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第一次產業參訪暨志工出遊活動遊記(蘇育萱)

作者:蘇育萱(經民連志工)
地點:八里挖子尾、林口懷德居
時間:2016/10/8

風和日麗的早晨,今日是與經民連的夥伴一同前往八里老街與林口懷德居的參訪,路途中行經高架橋,坐在窗邊俯瞰下,映入眼簾的是二重疏洪道親水公園,與夥伴們聊到此地景,才驚然聽到當初為了打造二重疏洪道親水公園,所發生的迫遷事件,翻轉了這個我兒時遊戲、騎腳踏車的美好記憶,原來童年記憶背後乘載了故事中的傷痛與苦難,而這一切被一片市民讚賞的綠地所埋葬了。

來到了八里,抵達第一站-挖子尾自然保留區,恬靜的紅樹林保留區孕育著多樣的生命,有水筆仔的搖曳,彈塗魚與招潮蟹交互在溼地上跳著與走著,當然挖子尾也是漁民維持生計的重要之地,一路上的指示牌,自然能看出端倪,挖子尾的傳統漁船多為平底的舢舨,這類的平底船適合在沿海的淺水域操作,停船時,就泊在灘地,不需要碼頭。


而持續漫步之時,看到了挖仔尾吳府王爺廟,也能感受信仰與當地漁業的緊密關係,路途中的紅磚所堆砌的老屋,又讓此地添上一層不同與都市大樓的清雅之感,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自然是坐落在路口要道旁的柑仔店,對比現今社會模板化的便利商店,柑仔店的招牌上還有一隻皮卡丘作為鎮店之寶,也讓柑仔店不失「人」味,還有些許童趣。
 
隨後,我們到了八里老街享用午餐,結束後,我們前往坐落在恬靜山林中的中式三合院-懷德居,一進去,牆上放置許多學生作品的模型,每一樣都極富特色,創意顯露無遺,懷德居是台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教授「林東陽」教授的老家,一開始因為林教授退休後,想把自己的珍貴建築類書籍及建築模型捐給北科大,學校不接受,於是回到老家,將「懷德居」建置為圖書館,又名為「懷德居家具知識館」,而林東陽教授的第二個夢想是打造一所木工學校,這所由舊豬舍在2006年所創立的「懷德居木工實驗學校」,突破傳統技職教育的限制,透過「做中學」的精神,培養學員設計與實做的能力,採取混齡教學,沒有統一進度與課程,招收學員不論學經歷,無經驗可,學生雖然不多,但每次開放報名,很快耶都滿額了,而林教授也提及,能夠創立這所木工學校是靠著向各地募款而來,創立木工學校的背後是因為深知家具產業市場萎縮,「木工價值」也可能因為在全球市場化的洪流所淹沒,振興木工教育的目的除想回饋社會,還有想為了守護價值而努力,當然言談中,也感受得到教授也相當為他的學生感到驕傲,因材施教的教學模式,學生在這裡可以自由創作、探索自我、理解自己需求,當然,也有不少學生,獲得國際家具大獎,創造力的注入,也活化了作品的生命力。
爾後,我們參觀工作室,看著每位學生專注地揀選木材、雕刻,仔細觀察,發現許多木頭都是經過反覆利用,一問之下才明白,學生們都相當具有環保意識,透過撿拾廢棄的木頭,從新削皮、切割、組裝,運用巧思,完成每個人腦海中所刻畫出對於作品的圖像,每個人各自有著不同的動機,為自身的作品付出努力,有些是希望給孫子做一個書櫃、有些是家裡需要一張小板凳,希望家裡有耐用的家具、手作的比較細緻也比較堅固,有些是家人可以用著自己手做的桌子,大家一起吃飯,作品是依循著個人情感中所生成的,這樣的勞動,把個人肉身與實物重新牽繫在一起。
而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學生與學生們之間的互助網絡,在參訪的過程中,教授有提及木工的危險性,當我四處走動之時,看到有一位學生將不算大塊的木頭,放進一個似乎不適當的機器,準備進行切割,看到有一位資深的學生,馬上跳出來阻止他,並與對方耐心講述要如何處理手中的木頭以及機器的使用方法,這樣的景象,讓我更深刻感受到彼此的激盪、互相討論、與實作的經驗累積與同儕之間的資訊交換,是更加紮實的知識習得。

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聲明稿】經民連對涉跨國電信詐騙案之國人遭強行遣返中國聲明稿

兩岸司法互助及中國司法人權現況公聽會
經民連對涉跨國電信詐騙案之國人遭強行遣返中國聲明稿

針對今年四月以來多起涉嫌跨國電信詐騙案之國人遭強行遣返中國一事,經濟民主連合提出以下六點聲明:

一、抗議中國侵犯台灣司法主權

四月以來,多起涉嫌跨國電信詐騙案之國人遭強行遣返中國,其中肯亞案甚至發生已獲判無罪的國人遭到肯亞警方違法拘留,而後由中國派員強行擄走,違反國際法原則與慣例。我國應當極力阻止各國強行將國人遣返中國,避免國際社會因此默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政府應該適時召開國際記者會,向國際社會抗議中國侵犯台灣司法主權,突顯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的事實。

二、抗議中國、亞美尼亞、肯亞侵害犯罪嫌疑人之人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又於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肯亞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經於當地法院獲判無罪,肯亞警方卻仍配合中國違法拘留犯罪嫌疑人,中國更派員強行將嫌疑人押回中國。亞美尼亞案中,亞美尼亞政府在偵查期間拒絕提供案情,並試圖隱藏被捕國人行蹤,違反當事人意願,將國人強行遣送至中國。上述種種行徑,皆已嚴重侵犯人權,違反國際公約,我國應提出強烈抗議,並向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等國際人權組織反映中國、肯亞、亞美尼亞等國侵犯人權的行為。

三、政府應該強化駐外館處之能量

從今年八月底發生亞美尼亞案來看,由於亞美尼亞當地無我國之駐外館處,必須由遠在兩千公里之外的駐俄羅斯代表處派員前往處理,亞美尼亞當局又拒絕發給我人員簽證。肯亞案中,當地亦無我國駐外館處,必須由遠在三千公里之外的駐南非代表處派員前往交涉。顯示我國駐外館處數量不足,外交部應該積極擴展駐外館處,並強化外館處能量,即時提供國人司法扶助。

四、政府應該強化國際司法互助

行政部門應該組成專責小組統合各部會資源,建立個案追蹤機制。並積極與各國執法單位合作偵察跨國電信詐欺案件,行政部門也應就上述工作定期向國會報告。此外,目前我國僅和美國、南非和菲律賓三國簽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政府應該積極和其他國家洽簽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五、監督條例應該包含人權條款

中國政府缺乏法治,侵犯人權的行為俯仰即是,可見台灣與中國交往時,人權保障之必要性。經濟民主連合主張:「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加入人權保障條款,明訂協議之內容及其解釋與適用,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協議內容應包含任何一方於違反人權互惠保障義務時,他方之磋商請求權及終止條款。

六、監督條例應該制定過渡條款

監督條例應該訂定過渡條款,明訂包含「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內的「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應該受監督條例規範,政府應就上述未經國會審查通過之協議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提出(1)終止協議,(2)續行協議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協議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時間:2016/10/7(五) 下午2:00~5:00
地點: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