萬堅、李俊俋、余婉如、王定宇、呂孫綾、黃國書、黃秀芳、陳曼麗、蔡培慧、吳焜裕、何欣純、李應元、吳思瑤、鍾佳濱、劉世芳、葉宜津、鄭運鵬、周春米、蘇巧慧等二十三位民進黨立法委員聯署民間版監督條例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以民間版為基礎提出監督條例提案,我們在此表達感謝。

肯定王院長信守承諾,「先審服貿」夏立言別作夢

對於王金平前院長兩年來信守承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讓318運動「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在過去兩年得以維持,我們表示肯定。王金平委員雖不再擔任院長,但是,「監督條例未完成立法,服貿協議不得審查,且完成審查前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歷經318運動及國會大選已成為絕大多數人民的共識,我們相信全體國會議員不願背離此共識,因為這樣的共識是你們贏得選舉的正當性基礎。至於陸委會主委夏立言出席七大工商團體新春團拜的發言「兩岸服貿已完成協商,應儘速送立法院進入逐條審查,不要等兩岸監督條例通過才進行」,我們的回應只有三個字「別作夢」。
             
時間:2016/3/4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執委)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仲庭(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代表)
黃燕茹(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李川信(台灣北社副社長)
鄒飛洋(民主鬥陣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