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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新聞稿】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


民進黨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未能真正落實該黨在318運動期間所承諾的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歷經3月28日對話、3月29日、4月11日與4月15日記者會都未能獲得民進黨具體承諾,依照蔡英文準總統的標準「民進黨的特色是,如果第一次聽不見,你可以大聲講第二次;如果第二次聽不見,你可以拍桌子」,我們早該到民進黨中央黨部拍桌子,但是,我們今天不是。

七場巡迴座談,匯集人民力量

民主鬥陣總召林倢表示:我們沒有馬上來拍桌,是因為我們相信民主政治中,人民的力量才是最後的裁判。監督條例即將在內政委員會開始審查,我們決定到九位民進黨籍委員選區所在縣市舉辦「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我們要邀請九位委員的「頭家」與他們所選出的「代議士」一起來討論民進黨版的「六大缺失」與經濟民主連合的「六大主張」。正如同當年的反服貿運動初期,我們到賴士葆、張慶忠、李鴻鈞的選區進行訪調、街頭演講。我們要讓民主不僅只是選舉、要讓參與成為民主政治的常態,要讓立委知道選民會緊盯你的一言一行,我們要匯集更大的前進力量。

林倢指出:經濟民主連合、黑島青、台教會、民主鬥陣、台權會、島國前進、人約盟、臺左維新、地球公民等九個團體,第一階段預定舉行七場巡迴座談,邀請九位民進黨籍內政委員會與談的時程如下:
5月13日彰化場,黑島青與經民連負責,邀請洪宗熠委員出席。
5月14日新北場,民主鬥陣與經民連負責,邀請吳琪銘委員出席。
5月15日高雄場,台教會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趙天麟、賴瑞隆、陳其邁委員出席。
5月18日嘉義場,島國前進與經民連負責,邀請李俊俋委員出席。
5月19日花蓮場,地球公民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谷辣斯.尤達卡委員出席。
5月21日台北場,臺左維新與經民連負責,邀請姚文智委員出席。
6月1日屏東場,台權會、人約盟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莊瑞雄委員出席。
我們並將邀請更多的在地團體一起參與我們的討論,目前已有喚彰青(彰化)、洪雅書房(嘉義)、南社(高雄)加入我們的活動。

民進黨應承諾: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四月十五日記者會,我們向代表民進黨團的李俊俋委員提出「三方對話」、「公開辯論」的訴求,要求民進黨於七日內:(1)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民進黨、時代力量、經濟民主連合)。(2)就是否同意經民連「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應說明理由並進行公開辯論,至今,民進黨仍未具體回應。

呼籲九位委員連署修正動議

賴中強說,我們呼籲內政委員會九位民進黨籍委員,將經民連「六大主張」:(1)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2)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3)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4)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5)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6)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連署為修正動議。

民進黨確實在大選中贏得多數選民付託,我們尊重選民的決定並接受以民進黨版為討論架構的政治現實,但要求將經濟民主連合以民間版為基礎的「六大主張」經由修正動議納為監督條例的內容元素。

我們的立場

賴中強表示:我們期待民進黨在五二○前就「三方對話」、「公開辯論」做出承諾,並由九位委員就經民連「六大主張」連署修正動議,我們會將民進黨如此回應視為善意,並進行後續良性對話。否則,我們只好依蔡總統的建議「拍桌」了。

如果掌握監督條例審查主導權的民進黨在五二○前排審監督條例,忽視經民連「撤回江宜樺版」、「新陸委會主委備詢」的訴求,我們將提前採取抗議行動。

時間:2016年4月27日上午十點   
地點:北平東路民進黨中央黨部外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發言: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林倢(民主鬥陣總召)
出席: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授協會、民主鬥陣、臺左維新、地球公民基金會、永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島國前進。

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六大缺失及QA

六大缺失: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Q1: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是已經刪掉「張慶忠條款」了嗎? A1:不對。 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中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但「協議文本」仍保留「備查」的規定。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 依照民進黨版草案規定,「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兩岸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簽署前後都應該有完整的國會審議」。 「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但中國政府不一定會對內容照單全收,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過的內容有很大落差,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 Q2: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也有衝擊影響評估的規定,能夠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A2: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對於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要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Q3:馬英九任期即將屆滿,民進黨不可能「賣台」,也不太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有必要對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設下門檻,綁手綁腳嗎? A3: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 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監督條例應該採取以下規範: (1)監督條例明定現階段禁止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2)或者,明定監督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協議,政治談判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政府不得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3)或者,依照民間版建議,設下高門檻,談判前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協議文本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強制交付公民複決。 Q4: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的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是什麼? A4:民進黨版草案,關於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是「一國兩區」。 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該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 Q5: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有落實「公民參與」嗎? A5: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另外,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Q6: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可以適用服貿、貨貿嗎? A6: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租稅協議、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豈不是打了兩年前參與318佔領立法院運動的50萬公民一巴掌?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監督條例要有溯及、過渡條款。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決定續推,應重新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釐清談判目標(貨貿目標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

【新聞稿】從司法互助協議的備查,看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缺失

8名國人在肯亞獲判無罪後遭強押至中國事件,引發各界對台海雙邊「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司法互助協議)的關切,這個協議當年在立法院的備查過程,正足以檢視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缺失。

反民主的備查程序,張慶忠早有「前科」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司法互助協議是在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時簽署,簽署後行政院於4 月 30 日第 3142 次會議核定,送立法院備查,行政院主張該協議不必經立法院審議同意,只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生效,依據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立法院收到這個備查案後,於當年5月15日院會決定交付內政等五委員會聯席審查,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張慶忠於6月10日召開聯席會審查,聯席會在報告及質詢之後,民進黨委員提出數個臨時提案,包括:
臨時提案二,主張該協議「與人民權利、義務重大相關」,應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要求該協議「不得逕行生效,應待完成法定程序後,海基會始得與海協會交換生效文件」(提案人:邱議瑩、翁金珠、余 天、李俊毅、柯建銘、黃偉哲、王幸男、賴清德、高志鵬、管碧玲、陳 瑩)。
臨時提案四,質疑該協議「讓中國握有是否遣返罪犯的最終決定權」;臨時提案五,質疑該協議「使用“移管、接返”等字眼有矮化主權意涵,應以國際間通用之“引渡”字眼取代」;臨時提案八,質疑該協議「『其它刑事犯罪』,因定義不明過於籠統,將導致中國可能將我國境內之民運人士、西藏獨立人士、法輪功人士及台獨人士皆定義為刑事犯而要求遣返」,均應「聲明不予認可」,並列為下次江陳會「重提談判項目」(提案人:王幸男,連署人:余 天、賴清德、高志鵬、柯建銘、李俊毅、黃偉哲、陳 瑩)。
當日會議主席張慶忠就前開提案並未交付表決,而是做成「另擇期處理」之決議。也就是說,立法院並未完成所謂「備查程序」,至今司法互助協議案仍高掛在內政委員會的「待審議案一覽表」,仍待新國會審查。
然而,行政院主張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於是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施行至今,各種爭議屢見不鮮。

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備查」規定的質疑:


我們要請問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一)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有沒有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行政院說了算條款】「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所謂「相關法規」有無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張慶忠條款】「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二)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保留協議文本的審議及「備查」規定,但是,對
於應「審議」或「備查」有不同意見時,究竟是行政院還是立法說了算,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空白沒有規定,這樣不就會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行政院說了算條款】?
(三)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保留協議文本的審議及「備查」規定,但是,對
於備查程序如何進行,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空白沒有規定,這樣不就會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的【張慶忠條款】?
(四) 如果民進黨要將協議的「備查」限縮為只適用於對五條第三項之「已
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尚未見黨團幹部正式發言),為何沒有在條文中明載?為何沒有配套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
(五) 當年民進黨委員對於司法互助協議審查時提出的各項質疑,確實是
真知灼見,至今也未解決,然而,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沒有回溯過渡條款,那要如何讓國會重新檢視司法互助協議呢?
(六) 請問民進黨黨團,就當年司法互助協議的審查,你們認為當年的民進黨提案是錯的嗎?你們認為當年行政院送「備查」是對的嗎?主席張慶忠的處理是對的嗎?行政院未等國會完成審查就讓司法互助協議生效是對的嗎?還是,真正錯的是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沿用反民主的「備查」規定?

時間:2016年4月12日上午十點   
地點: 台灣勞工陣線辦公室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新聞稿】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六大缺失記者會新聞稿

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我們在這裡翻過了牆,衝進立法院議場。我們想堅守的,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在等待的,是這個傲慢的政府與台灣多數民意對話、和解。(2014.4.10《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兩年前的4月10日, 經過573 小時占領後,我們退出對面的立法院議場,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詳細審閱後,我們絕不會說「民進黨版跟江宜樺版一樣爛」,但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未徹底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存在六大缺失,我們呼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我們公開對話,並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採納民間版建議,改正這六項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我們將在本週五上午九點前往立法院,就這六大缺失,提出我們的對應主張。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賴中強表示: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審議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第六條),但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因為民進黨版對於簽署後「協議文本」如何「備查」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縱然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仍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通過的內容有落差,尤其是國會對「協議草案」提出修正,雙方續行談判結果,中國政府未必會照單全收,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而對「協議文本」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第五條第二項),更不可能被「協議草案」審議所取代。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賴中強並表示,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列為行政機關對國會的「說明」事項(第五條第一項),對於衝擊影響評估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利大於弊)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3)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實在令人憂心。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定: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經民連顧問徐偉群指出,八年來馬英九「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大區」的錯誤國家定位,讓台灣的主權受到嚴重傷害。或許是為對中國釋出「善意」,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2016年2月18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充分說明民進黨版草案此一定位。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徐偉群並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
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民進黨版草案如此龍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草案均未加採納。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得承諾嗎?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各階段的監督力道是採「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簽署」及「談判中」的協議,過去沒有「先嚴(強)」,現在就不應「後寬(弱)」,要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

時間:2016年4月11日下午兩點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徐偉群(經民連顧問,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經濟民主連合於3月2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不應納入「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的張慶忠條款,昨日民進黨團書記長陳亭妃與幹事長吳秉叡分別向媒體澄清。陳亭妃表示:「民進黨版是列審議的時間,一定要讓對方知道審議時間,若完全遙遙無期,無論那個國家都沒有見過,與張慶忠條款無關」,而幹事長吳秉叡則承認說:黨版草案「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
http://www.nownews.com/n/2016/03/30/2045294 (nownews)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03-30/71688 (新頭殼)
經濟民主連合強調,限期審查還不是張慶忠條款,但「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就是不折不扣的張慶忠條款,擬議中的民進黨版有沒有規定「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吳秉叡委員前面的發言已經給了肯定的答案。就如同3月29日記者會中舉得例子,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對行長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於提出七十二小時後,國會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這並不違反民主原則,但如果規定逾期未表決視為倒閣或視為不倒閣,那就徹底違背民主國原則。

至於兩位委員主張「絕對沒有所謂『逾期自動生效』的相關字眼(陳亭妃nownews)」,「跟張慶忠條款所謂送立法院備查30日未審議完成即生效有所不同(吳秉叡新頭殼)」。張慶忠當年也沒說「自動生效」、「視為生效」,2014年3月17日「30秒」過後的記者會,張慶忠是主張「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至於那「30秒」,被壓在地上的張慶忠他喊的是「海峽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處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並見柯建銘,大局,承擔 第170頁

若明天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真的規定「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這無疑是張慶忠30秒之翻版。

部分民進黨人士引美國TPA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中規定貿易協定送交國會九十天內要完成審議之條文,為「張慶忠條款】辯護。但是美國TPA法案並未規定「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以今年2月4日簽署TPP為例,一般判斷,到今年底國會大選結束都不會審議,要到明年下屆國會才會做出決定。大力推動TPP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不敢主張「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