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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新聞稿】 318兩周年,經民連倡議深化民主七項立法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今日下午舉行論壇提出「深化民主,七項立法倡議」,包括通過民間版監督條例,經貿條約締結應有專法或專章,因應貿易自由化支援調整條例要大修,立法規範中資,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經濟也要民主,在選舉之外深化民主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解嚴後台灣的民主是沿著「選舉」的軸線發展,從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到總統直選,但更深刻的民主不應只是選舉,而是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決定,並包括國會對於行政部門決策的監督制衡。在全球化區域經濟整合的大旗下,影響人民生存權益與生活方式的經濟議題,更是深化民主的重要課題。經民連延續318運動的精神,在兩周年的今天提出前述七項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立法倡議,除了民間版監督條例已於兩年前的3月21日提出外,其餘六項草案會陸續提出。

自由貿易協定的「民主赤字」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指出:幾乎所有在傳統代議民主治理體制下協商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都出現了「民主赤字」的危機,使得自由貿易協定成為憲政民主體制中不受民主治理的「飛地」。而台灣特有的「中國因素」議題,談判中如何確保「法理維持現狀」更是不可迴避的課題。臺灣目前雖已有條約締結法,適用於一般條約的簽署與締結(IV),但卻有兩個規範上的缺口:第一,針對影響範圍極廣的經貿條約(V),條約締結法的程序規範與民主治理強度顯然不足;第二,把對中條約或協定(I, II, III)均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目前討論中的各版本「監督條例草案」雖然均針對與中簽署協定(I, II)予以規範,強化其程序與民主控制密度,但同樣存在兩個規範缺口:第一,此一強化的程序並不適用於與其他國家間的經貿條約(V);第二,並非所有提案版本均將「現狀維持」的法制化(III)納為內容。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因此,除了必須將「法理維持現狀」(III)納入「監督條例」的規範之外,也必須將一般經貿條約的規範漏洞(V)補起來。後者無論是建立一套適用於所有國家之經貿條約的「經貿條約締結法」,或者在條約締結法中加入經貿條約之專章,均是可行之道。

監督條例與自決權

清華大學科法所副教授黃居正認為,台、中雙邊協議「監督條例」的定位,應從「中華自由貿易協定民國」殘存主權被轉型為正常國家,並以維護其所治理之台灣人民未來自決權行使,作為「中華民國」統治權之唯一合法基礎的觀點,來設計如何規範、監督與清理台灣與中國彼此之間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協議的程序與法律效力。因此民間版草案會對「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做更嚴格的規範。

TAA有效嗎?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國內已立法通過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簡略的規範,連TAATAA結至現行有限的勞動市場政策,必須擴大視野,分別關照「國際經貿關係勞動與社會人權」暨「內國勞動市場衝擊與因應」兩個不同面向,分別著墨受益受損產業選擇、ad hoc特定調整協助措施、勞動市場政策工具之妥適運用等不同階段。這顯然逾越目前國內TAA與行政措施所兼及與想像的範圍,需要更多與更顯著的投入與關注。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吳建輝表示:經濟部為因應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1994年依據貿易法之授權即制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與「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適用上的競合是個問題。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雖屬國會立法,但其條文包含施行細則之授權與施行日期前後僅18條,顯然無法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之調整與支援措施為詳細之規範。因而,就條例所規範之重點第7條(受市場開放影響產業之指定),第9條(受損產業之申請與認定),第11條(受損勞工之認定與調整支援措施之提供),均未為相關規定,全部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予以規範。,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之原則,值得商榷。

立法規範中資

賴中強指出,境外資金審查規範,應從區別陸資、僑外資的「無效國籍雙軌制」,過渡到區別官民營企業的「有效官民雙軌制」。建議1.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立法規範中資。2.無論《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均應區分:「純民間投資人」與「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投資人」,前者可走綠色通道,適用一般審查程序,後者應走紅色通道,嚴格審查並限制得投資項目。3.投資人應揭露上層股權結構與最終受益人,走綠色通道的「純民間投資人」應切結「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該投資人均不具重大影響力」,如有不實或隱匿,應立法課處刑責並勒令撤資。5.對於利用台灣本國自然人進行人頭投資,應有處罰規定。6.投審會境外資金審查,應建立利害關係人與公眾參與之聽證程序,並建立國會與司法權有效制衡手段。

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

賴中強指出:基於中國政府介入影響台灣輿論的強烈動機,與中國政府對民營企業高度管制的威嚇能力,我們強烈懷疑在中國有「人(財)質」的中國親信資本,是否具備經營台灣媒體的獨立資格。建議:一定規模以上的媒體併購應審酌經營者尊重言論自由的信念與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因為其所影響者已非經營者個人的言論自由。延續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思維,「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於經營者的投資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應納入「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考量。反媒體壟斷法反媒體壟斷法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應制定《最低工資法》,使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該法應明訂最低工資計算基準,審議委員會組成及最低工資生效之期程範圍,且審議委員會應於每年定期召開,並由勞動部計算該年度之調漲範圍後,交付委員會議決後施行,以符合勞工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維持穩定生活。此外,因最低工資的調整關乎數百萬勞工及家人生活,其影響及重要性極高,因此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過程應全程透明公開,接受社會之共同檢視,避免黑箱作業與政治操控。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張烽益並表示:目前無論是藍領、家庭外勞或是白領專業外籍勞工來台工作,都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當中的「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專章及其附屬的龐大行政命令來進行規範,另外有關中國人以專業人士名義來台進行各類勞務提供,也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下的行政辦法進行規範。目前這種以龐大繁雜的層級低的行政命令來規範外勞實質勞動權益,已經侵犯法律保留原則,並造成行政機關任意性高的行政獨裁,缺乏立法機關的民意監督,造成一國多制、多頭馬車的現況。為統和解決上述情形,應該制定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以統一規範,避免差別待遇,同時接受民意監督。

日前勞動部擬開放低薪白領外勞,經民連與勞工陣線前往勞動部抗議即聲明:一、勞動部應撤銷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草案,停止本次法規命令修訂作業。二、反對無限額的外勞開放政策,未來勞動部就白領外勞與藍領外勞簽證名額,必須與勞工及雇主團體協商後,提交國會同意。三、反對低薪的外勞開放政策,白領外勞薪水不得低於公告標準(目前為47,971元)。四、未來應將藍白領外勞總額與白領外勞薪資下限入法。


民主無法迴避獨立

    上午論壇討論「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邀請學者黃丞儀、吳介民、吳叡人、林秀幸報告,並由林敏聰·邱星崴、吳崢、Namoh Nofu Pacidal四位不同世代、族群的318運動參與者與談。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以「民主不能產生憲法」為題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是一場民主運動,一場擴散「憲法認知」的民主運動。三一八運動的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逐漸認知到〈中華民國憲法〉在政治社群定位上產生的矛盾。因此,所謂「天然獨」的年輕世代衝決而出,試圖重新界定台灣政治社群的構成。民主化過程中進行的七次修憲,一方面創造了「台灣限定」的民主總統,在台灣人民直選的過程中取得「主權在民」的政治正當性;另一方面又維持了代表「全中華民國」的憲法總統。馬英九總統雖然是台灣人民直選出來的總統,但他宣誓效忠的仍舊是整個中華民國,讓「全中華民國」的政治正當性獲得存活的氣息。一旦它存活下去,又可以反過來限制台灣人民的「主權在民」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的部分統治權力而已。〈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繼承人只不過是在「一個中國」原則底下的臺灣當局執政者而已。這就是引爆三一八運動出現大規模民眾參與的最深層原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當政治權力回到台灣人民時,下一步就逼近正式制憲的臨界點。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吳介民以「主權、政治邊界、民主化」為題報告指出:指出:早在二十年前,Linz和Stepan兩位學者就提出「國家條件」。他們認為,主權國家是現代民主政體的前提。假如在一個國家,實施民主政治的領域範圍,與其統轄範圍(包括國民與領土)沒有重合,則這個「局部民主整體」難以誕生,即便建立也難以存續。因這兩位作者下了一個結論:「民主政治預設了國家條件。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安穩的民主政治。」。2015年11月「習馬會」,馬英九附和中國政府所界定的「九二共識」內容,重申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兩個中國,是在損害台灣的國家條件,也是在糟蹋他作為台灣民選總統的身分。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吳叡人以「國家形成、地緣政治與社會民主」為題報告指出::台灣獨立國家的形成是台灣歷史發展的歸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趨與事實,除非未來被中國武力兼併,此一過程不會逆轉,此一事實不會消失。台灣主權獨立是台灣民主的前提,台灣民主的邏輯後果(logical outcome),也是維護台灣民主的必要條件。台灣主權獨立是達成分配正義的前提,因為分配正義不可能以一國有限資源進行無限度分配;跨國間分配正義也不能仰賴單一國家,而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友愛情誼是推動分配正義的心理條件,主權國家民主體制是保障與落實分配正義的制度條件。

台教會副會長林秀幸以「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共同體的界線、反思與內部動能」為題報告指出:唯有共生允諾,才具有真誠的協商─民主,主權則是必要條件。國家界線的意涵(主權),不能被「排外」所壟斷 。如果我們因為害怕「排外」(法西斯)就不要界線(主權),其實是迴避判斷,拋棄人本身的能動性和協調能力,把責任全數交給「界線」這樣物化的概念。國家暴力的真正原因,對內是缺乏對多層界線的政治性允諾,對外則是「自我保護」的恐懼凌越「友愛」,並非界線的存在可充分成就 。因此真正的解放,並非不要界線─主權。而是具有自我判斷、創造、協商和活用界線的能力。一如「自由」的概念不是毫無拘束,而是在關係中考量她者帶來的窘迫和對他者友愛的義務之間的協商。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新聞稿】 318兩周年論壇,經民連呼籲拒絕服貿、貨貿、亞投行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今日上午舉辦論壇討論「在監督條例之後,新政府新國會應如何面對服貿、貨貿、亞投行」,由賴中強、魏揚、邱俊榮、高仁山、曾昭明4提出報告,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與陳惠敏秘書長與談回應。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馬英九任內所推動的ECFA、服貿、貨貿、自經區、亞投行等對中經貿政策,固然是在執行國共連胡公報「先經後政」的談判路徑圖,而馬政府財經官僚一再宣稱此為台灣經濟的出路,則是基於六項錯誤過時假設。包括;1.假設關稅是產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2.假設FTA覆蓋率等於零關稅率,3.WTO杜哈回合談判已停滯,不加入區域貿易協定就是鎖國,4.假設中韓FTA將帶給台灣產業海嘯式的衝擊,5.假設服貿協議是台灣企業跨足中國服務業的必要手段,6.假設亞投行可以為台灣企業擴張市場,但這些假設已被證明錯誤或過時。經民連拒絕貨貿協議,因為它大量開放中國農工產品進口,犧牲農民基層產業與勞工權益,只為成就石化、面板、汽車十大財團曇花一現的短期利益。拒絕服貿協議,因為它衝擊基層服務業的生存權益,將醫療與照護徹底商品化,它開放中資經營金融、電信、廣告、印刷等產業讓中資可以經由經濟活動影響台灣的民主制度運作。拒絕亞投行,拒絕為矮化台灣主權、擴張中國政經影響力、惡化勞動與環境標準的國際強權金融資本主義競賽添材火。加入亞投行將為台灣帶來三重主權陷阱。

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邱俊榮指出: ECFA非但無助於解決台灣經濟在國際經濟整合趨勢中被邊緣化的困境,這種妄圖「以技術換市場」的類自殺行為反而使台灣落入更依賴中國的「新邊緣化危機」。FTA會有引導一國資源運用方向的作用。對某一國的出口會因FTA而變得更容易,生產活動與資源分配必定會因而更迎合該國市場的需求。因此,若夥伴國的發展程度越高,則有拉動本國技術與薪資水準的良性效果,若夥伴國的發展程度低,則會有礙本國技術與薪資水準的提升,台灣近年出口大幅集中中國正是這種情形。優先選擇與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簽訂FTA才會是好的決策。此外,若夥伴國與本國的生產互補性越大,也越能從FTA中獲益,所以應該避免先與產業高度競爭的國家簽訂FTA。

台灣教授協會高仁山則舉鋼鐵業為例,鋼鐵金屬產業(包含不鏽鋼),因中國去化過剩產能,鋼胚低價傾銷台灣,一公斤的鋼胚比一公斤的蕃薯便宜,打的台灣鋼鐵業難以生存,而台灣政府卻無法到WTO告中國反傾銷,使用中國原料加工再出口的廠商,甚至也被許多國家場把台灣連同中國一同告反傾銷,使的台灣鋼鐵金屬產業倒的倒、逃的逃。

318運動參與者魏揚指出,未來八年民進黨執政與過去八年的馬政府相較,在民主程序及對中國立場上會有些不同,但是二者在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立場上並無本質上的不同,社運反而會面臨比馬政府時期更艱困的抗爭環境。

社會企業責任顧問曾昭明對中國主導的亞投行提出批判:就國際社會對多邊開發金融機構的人權監督和生態監督來說,中國政府是將亞投行當成例外,而正是這種官僚主義的態度,就也註定了亞投行不可能是真正促進包容性成長和綠色發展的制度機構。未來亞投行運作後,將會拉低世界銀行、亞洲咖發銀行在從事基礎建設融資時的人權標準與生態標準。

與魔鬼交易?莫讓TPP傷害台灣


下午第二場論壇聚焦TPP,綠黨秘書長許博任指出加入TPP等自由貿易協定,是否有助改變台灣深陷三角貿易模式,擺脫對中依賴,是必須劃個大問號的。就以ICT產業為例,因為WTO架下ITA協定的簽署,台灣ICT產品出口關稅幾乎為零,但產業仍然高度外移中國。換言之,產業的關稅優勢,跟產業外移與否的關聯性極低。要擺脫對中依賴,解決台灣經濟的沉痾,關鍵還是在產業轉型。兩大主要政黨也都如此認為,紛紛提出產業轉型的政策。那麼加入TPP,跟產業轉型又有何關聯呢?以蔡英文產業政策為例,他提出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療、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產業,希望藉此帶動國內產業轉型。但綜觀目前國內關於TPP受益產業的討論,多半仍聚焦於紡織、石化、基本金屬、塑膠、成衣及汽機車零配件等產業,是否受TPP原產地規則影響,或者能否取得更多關稅優勢,與前述產業創新轉型計畫似較無關聯。貿易政策理論上是落實產業政策的手段,但目前來看,加入TPP這項貿易政策,與台灣推動產業轉型,進而擺脫對中依賴的產業政策主流論述,其關聯性也仍待觀察。

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經濟學博士吳啟禎表示:面對TPP議題,應該首先洞悉主控者-美國-的地緣策略盤算,找出有利於台灣的政治切入點以鞏固國家安全,然後回歸經濟層面,探討TPP對於社會經濟乃至自然生態與勞動價值的意涵。歷史上,美國從未像寄望TPP一般將國際經貿規則與自身國家安全綑綁在一起,其戰略目標清楚地瞄準中國,希望透過TPP強化美國在亞太地區的政經同盟關係,藉以壓抑中國崛起或者逼使中國轉往重視法治、人權與環保方向進行改革。為了達到這項政治目的,美國勢必得在經濟談判條件上對會員國釋放利多,同時設定中國難以企及的新型經貿遊戲規則。為因應TPP變局,越南已成為台商投資的新熱點,這項資本遷徙雖然有助於台灣降低對中國的依賴,但卻不足以為台灣經濟帶來轉型動力。除國安與政治層面的考量之外,台灣公民社會思考TPP可能的經濟衝擊,可借鏡發展已久的國際經濟整合之分析架構,在短期效果方面觀察TPP所標榜的高勞動與高環保標準能否實際造成全球剝削生產體系的相對式微?至於長期效果-即產業競爭力-其實取決於國內科技創新實力與經濟治理模式,非關乎TPP之情事,不宜混為一談。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報告「專利延長保護對國內生技產業與健保財務之影響」,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陳吉仲報告「如何讓TPP不會傷害台灣農業」,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劉靜怡報告「從TPP智財專章看公益與自由的未來」。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及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出席與談。

【新聞稿】經民連盤點318後之反服貿運動

318運動兩周年,承繼318運動四大訴求的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連續兩天舉辦四場論壇:1.在監督條例之後,新政府新國會應如何面對服貿、貨貿、亞投行,2.與魔鬼交易?莫讓TPP傷害台灣,3「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 4.深化民主,在選舉之外,經民連七項立法倡議。並於四場論壇之前,由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與顧問嚴婉玲發表「續曲---2014/4/11以後的反服貿運動(初稿)」,盤點318後之反服貿運動。

嚴婉玲顧問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訴求「退回服貿」、「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先立法,再審查」、「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在王金平承諾:「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黨團協商會議」後,四月十日結束占領行動。退場的爭議之一,這個承諾有效嗎?兩年後來看,「先立法,再審查」的策略,與之後監督條例的程序攻防,實質上達到「凍結、阻止兩岸服貿協議生效」與「攔阻兩岸貨貿協議簽署」的效果,避免台灣走入「兩岸經濟一體化」,為台灣保留了經濟自主的可能性。

與其說是長遠運動目標,318運動的四大訴求更像意外成功占領後的階段性談判策略。從運動的前後脈絡與四大訴求的關聯來看,反服貿運動的底蘊是對抗中國因素對台灣主體性的侵略,是要求深化民主,批判代議政治與現有政治體制,是要求經濟民主、分配正義、社會團結與世代正義,並以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及對抗國共談判路徑圖為背景。

2014年至今,反服貿運動在五大戰場奮戰:包括(一)堅持經濟民主,應對區域貿易協定,(二)監督條例,(三) 拒絕「同屬一中」,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阻止國共政治談判,(四) 服貿、貨貿、自經區之外的個別對中經貿開放措施,(五)憲政改革。其中憲政改革戰場與四大訴求中的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承繼,其餘戰場與訴求由經濟民主連合與聯盟各團體繼續推動。

在(一)堅持經濟民主,應對區域貿易協定戰場。面對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經民連主張「沒有民主參與,就沒有經貿談判」「沒有分配正義、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經民連兩年多來至少達成了阻止服貿協議生效、阻止貨貿協議協議簽署、阻止國會通過自經區條例等成果。TPP協議於今年二月初簽署,由於尚需各締約國完成國內程序最快將於協定簽署兩年後生效,屆時才會有台灣可否加入的問題,但目前民進黨政策希望用利用此兩年期間修改國內法律以符合TPP規範,所以衝擊與爭議將很快出現,應密切注意相關發展。而馬政府在2016大選後隔天,由財政部提出亞投行申請,4月亞投行理事會將開會審查,經民連認為加入亞投行會將對台灣主權地位造成三重陷阱的危害。

在(二) 監督條例的戰場,在第八屆立委任內,由於馬英九透過黨紀掌控國會多數,而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與民間版差異甚大,無法真正產生國會及公民社會監督的機制,在擔憂通過行政院版的「不監督條例」情況下,經民連多次與在野政黨攜手杯葛監督條例審議。民進黨態度隨大選時間逼近而有所改變,前期民進黨尚採合作立場,與民間團體共同力阻行政院版監督條例付委審查,但到第八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或恐擔心監督條例成為新政府的燙手山竽,態度轉趨積極,僅台聯黨團仍與經民連合作阻擋至會期結束。面對新國會,經民連支持監督條例的立法,但我們要求的監督條例不能流於形式,必須真正改變基層產業農民與勞工,在政府對外經貿談判中的決策參與地位。

在(三)拒絕「同屬一中」,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阻止國共政治談判的戰場,2014年6月,民主陣線抗議王張會而衍伸出的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2015年11月7日經民連在馬習會進行之際發動抗議馬習會、反一中遊行,大選前也與台教會合作共同發起「反對『一中原則』,捍衛台灣人民自決權行動」,推動新國會通過決議:否認「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共識」,來進行自救,要求立委候選人簽署「拒絕一中原則承諾書」。

在(四)服貿、貨貿、自經區之外的個別對中經貿開放措施戰場,兩年間針對個案發動多次抗議行動「抓漏」(例如反對延長陸客自由行至30日,反對郵政儲金錢進中國,反對兩岸權貴資本併購中嘉網路,反對馬英九卸任前推動的九項爭議政策--九馬撕裂台灣),也提醒各界正本清源應推動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八年來,馬英九以「行政命令」治國,不顧各界反對,跳過國會討論,猛踩油門連闖紅燈,大幅推動全面對中開放政策,憑藉的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政府的大量空白授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各項「辦法」「標準」「細則」即高達五十五項,加計各種「公告」「實質法規命令」更高達數百項。更離譜的是,該條例對於授權制定法規命令的授權目的、範圍、內容與限制幾乎沒有任何具體規定,以中國觀光客為例,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就只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完全空白授權,造就行政獨裁體制。而該條例「一國兩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錯誤國家定位,更是台、中關係、憲政體制、黑箱課綱紊亂的根源。
我們主張逐步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中國往來規範應回歸法治國原則,準用外國人(公司、銀行..)之法律規範,如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應由國會制定各該法律之專章(例如銀行法之中國銀行專章)或專法(例如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並於法律修訂完成後,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