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經濟民主連合於3月2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不應納入「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的張慶忠條款,昨日民進黨團書記長陳亭妃與幹事長吳秉叡分別向媒體澄清。陳亭妃表示:「民進黨版是列審議的時間,一定要讓對方知道審議時間,若完全遙遙無期,無論那個國家都沒有見過,與張慶忠條款無關」,而幹事長吳秉叡則承認說:黨版草案「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
http://www.nownews.com/n/2016/03/30/2045294 (nownews)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03-30/71688 (新頭殼)
經濟民主連合強調,限期審查還不是張慶忠條款,但「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就是不折不扣的張慶忠條款,擬議中的民進黨版有沒有規定「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吳秉叡委員前面的發言已經給了肯定的答案。就如同3月29日記者會中舉得例子,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對行長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於提出七十二小時後,國會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這並不違反民主原則,但如果規定逾期未表決視為倒閣或視為不倒閣,那就徹底違背民主國原則。

至於兩位委員主張「絕對沒有所謂『逾期自動生效』的相關字眼(陳亭妃nownews)」,「跟張慶忠條款所謂送立法院備查30日未審議完成即生效有所不同(吳秉叡新頭殼)」。張慶忠當年也沒說「自動生效」、「視為生效」,2014年3月17日「30秒」過後的記者會,張慶忠是主張「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至於那「30秒」,被壓在地上的張慶忠他喊的是「海峽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處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並見柯建銘,大局,承擔 第170頁

若明天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真的規定「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這無疑是張慶忠30秒之翻版。

部分民進黨人士引美國TPA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中規定貿易協定送交國會九十天內要完成審議之條文,為「張慶忠條款】辯護。但是美國TPA法案並未規定「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以今年2月4日簽署TPP為例,一般判斷,到今年底國會大選結束都不會審議,要到明年下屆國會才會做出決定。大力推動TPP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不敢主張「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

2016年3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稿】 經民連公布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十五點建議記者會

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28日應民進黨國會黨團總召柯建銘及候任法務部長邱太三邀請,對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提出修正建議。經民連29日重回青島東路立法院側門舉行記者會,公布此次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的十五點修正建議。
兩年前的三月二十二日,江宜樺院長在這裡顢頇地拒絕人民「台海雙邊(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訴求,兩年後的今天,我們要提醒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政權的民進黨,「監督條例,勿忘318」,請不要忘記當年對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支持與承諾,並希望各界就這十五點修正建議進行公開辯論。

經詳細審視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後,經濟民主連合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  三大缺失,待改善:經民連主張監督條例絕對不可以有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不應有任何「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對於國人深深憂慮的政治談判應有更嚴格的民主規範,否則現階段應立法禁止政治談判。

(一)   拒絕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這正是張慶忠口中三十秒對台灣民主帶來的傷害,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此「三十秒」合法化?

(二)   拒絕落入「同屬一中」陷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維護台灣國民主權,不應有「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不應連結、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原規範內容有保留之必要,應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原條文刪除,改移至監督條例作相類規定。不必畫蛇添足「符合憲政體制」,否則應加註「與所謂固有疆域、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無涉」。

(三)   拒絕民主正當性不足的政治談判,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於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須有更嚴謹的民主正當性規範(事先國會三分之二授權,事後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經公民複決),否則,應直接規定現階段禁止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等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


二、  五大原則,須落實:民進黨雖然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負義務,但是擬議中的民進黨監督條例草案,還沒有真正落實五大原則的具體內涵。尤其是作為分配正義、經濟民主、因應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不能只是「一語帶過」,最後再次淪為「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我們提出如下之修正建議:

(一)落實政府義務-「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
國家安全審查無法取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府之因應措施」,也不應流於向國會「說明」的「服貿作文比賽」而應符合以下原則:
(1)報告內容,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報告提出時點,應連同協議草案具體完整提出,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二)落實國會監督:
(1)談判前,立法院對於締結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2)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除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3)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或期限外,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三)落實公民參與:
(1)政府提出締結計畫前應舉行公聽會;
(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
 (四)落實資訊透明:
應明定政府向國會及公眾提供資訊之義務,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五)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不應只是原則宣示,人民權利因台海雙邊協議而受侵害時,應有協商因應措施及司法救濟管道。

三、  監督條例,應有過渡條款: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已簽署、尚未經

國會審查通過之協議,以及尚在談判中之協議,應有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關於服貿協議,新政府應考慮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新政府應考慮是否繼續推動,如繼續推動,應重提締結計畫。
在實質立場上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拒絕服貿,拒絕貨貿,無需重啟談判。

四、其他六點意見:
(一)監督條例不應規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其效力等同於法
    律」。
(二)監督條例不應使用「業務溝通」一詞,以免遭矮化為同一國家不同
    部門間之「業務溝通」。
(三)協議須經總統批准與公布程序。
(四)政府應向國會提出協議施行狀況評估報告。
(五)聯合聲明、共同委員會決議應納入監督條例規範。
(六)關於刑罰:終止動員戡亂後,中共不再是叛亂團體,但在張顯耀案
中,台灣高檢署認定中國也非「外國」,不適用外患罪規定,造成刑罰規範失衡,監督條例應填補此一法律漏洞。

五、黨紀鬆綁,不應要求民進黨委員撤回監督條例提案,不應強制支持
    黨版:
民間版監督條例在318運動期間提出,獲得民進黨全體39位委員的連署支持,民進黨亦在318運動的浪潮下贏得2014地方選舉與2016大選。身為318運動的參與者,我們理解立法過程是不同意見的折衝,但是,如果民進黨要求黨籍委員撤回民間版,或祭出黨紀要求黨籍委員只能支持黨版、不能支持民間版,我們會覺得被背叛。
民進黨立院黨團吳秉叡幹事長與陳亭妃書記長三月十六日已澄清「黨團未要求個別立委撤案」,未來如發生撤案之情形,形同公然宣告黨中央侵犯國會黨團自主。過去,我們一再要求國民黨「監督條例,黨紀鬆綁」,我們今日同樣期許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
時間:2016/3/29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新聞稿】經民連堅決反對服貿協議包裹表決

今日經濟日報報導民進黨昨(22)日召開黨政協調會議,會中拍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對於兩岸協議的監督強度將採「先強後弱」原則,與會人士表示,依此精神,兩岸服貿協議將不回溯補程序,直接在立院審查,採「逐條審查、全案表決」方式。在立院躺了快三年的服貿協議,有望解凍。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此消息尚無法證實,但我們絕對不接受服貿協議「逐條審查、全案表決」的審議方式,這是一個比2013年的國會決議更倒退、比條約締結法更保守、比馬英九更離譜的立場。我們的反對理由如下:

一、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2013年的國會決議更倒退:


2013年6月21日下午兩點,兩岸服貿協議簽訂,內容公布後舉國譁然,經濟民主連合(原名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的成員團體,當日傍晚舉行記者會抗議並於24日拜會各黨黨團提出處理建議。25日,立法院院會無異議通過經朝野協商之決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當時已言明「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兩年之後歷經318運動及國會多數黨輪替,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2013年的決議更倒退成為「逐條審查、全案表決」?

二、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條約締結法更保守:


2015年立法院通過條約締結法,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明文賦予國會就最終簽署條約個別條文修正的權力,民進黨佔多數的新國會,豈可比國民黨佔多數的舊國會更加保守?

三、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馬英九立場更離譜:


馬英九在三一八運動後期,已接受服貿協議「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在反服貿運動浪潮下贏得大選的民進黨,立場豈可比馬英九更離譜?

四、   2013年服貿協議簽署前,沒有經過國會事前審查,如今,更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主張國會事後僅可「全案包裹表決」。

五、   ,延續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的主張,經民連就服貿協議實質面的立場是「拒絕服貿協議,無須重啟談判」,惟本於民主國家多元意見的主張,程序面上,還是要先「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由新國會決定服貿協議是「部分修正、重啟談判」,還是「全案否決」。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新聞稿】 318兩周年,經民連倡議深化民主七項立法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今日下午舉行論壇提出「深化民主,七項立法倡議」,包括通過民間版監督條例,經貿條約締結應有專法或專章,因應貿易自由化支援調整條例要大修,立法規範中資,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經濟也要民主,在選舉之外深化民主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解嚴後台灣的民主是沿著「選舉」的軸線發展,從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到總統直選,但更深刻的民主不應只是選舉,而是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決定,並包括國會對於行政部門決策的監督制衡。在全球化區域經濟整合的大旗下,影響人民生存權益與生活方式的經濟議題,更是深化民主的重要課題。經民連延續318運動的精神,在兩周年的今天提出前述七項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立法倡議,除了民間版監督條例已於兩年前的3月21日提出外,其餘六項草案會陸續提出。

自由貿易協定的「民主赤字」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指出:幾乎所有在傳統代議民主治理體制下協商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都出現了「民主赤字」的危機,使得自由貿易協定成為憲政民主體制中不受民主治理的「飛地」。而台灣特有的「中國因素」議題,談判中如何確保「法理維持現狀」更是不可迴避的課題。臺灣目前雖已有條約締結法,適用於一般條約的簽署與締結(IV),但卻有兩個規範上的缺口:第一,針對影響範圍極廣的經貿條約(V),條約締結法的程序規範與民主治理強度顯然不足;第二,把對中條約或協定(I, II, III)均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目前討論中的各版本「監督條例草案」雖然均針對與中簽署協定(I, II)予以規範,強化其程序與民主控制密度,但同樣存在兩個規範缺口:第一,此一強化的程序並不適用於與其他國家間的經貿條約(V);第二,並非所有提案版本均將「現狀維持」的法制化(III)納為內容。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因此,除了必須將「法理維持現狀」(III)納入「監督條例」的規範之外,也必須將一般經貿條約的規範漏洞(V)補起來。後者無論是建立一套適用於所有國家之經貿條約的「經貿條約締結法」,或者在條約締結法中加入經貿條約之專章,均是可行之道。

監督條例與自決權

清華大學科法所副教授黃居正認為,台、中雙邊協議「監督條例」的定位,應從「中華自由貿易協定民國」殘存主權被轉型為正常國家,並以維護其所治理之台灣人民未來自決權行使,作為「中華民國」統治權之唯一合法基礎的觀點,來設計如何規範、監督與清理台灣與中國彼此之間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協議的程序與法律效力。因此民間版草案會對「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做更嚴格的規範。

TAA有效嗎?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國內已立法通過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簡略的規範,連TAATAA結至現行有限的勞動市場政策,必須擴大視野,分別關照「國際經貿關係勞動與社會人權」暨「內國勞動市場衝擊與因應」兩個不同面向,分別著墨受益受損產業選擇、ad hoc特定調整協助措施、勞動市場政策工具之妥適運用等不同階段。這顯然逾越目前國內TAA與行政措施所兼及與想像的範圍,需要更多與更顯著的投入與關注。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吳建輝表示:經濟部為因應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1994年依據貿易法之授權即制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與「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適用上的競合是個問題。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雖屬國會立法,但其條文包含施行細則之授權與施行日期前後僅18條,顯然無法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之調整與支援措施為詳細之規範。因而,就條例所規範之重點第7條(受市場開放影響產業之指定),第9條(受損產業之申請與認定),第11條(受損勞工之認定與調整支援措施之提供),均未為相關規定,全部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予以規範。,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之原則,值得商榷。

立法規範中資

賴中強指出,境外資金審查規範,應從區別陸資、僑外資的「無效國籍雙軌制」,過渡到區別官民營企業的「有效官民雙軌制」。建議1.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立法規範中資。2.無論《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均應區分:「純民間投資人」與「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投資人」,前者可走綠色通道,適用一般審查程序,後者應走紅色通道,嚴格審查並限制得投資項目。3.投資人應揭露上層股權結構與最終受益人,走綠色通道的「純民間投資人」應切結「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該投資人均不具重大影響力」,如有不實或隱匿,應立法課處刑責並勒令撤資。5.對於利用台灣本國自然人進行人頭投資,應有處罰規定。6.投審會境外資金審查,應建立利害關係人與公眾參與之聽證程序,並建立國會與司法權有效制衡手段。

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

賴中強指出:基於中國政府介入影響台灣輿論的強烈動機,與中國政府對民營企業高度管制的威嚇能力,我們強烈懷疑在中國有「人(財)質」的中國親信資本,是否具備經營台灣媒體的獨立資格。建議:一定規模以上的媒體併購應審酌經營者尊重言論自由的信念與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因為其所影響者已非經營者個人的言論自由。延續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思維,「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於經營者的投資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應納入「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考量。反媒體壟斷法反媒體壟斷法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應制定《最低工資法》,使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該法應明訂最低工資計算基準,審議委員會組成及最低工資生效之期程範圍,且審議委員會應於每年定期召開,並由勞動部計算該年度之調漲範圍後,交付委員會議決後施行,以符合勞工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維持穩定生活。此外,因最低工資的調整關乎數百萬勞工及家人生活,其影響及重要性極高,因此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過程應全程透明公開,接受社會之共同檢視,避免黑箱作業與政治操控。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張烽益並表示:目前無論是藍領、家庭外勞或是白領專業外籍勞工來台工作,都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當中的「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專章及其附屬的龐大行政命令來進行規範,另外有關中國人以專業人士名義來台進行各類勞務提供,也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下的行政辦法進行規範。目前這種以龐大繁雜的層級低的行政命令來規範外勞實質勞動權益,已經侵犯法律保留原則,並造成行政機關任意性高的行政獨裁,缺乏立法機關的民意監督,造成一國多制、多頭馬車的現況。為統和解決上述情形,應該制定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以統一規範,避免差別待遇,同時接受民意監督。

日前勞動部擬開放低薪白領外勞,經民連與勞工陣線前往勞動部抗議即聲明:一、勞動部應撤銷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草案,停止本次法規命令修訂作業。二、反對無限額的外勞開放政策,未來勞動部就白領外勞與藍領外勞簽證名額,必須與勞工及雇主團體協商後,提交國會同意。三、反對低薪的外勞開放政策,白領外勞薪水不得低於公告標準(目前為47,971元)。四、未來應將藍白領外勞總額與白領外勞薪資下限入法。


民主無法迴避獨立

    上午論壇討論「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邀請學者黃丞儀、吳介民、吳叡人、林秀幸報告,並由林敏聰·邱星崴、吳崢、Namoh Nofu Pacidal四位不同世代、族群的318運動參與者與談。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以「民主不能產生憲法」為題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是一場民主運動,一場擴散「憲法認知」的民主運動。三一八運動的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逐漸認知到〈中華民國憲法〉在政治社群定位上產生的矛盾。因此,所謂「天然獨」的年輕世代衝決而出,試圖重新界定台灣政治社群的構成。民主化過程中進行的七次修憲,一方面創造了「台灣限定」的民主總統,在台灣人民直選的過程中取得「主權在民」的政治正當性;另一方面又維持了代表「全中華民國」的憲法總統。馬英九總統雖然是台灣人民直選出來的總統,但他宣誓效忠的仍舊是整個中華民國,讓「全中華民國」的政治正當性獲得存活的氣息。一旦它存活下去,又可以反過來限制台灣人民的「主權在民」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的部分統治權力而已。〈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繼承人只不過是在「一個中國」原則底下的臺灣當局執政者而已。這就是引爆三一八運動出現大規模民眾參與的最深層原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當政治權力回到台灣人民時,下一步就逼近正式制憲的臨界點。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吳介民以「主權、政治邊界、民主化」為題報告指出:指出:早在二十年前,Linz和Stepan兩位學者就提出「國家條件」。他們認為,主權國家是現代民主政體的前提。假如在一個國家,實施民主政治的領域範圍,與其統轄範圍(包括國民與領土)沒有重合,則這個「局部民主整體」難以誕生,即便建立也難以存續。因這兩位作者下了一個結論:「民主政治預設了國家條件。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安穩的民主政治。」。2015年11月「習馬會」,馬英九附和中國政府所界定的「九二共識」內容,重申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兩個中國,是在損害台灣的國家條件,也是在糟蹋他作為台灣民選總統的身分。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吳叡人以「國家形成、地緣政治與社會民主」為題報告指出::台灣獨立國家的形成是台灣歷史發展的歸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趨與事實,除非未來被中國武力兼併,此一過程不會逆轉,此一事實不會消失。台灣主權獨立是台灣民主的前提,台灣民主的邏輯後果(logical outcome),也是維護台灣民主的必要條件。台灣主權獨立是達成分配正義的前提,因為分配正義不可能以一國有限資源進行無限度分配;跨國間分配正義也不能仰賴單一國家,而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友愛情誼是推動分配正義的心理條件,主權國家民主體制是保障與落實分配正義的制度條件。

台教會副會長林秀幸以「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共同體的界線、反思與內部動能」為題報告指出:唯有共生允諾,才具有真誠的協商─民主,主權則是必要條件。國家界線的意涵(主權),不能被「排外」所壟斷 。如果我們因為害怕「排外」(法西斯)就不要界線(主權),其實是迴避判斷,拋棄人本身的能動性和協調能力,把責任全數交給「界線」這樣物化的概念。國家暴力的真正原因,對內是缺乏對多層界線的政治性允諾,對外則是「自我保護」的恐懼凌越「友愛」,並非界線的存在可充分成就 。因此真正的解放,並非不要界線─主權。而是具有自我判斷、創造、協商和活用界線的能力。一如「自由」的概念不是毫無拘束,而是在關係中考量她者帶來的窘迫和對他者友愛的義務之間的協商。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新聞稿】 318兩周年論壇,經民連呼籲拒絕服貿、貨貿、亞投行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今日上午舉辦論壇討論「在監督條例之後,新政府新國會應如何面對服貿、貨貿、亞投行」,由賴中強、魏揚、邱俊榮、高仁山、曾昭明4提出報告,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與陳惠敏秘書長與談回應。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馬英九任內所推動的ECFA、服貿、貨貿、自經區、亞投行等對中經貿政策,固然是在執行國共連胡公報「先經後政」的談判路徑圖,而馬政府財經官僚一再宣稱此為台灣經濟的出路,則是基於六項錯誤過時假設。包括;1.假設關稅是產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2.假設FTA覆蓋率等於零關稅率,3.WTO杜哈回合談判已停滯,不加入區域貿易協定就是鎖國,4.假設中韓FTA將帶給台灣產業海嘯式的衝擊,5.假設服貿協議是台灣企業跨足中國服務業的必要手段,6.假設亞投行可以為台灣企業擴張市場,但這些假設已被證明錯誤或過時。經民連拒絕貨貿協議,因為它大量開放中國農工產品進口,犧牲農民基層產業與勞工權益,只為成就石化、面板、汽車十大財團曇花一現的短期利益。拒絕服貿協議,因為它衝擊基層服務業的生存權益,將醫療與照護徹底商品化,它開放中資經營金融、電信、廣告、印刷等產業讓中資可以經由經濟活動影響台灣的民主制度運作。拒絕亞投行,拒絕為矮化台灣主權、擴張中國政經影響力、惡化勞動與環境標準的國際強權金融資本主義競賽添材火。加入亞投行將為台灣帶來三重主權陷阱。

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邱俊榮指出: ECFA非但無助於解決台灣經濟在國際經濟整合趨勢中被邊緣化的困境,這種妄圖「以技術換市場」的類自殺行為反而使台灣落入更依賴中國的「新邊緣化危機」。FTA會有引導一國資源運用方向的作用。對某一國的出口會因FTA而變得更容易,生產活動與資源分配必定會因而更迎合該國市場的需求。因此,若夥伴國的發展程度越高,則有拉動本國技術與薪資水準的良性效果,若夥伴國的發展程度低,則會有礙本國技術與薪資水準的提升,台灣近年出口大幅集中中國正是這種情形。優先選擇與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簽訂FTA才會是好的決策。此外,若夥伴國與本國的生產互補性越大,也越能從FTA中獲益,所以應該避免先與產業高度競爭的國家簽訂FTA。

台灣教授協會高仁山則舉鋼鐵業為例,鋼鐵金屬產業(包含不鏽鋼),因中國去化過剩產能,鋼胚低價傾銷台灣,一公斤的鋼胚比一公斤的蕃薯便宜,打的台灣鋼鐵業難以生存,而台灣政府卻無法到WTO告中國反傾銷,使用中國原料加工再出口的廠商,甚至也被許多國家場把台灣連同中國一同告反傾銷,使的台灣鋼鐵金屬產業倒的倒、逃的逃。

318運動參與者魏揚指出,未來八年民進黨執政與過去八年的馬政府相較,在民主程序及對中國立場上會有些不同,但是二者在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立場上並無本質上的不同,社運反而會面臨比馬政府時期更艱困的抗爭環境。

社會企業責任顧問曾昭明對中國主導的亞投行提出批判:就國際社會對多邊開發金融機構的人權監督和生態監督來說,中國政府是將亞投行當成例外,而正是這種官僚主義的態度,就也註定了亞投行不可能是真正促進包容性成長和綠色發展的制度機構。未來亞投行運作後,將會拉低世界銀行、亞洲咖發銀行在從事基礎建設融資時的人權標準與生態標準。

與魔鬼交易?莫讓TPP傷害台灣


下午第二場論壇聚焦TPP,綠黨秘書長許博任指出加入TPP等自由貿易協定,是否有助改變台灣深陷三角貿易模式,擺脫對中依賴,是必須劃個大問號的。就以ICT產業為例,因為WTO架下ITA協定的簽署,台灣ICT產品出口關稅幾乎為零,但產業仍然高度外移中國。換言之,產業的關稅優勢,跟產業外移與否的關聯性極低。要擺脫對中依賴,解決台灣經濟的沉痾,關鍵還是在產業轉型。兩大主要政黨也都如此認為,紛紛提出產業轉型的政策。那麼加入TPP,跟產業轉型又有何關聯呢?以蔡英文產業政策為例,他提出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療、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產業,希望藉此帶動國內產業轉型。但綜觀目前國內關於TPP受益產業的討論,多半仍聚焦於紡織、石化、基本金屬、塑膠、成衣及汽機車零配件等產業,是否受TPP原產地規則影響,或者能否取得更多關稅優勢,與前述產業創新轉型計畫似較無關聯。貿易政策理論上是落實產業政策的手段,但目前來看,加入TPP這項貿易政策,與台灣推動產業轉型,進而擺脫對中依賴的產業政策主流論述,其關聯性也仍待觀察。

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經濟學博士吳啟禎表示:面對TPP議題,應該首先洞悉主控者-美國-的地緣策略盤算,找出有利於台灣的政治切入點以鞏固國家安全,然後回歸經濟層面,探討TPP對於社會經濟乃至自然生態與勞動價值的意涵。歷史上,美國從未像寄望TPP一般將國際經貿規則與自身國家安全綑綁在一起,其戰略目標清楚地瞄準中國,希望透過TPP強化美國在亞太地區的政經同盟關係,藉以壓抑中國崛起或者逼使中國轉往重視法治、人權與環保方向進行改革。為了達到這項政治目的,美國勢必得在經濟談判條件上對會員國釋放利多,同時設定中國難以企及的新型經貿遊戲規則。為因應TPP變局,越南已成為台商投資的新熱點,這項資本遷徙雖然有助於台灣降低對中國的依賴,但卻不足以為台灣經濟帶來轉型動力。除國安與政治層面的考量之外,台灣公民社會思考TPP可能的經濟衝擊,可借鏡發展已久的國際經濟整合之分析架構,在短期效果方面觀察TPP所標榜的高勞動與高環保標準能否實際造成全球剝削生產體系的相對式微?至於長期效果-即產業競爭力-其實取決於國內科技創新實力與經濟治理模式,非關乎TPP之情事,不宜混為一談。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報告「專利延長保護對國內生技產業與健保財務之影響」,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陳吉仲報告「如何讓TPP不會傷害台灣農業」,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劉靜怡報告「從TPP智財專章看公益與自由的未來」。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及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出席與談。

【新聞稿】經民連盤點318後之反服貿運動

318運動兩周年,承繼318運動四大訴求的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連續兩天舉辦四場論壇:1.在監督條例之後,新政府新國會應如何面對服貿、貨貿、亞投行,2.與魔鬼交易?莫讓TPP傷害台灣,3「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 4.深化民主,在選舉之外,經民連七項立法倡議。並於四場論壇之前,由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與顧問嚴婉玲發表「續曲---2014/4/11以後的反服貿運動(初稿)」,盤點318後之反服貿運動。

嚴婉玲顧問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訴求「退回服貿」、「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先立法,再審查」、「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在王金平承諾:「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後,四月十日結束占領行動。退場的爭議之一,這個承諾有效嗎?兩年後來看,「先立法,再審查」的策略,與之後監督條例的程序攻防,實質上達到「凍結、阻止兩岸服貿協議生效」與「攔阻兩岸貨貿協議簽署」的效果,避免台灣走入「兩岸經濟一體化」,為台灣保留了經濟自主的可能性。

與其說是長遠運動目標,318運動的四大訴求更像意外成功占領後的階段性談判策略。從運動的前後脈絡與四大訴求的關聯來看,反服貿運動的底蘊是對抗中國因素對台灣主體性的侵略,是要求深化民主,批判代議政治與現有政治體制,是要求經濟民主、分配正義、社會團結與世代正義,並以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及對抗國共談判路徑圖為背景。

2014年至今,反服貿運動在五大戰場奮戰:包括(一)堅持經濟民主,應對區域貿易協定,(二)監督條例,(三) 拒絕「同屬一中」,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阻止國共政治談判,(四) 服貿、貨貿、自經區之外的個別對中經貿開放措施,(五)憲政改革。其中憲政改革戰場與四大訴求中的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承繼,其餘戰場與訴求由經濟民主連合與聯盟各團體繼續推動。

在(一)堅持經濟民主,應對區域貿易協定戰場。面對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經民連主張「沒有民主參與,就沒有經貿談判」「沒有分配正義、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經民連兩年多來至少達成了阻止服貿協議生效、阻止貨貿協議協議簽署、阻止國會通過自經區條例等成果。TPP協議於今年二月初簽署,由於尚需各締約國完成國內程序最快將於協定簽署兩年後生效,屆時才會有台灣可否加入的問題,但目前民進黨政策希望用利用此兩年期間修改國內法律以符合TPP規範,所以衝擊與爭議將很快出現,應密切注意相關發展。而馬政府在2016大選後隔天,由財政部提出亞投行申請,4月亞投行理事會將開會審查,經民連認為加入亞投行會將對台灣主權地位造成三重陷阱的危害。

在(二) 監督條例的戰場,在第八屆立委任內,由於馬英九透過黨紀掌控國會多數,而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與民間版差異甚大,無法真正產生國會及公民社會監督的機制,在擔憂通過行政院版的「不監督條例」情況下,經民連多次與在野政黨攜手杯葛監督條例審議。民進黨態度隨大選時間逼近而有所改變,前期民進黨尚採合作立場,與民間團體共同力阻行政院版監督條例付委審查,但到第八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或恐擔心監督條例成為新政府的燙手山竽,態度轉趨積極,僅台聯黨團仍與經民連合作阻擋至會期結束。面對新國會,經民連支持監督條例的立法,但我們要求的監督條例不能流於形式,必須真正改變基層產業農民與勞工,在政府對外經貿談判中的決策參與地位。

在(三)拒絕「同屬一中」,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阻止國共政治談判的戰場,2014年6月,民主陣線抗議王張會而衍伸出的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2015年11月7日經民連在馬習會進行之際發動抗議馬習會、反一中遊行,大選前也與台教會合作共同發起「反對『一中原則』,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行動」,推動新國會通過決議:否認「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共識」,來進行自救,要求立委候選人簽署「拒絕一中原則承諾書」。

在(四)服貿、貨貿、自經區之外的個別對中經貿開放措施戰場,兩年間針對個案發動多次抗議行動「抓漏」(例如反對延長陸客自由行至30日,反對郵政儲金錢進中國,反對兩岸權貴資本併購中嘉網路,反對馬英九卸任前推動的九項爭議政策--九馬撕裂台灣),也提醒各界正本清源應推動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八年來,馬英九以「行政命令」治國,不顧各界反對,跳過國會討論,猛踩油門連闖紅燈,大幅推動全面對中開放政策,憑藉的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政府的大量空白授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各項「辦法」「標準」「細則」即高達五十五項,加計各種「公告」「實質法規命令」更高達數百項。更離譜的是,該條例對於授權制定法規命令的授權目的、範圍、內容與限制幾乎沒有任何具體規定,以中國觀光客為例,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就只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完全空白授權,造就行政獨裁體制。而該條例「一國兩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錯誤國家定位,更是台、中關係、憲政體制、黑箱課綱紊亂的根源。
我們主張逐步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中國往來規範應回歸法治國原則,準用外國人(公司、銀行..)之法律規範,如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應由國會制定各該法律之專章(例如銀行法之中國銀行專章)或專法(例如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並於法律修訂完成後,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稿】監督條例撤案聲中,經民連拜會民進黨團

318運動即將屆滿兩周年,各界關心政府對中談判監督機制法制化議題,外界盛傳民進黨有「定黨版於一尊」的做法。昨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李應元委員與李俊俋委員已分別撤回先前提出的監督條例草案,民間版監督條例提案人尤美女委員也說:「有跟她說要撤案,但現在還是先等黨版出來後再說」,經民連於今日(3/16)前往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表達以下立場:
一、   審慎立法,充分溝通,監督條例沒有必要「拚520前通過」或「拚本會期通過」。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曾說最快3月28日委員會審查,離本會期休會只有兩個月,兩個月期間要對這樣牽涉重大的法案完成社會溝通、政黨間溝通、爭點辯論、逐條審查,我們憂心這樣的立法品質會不會成為另一個問題叢生的「莫拉克重建條例」?



二、   黨紀鬆綁,不應要求民進黨委員撤回監督條例提案,不應強制支持黨版。民間版監督條例在318運動期間提出,獲得民進黨全體39位委員的連署支持(唯一未連署者為總召柯建銘),民進黨亦在318運動的浪潮下贏得2014地方選舉與2016大選,身為318運動的參與者,我們願意與不同意見對話,但是,如果民進黨要求黨籍委員撤回民間版,或祭出黨紀要求黨籍委員只能支持黨版、不能支持民間版,我們會覺得被背叛。過去,我們一再要求國民黨「監督條例,黨紀鬆綁」,我們今日同樣期許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


三、   爭點辯論,待民進黨版提出後,就民間版與民進黨版的差異,應該進行民間團體與國會不同政黨間的爭點辯論。



四、   撤回江宜樺版,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我們當然無法接受這種敷衍運動訴求的法案,每一個318的靈魂,都無法接受歷經新民意洗禮的新國會所通過的監督條例帶有江宜樺的高傲與馬英九的敷衍,我們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五、拒絕「同屬一中」:「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是中國政府為台灣人
民設下的牢籠,如同蔡英文主席所言,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在我們這一代人的手上,失去了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我們誠摯的呼籲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在即將提出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條文與立法理由中,絕對不要再有把台灣矮化為「地區」、把對岸中國稱為「地區」的用語,也不應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一中憲法」有所連結,或有任何其他會被國際社會曲解「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文字。

六、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318運動之所以引起普遍迴響,及其後國民黨
在兩次大選的挫敗,正反映八年來馬政府行政權獨大、權貴分贓、黑箱決策、犧牲人權、漠視基層人民權益的「國共合作」模式,被人民徹底否定,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貫徹「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的五大立法原則。

七、要朔及既往:馬政府與中國所簽訂的二十三項協議,除了立法院通過
的ECFA與智財權協議外,包機會談紀要與旅遊協議立法院院會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行提出」,其餘十九項(包括服貿協議)目前還掛在「內政委員會待審法案清單」中,監督條例如果不溯及既往,這二十一項協議就無法處理。

時間:2016/3/16 上午十一點
地點:立法院民進黨黨團
經濟民主連合出席成員: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張葉森(北社社長)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新聞稿】處理監督條例,勿忘318記者會新聞稿


318運動即將屆滿兩周年,立法院院會今日將處理尤美女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之監督條例付委案,各界亦關心贏得大選的民進黨即將提出何種版本。經民連特於立法院大門舉行記者會,說明對於監督條例審查的三點基本立場:1.撤回「江宜樺版」,2.拒絕「同屬一中」,3.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

一、撤回「江宜樺版」:


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

案,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318反服貿運動當時,江宜樺就是以「行政部門已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做為藉口,強悍地回絕「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運動訴求,之後並發生324行政院流血鎮壓事件;直到330凱道大集結前一天,馬英九才鬆口「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而4月3日行政院通過的草案,更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我們當然無法接受這種敷衍運動訴求的法案,每一個318的靈魂,都無法接受歷經新民意洗禮的新國會所通過的監督條例帶有江宜樺的高傲與馬英九的敷衍,因此,我們要求撤回「江宜樺版」。我們呼籲在318運動後贏得大選的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體察民意,於新政府組成後,撤回「江宜樺版」,回應318運動的期待。

二、拒絕「同屬一中」:

日前中國外長王毅公開表達「距離五二○政權交接還有一段時間,

希望屆時台灣新的執政者會以她自己的方式來表明,願意接受他們自己憲法所規定的,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樣的發言,讓我們非常憂心。國際社會所認定的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陷入「同屬一中」的牢籠,如同蔡英文主席所言,我們絕對不樂見「台灣在我們這一代人的手上,失去了決定自己未來的權利」。我們誠摯的呼籲蔡英文主席與民進黨在即將提出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絕對不要再有把台灣或對岸中國矮化為「地區」的用語,也不要再有任何會被國際社會曲解「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文字。

三、貫徹民間版五大原則:


318運動之所以引起普遍迴響,及其後國民黨在兩次大選的挫敗,正

反映八年來馬政府行政權獨大、權貴分贓、黑箱決策、犧牲人權、漠視基層人民權益的「國共合作」模式,被人民徹底否定‧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貫徹「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的五大立法原則,審慎,而非草率地完成監督條例的立法。

感謝提案委員

對於尤美女、蔡適應、洪宗熠、顧立雄、張廖萬堅、李俊俋、余婉如、王定宇、呂孫綾、黃國書、黃秀芳、陳曼麗、蔡培慧、吳焜裕、何欣純、李應元、吳思瑤、鍾佳濱、劉世芳、葉宜津、鄭運鵬、周春米、蘇巧慧等二十三位民進黨立法委員聯署民間版監督條例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以民間版為基礎提出監督條例提案,我們在此表達感謝。

肯定王院長信守承諾,「先審服貿」夏立言別作夢

對於王金平前院長兩年來信守承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讓318運動「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在過去兩年得以維持,我們表示肯定。王金平委員雖不再擔任院長,但是,「監督條例未完成立法,服貿協議不得審查,且完成審查前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歷經318運動及國會大選已成為絕大多數人民的共識,我們相信全體國會議員不願背離此共識,因為這樣的共識是你們贏得選舉的正當性基礎。至於陸委會主委夏立言出席七大工商團體新春團拜的發言「兩岸服貿已完成協商,應儘速送立法院進入逐條審查,不要等兩岸監督條例通過才進行」,我們的回應只有三個字「別作夢」。
             
時間:2016/3/4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執委)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仲庭(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代表)
黃燕茹(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李川信(台灣北社副社長)
鄒飛洋(民主鬥陣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