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賴中強:監督條例不容「一國兩區」

民進黨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並「勸導」個別委員撤回「兩國論」版本。外界聚焦批評草案名稱,民進黨在「兩國」與「兩岸」間前後不一,反而忽略了草案內容,民進黨版徹底接受了「一國兩區」。
「兩岸」用語,是政治人物為規避台海雙邊國與國關係,所創設的模糊語詞,論者常譏笑到底是大西洋兩岸還是淡水河兩岸。為回應經濟民主連合批評,民進黨四月十五日聲明表示:「本法以『兩岸』為名,較中性且通俗…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

光看聲明文字,會誤以為民進黨版對於台灣與中國間關係的定位,不採取立場,畢竟大西洋兩岸,英國與美國之間,也是國與國的關係,所以稱「兩岸」較中性。然而,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沿用至監督條例。這包括:「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今年二月十八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說明民進黨版此一定位。無疑地,民進黨版所稱的「兩岸」,就是「一國兩區」,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國會首次政黨輪替後,如果監督條例沿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位,將是民主的挫敗。建議至少應刪除「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技術性規定如要援用,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錯誤用語。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2933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新聞稿】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


民進黨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未能真正落實該黨在318運動期間所承諾的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歷經3月28日對話、3月29日、4月11日與4月15日記者會都未能獲得民進黨具體承諾,依照蔡英文準總統的標準「民進黨的特色是,如果第一次聽不見,你可以大聲講第二次;如果第二次聽不見,你可以拍桌子」,我們早該到民進黨中央黨部拍桌子,但是,我們今天不是。

七場巡迴座談,匯集人民力量

民主鬥陣總召林倢表示:我們沒有馬上來拍桌,是因為我們相信民主政治中,人民的力量才是最後的裁判。監督條例即將在內政委員會開始審查,我們決定到九位民進黨籍委員選區所在縣市舉辦「318未竟之業,監督條例巡迴座談」,我們要邀請九位委員的「頭家」與他們所選出的「代議士」一起來討論民進黨版的「六大缺失」與經濟民主連合的「六大主張」。正如同當年的反服貿運動初期,我們到賴士葆、張慶忠、李鴻鈞的選區進行訪調、街頭演講。我們要讓民主不僅只是選舉、要讓參與成為民主政治的常態,要讓立委知道選民會緊盯你的一言一行,我們要匯集更大的前進力量。

林倢指出:經濟民主連合、黑島青、台教會、民主鬥陣、台權會、島國前進、人約盟、臺左維新、地球公民等九個團體,第一階段預定舉行七場巡迴座談,邀請九位民進黨籍內政委員會與談的時程如下:
5月13日彰化場,黑島青與經民連負責,邀請洪宗熠委員出席。
5月14日新北場,民主鬥陣與經民連負責,邀請吳琪銘委員出席。
5月15日高雄場,台教會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趙天麟、賴瑞隆、陳其邁委員出席。
5月18日嘉義場,島國前進與經民連負責,邀請李俊俋委員出席。
5月19日花蓮場,地球公民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谷辣斯.尤達卡委員出席。
5月21日台北場,臺左維新與經民連負責,邀請姚文智委員出席。
6月1日屏東場,台權會、人約盟與經民連負責,邀請莊瑞雄委員出席。
我們並將邀請更多的在地團體一起參與我們的討論,目前已有喚彰青(彰化)、洪雅書房(嘉義)、南社(高雄)加入我們的活動。

民進黨應承諾: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四月十五日記者會,我們向代表民進黨團的李俊俋委員提出「三方對話」、「公開辯論」的訴求,要求民進黨於七日內:(1)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民進黨、時代力量、經濟民主連合)。(2)就是否同意經民連「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應說明理由並進行公開辯論,至今,民進黨仍未具體回應。

呼籲九位委員連署修正動議

賴中強說,我們呼籲內政委員會九位民進黨籍委員,將經民連「六大主張」:(1)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2)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3)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4)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5)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6)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連署為修正動議。

民進黨確實在大選中贏得多數選民付託,我們尊重選民的決定並接受以民進黨版為討論架構的政治現實,但要求將經濟民主連合以民間版為基礎的「六大主張」經由修正動議納為監督條例的內容元素。

我們的立場

賴中強表示:我們期待民進黨在五二○前就「三方對話」、「公開辯論」做出承諾,並由九位委員就經民連「六大主張」連署修正動議,我們會將民進黨如此回應視為善意,並進行後續良性對話。否則,我們只好依蔡總統的建議「拍桌」了。

如果掌握監督條例審查主導權的民進黨在五二○前排審監督條例,忽視經民連「撤回江宜樺版」、「新陸委會主委備詢」的訴求,我們將提前採取抗議行動。

時間:2016年4月27日上午十點   
地點:北平東路民進黨中央黨部外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發言: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林倢(民主鬥陣總召)
出席: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授協會、民主鬥陣、臺左維新、地球公民基金會、永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島國前進。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新聞稿】經民連正面看待:監督條例延後審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下週議程出爐,並沒有外界預期的<監督條例>,就此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正面看待監督條例延後審查」。

賴中強指出:立院民進黨團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於四月十五日付委,二十六日復議期滿後,內政委員會依法可於二十七日開始審查,總召柯建銘四月一日亦表示「最快四月底開始審查」。日前,經民連投書報社,呼籲民進黨「展現不同於國民黨的民主高度」,要求待五月二十日新政府上台,林全院長撤回「江宜樺版」,且新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可到院備詢後,再來審查監督條例。否則,下週開始審查「監督條例」,將由任期剩下二十幾天的夏立言備詢,說明已無任何正當性、代表性的「行政院版」,並就其他版本以主管機關陸委會的立場表示意見。屆時,無論重演「九局下半,我最大」,或「官將下台,其言也善」,都無法取代真正要執行「監督條例」的新陸委會主委張小月的備詢。而民進黨或時代力量委員透過詢答,對馬政府再尖銳的批評,其建設性也遠遠不及要求新主委張小月說明在不同版本下,陸委會將如何處理國會監督、公民參與、資訊公開、人權保障?將如何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今日出爐的內政委員會下週議程,並沒有外界預期的<監督條例>,賴中強表示:正面看待監督條例延後審查,但要求接下來五月九日當週也不應排審,要等到新政府上台,行政院版撤回,新陸委會主委可備詢時再排審。

賴中強並提醒:上週五「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記者會至今,民進黨尚未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民進黨、時代力量、經民連);亦未就就是否同意經濟民主連合關於<監督條例>的「六大主張」做出具體回應,並就不同意部分,說明理由並進行三方公開辯論。經濟民主連合依然期待民進黨的具體回應。

賴中強:測試民進黨的民主高度

立院民進黨團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於四月十五日付委,復議期滿後,內政委員會非常可能在二十七日或二十八日開始審查。筆者認為應待五月二十日新政府上台後,再開始審查,雖然只差二十幾天,但對於民主政治、責任政治,卻有重大意義。

立院待審中「監督條例」草案共六個版本,分別代表民進黨、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江啟臣版)與民間團體(尤美女版),唯獨行政院版在五月二十日後,完全喪失正當性。行政院版,是在江宜樺院長任內定案。三一八反服貿運動當時,江宜樺以「行政部門已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為藉口,強悍回絕「台海雙邊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運動訴求,並發生三二四行政院流血鎮壓事件。

直到三三○凱道大集結前一天,馬英九才鬆口「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而四月三日行政院通過草案,更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在敷衍運動。國人完全無法接受歷經民意洗禮的新國會,所通過的監督條例帶有江宜樺的高傲與馬英九的敷衍。因此,我們要求待五月二十日新政府上台,林全院長撤回「江宜樺版」後,再來審查監督條例。

再者,委員會法案審查程序,從提案說明及主管機關詢答開始。如果下週開始審查「監督條例」,將由任期剩下二十幾天的夏立言備詢,說明已無任何正當性、代表性的「行政院版」,並就其他版本以主管機關陸委會的立場表示意見。屆時,無論重演「九局下半,我最大」,或「官將下台,其言也善」,都無法取代真正要執行「監督條例」的新陸委會主委張小月的意見。而民進黨或時代力量委員透過詢答,對馬政府再尖銳的批評,其建設性也遠遠不及要求新主委張小月說明在不同版本下,陸委會將如何處理國會監督、公民參與、資訊公開、人權保障?將如何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期待民進黨,展現不同於國民黨的民主高度。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1950

邱文聰/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畫虎不成反類犬

如果說,反對「民主黑箱」、質疑「自由貿易」與對抗「中國因素」是三股促成兩年前三一八運動的力量,兩年後即使已即將全面政黨輪替,三者依舊還沒有被妥適地安置在民主的治理之下。
近日,長期推動反服貿並共同發起三一八運動的經民連(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等公民團體,在立院大門前舉行記者會,指出即將執政的民進黨「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有六大缺失,實質背棄民間版監督條例的五大立法原則,也背棄自己原來的立場,向國民黨的政院版看齊。民進黨則連夜發出兩千七百餘字的聲明回應,強調自己不是國民黨,也不會是國民黨,而是依據「公開、透明、民主、決議」的精神,在「不談判條例」與「不監督條例」間,找到最佳答案。
姑且先不論民進黨是不是國民黨,會不會變成國民黨,就讓我們來看一下,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要如何解決「民主黑箱」的質疑,如何處理「自由貿易」的爭議,如何因應「中國因素」的威脅。


設了三道卡榫 卻留了幾道暗門

根據民進黨的說法,民進黨版為兩岸協議設立了三道民主管控的卡榫:談判開始前對立院「委員會」的談判計畫報告,談判中立院審議協議草案,以及正式簽署後立院對協議文本的逐條討論全案表決。
平心而論,「談判計畫報告」的設計與民間版「締結計畫報告」相當,確實已較國民黨政院版為進步。但民進黨版的「談判計畫報告」只需向委員會而非立法院提出,也無需說明「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相較於歐盟目前在「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談判過程中,清楚說明「談判政策立場」並大方對外公開「協商中歐盟擬議之條文」的作法也落後一截。更大的問題則在第二道卡榫的草案審議,與第三道卡榫的包裹表決。
民進黨版引入簽署前的「草案審議」,主要是為簽署後的「包裹表決」鋪路。這樣的設計看似同時照顧到事前的民主管控與事後的審查效率,但存在三個暗門,讓張慶忠和江宜樺的幽靈借屍還魂:
第一,過去服貿審查的爭議之一在於,協議究竟要比照條約的「審議」或行政命令的「備查」,是不是政院說了算。政院當時根據「兩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主張服貿是「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堅持只送立院「備查」。民進黨版對何種協議應送審議、何種可送備查,既未明文排除上述兩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也未如民間版針對審議或備查,訂定爭議解決程序。因此一旦政院於簽署後以備查程序將原應送審議的協議送交立院,立院頂多只能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交付委員會審查,將無從避免重演張慶忠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委員會三個月內逾期未完成審查者視為通過的戲碼。
第二,依照民進黨的解釋,民進黨版其實只允許「已施行協議的補充性或延續性協議」在簽署後送備查,其餘所有協議,不論是屬於事後應送立院審議或是可送備查的類型,均須在簽署前經過「草案審議」,也一併適用事後的「包裹表決」。然而,依照民進黨版的「草案審議」程序規定,立院「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這個規定與現行對行政命令的「備查」程序一樣,均藉由限定立法院在三個月或九十天的期限內做出決定,而實質上剝奪國會少數黨在一般法案審查中,原本可透過議事程序手段,與國會多數黨抗衡,以便爭取更多民意支持的機會。說穿了,民進黨的「草案審議」程序,其實就是一個沒有備查名稱的準備查程序罷了。
第三,江宜樺當初說,依照國際慣例,服貿協議只能包裹表決。這個明顯錯誤的說法,現在卻要由民進黨將之明文立法。包裹表決的國外比較法制不是沒有,但卻是建立在國會自主、兩黨仍可相互制衡,以及黨員不受政黨控制的柔性政黨體質之上。台灣在欠缺這些條件下,卻僅以一個相當於備查程序的「草案審議」為配套,就要模仿國外包裹表決的立法,恐怕是畫虎不成之作。

單向影響評估 無從解決爭議

再來看民進黨如何解決自由貿易下的利益分配爭議。
民間版「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是要作為經濟民主、分配正義、因應雙邊協定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但民進黨版的影響評估,卻只是一個可由政府單向進行的作文比賽。民進黨告訴大家,「我不是國民黨」,我的立院會實質監督,將可有效確保行政院確實進行影響評估。
問題是,當政院只需要提出影響評估報告,不須要提出評估所由依據的基礎事實與證據,只允許官方評估,而不允許民間提出相對應之評估報告;只需要提出「因應方向」,而不需要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再加上政院與國會多數都醉心於有利於大企業的自由貿易經濟思維,而罔顧另一種經濟民主與社會分配正義的價值時,民進黨不是國民黨的辯解,還有任何意義嗎?建立在空洞的影響評估之上的「草案審議」,有任何作用嗎?

維持現狀 法理基礎呢?

最後來看民進黨如何因應「中國因素」的威脅。
即使不談民進黨自己從「臺灣與中國」的法案名稱改成「兩岸」的立場退卻問題,還是可以問,民進黨自己對於念茲在茲的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的「維持現狀」,究竟又有多真心誠意?
民進黨版中明文將「政治議題」納入兩岸談判事項,卻又在回應聲明中主張「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這樣的立場雖然是與其「維持現狀」的政治宣示相符,但若確為民進黨版的立法原意,何不清楚寫明「禁止」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之談判?事實上,無論是過去馬習會的暴走,或者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中與「主權在民」原則存在明顯衝突的「大陸地區」幽靈,都說明了,就算是維持現狀,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保障下,「維持現狀」終究只會是隨時都可被任意戳破的夢幻泡影,而不是受到民主法制明確保障的現實。
民間版特別針對這類可能變動台灣主權獨立現狀的兩岸交流,規定了嚴格的發動與通過門檻,同時要求必需強制交付公投。少了這一層「法理維持現狀」的制度保障,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終究仍將臺灣置於必需無時不面對中國促統談判壓力的陰影之下。
民進黨是不是在接收三一八運動所累積推倒國民黨的公民社會資產成功取得政權後,就轉身背棄台灣公民社會的期待?這絕不是民進黨自己否認,說了就算。


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0439

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賴中強:敬覆民主進步黨四月十五日深夜聲明

針對昨日「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行動,民進黨中央黨部於昨天深夜發出回應聲明(http://www.dpp.org.tw/news_content.php?sn=8919),本人謹先針對其中關於監督條例草案「六大缺失」「六大主張」的論點回應並就涉及個人部分說明,團體的正式聲明,會在討論後發出

一、備查爭議,依然存在:

關於協議文本「備查」爭議,民進黨依然未說明,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會被「適用」的條款,是否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是否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為何民進黨版不願意明文排除這些爭議條款的適用?是不是陸委會舊官僚從中作梗?
(一) 民進黨聲明回應「至於備查的規定,『只有』對已施行協議(立法院已審議完成)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但是,細看民進黨版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已施行之協議,後續進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者..主管機關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我們看不到「只有」,條文並沒有規定「除此情形外,一律送立法院審議」。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那不就又回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
(二) 民進黨版聲明回應「至於『備查』部份,本為技術性補充條文,若有任何疑慮,國會亦有權『審查』任何條文」,請問,根據哪一條法律,國會可以把行政院送備查的協議改成審查?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完全沒有規定,草案全文實際上也沒有民進黨聲明所指條文「若協議『本文』的審查在期限內未完成,則交由立法院議決」。那是不是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適用相關法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行政命令備查案)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如果第六十條可以適用,那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不就一併適用了嗎?
(三)「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仍應送「審議」,而非「備查」否則,跨越台灣海峽中線的新航道,就只是《空運補充協議》的延續性談判,增加中國觀光客名額,就只是《旅遊協議》的延續性談判,都只須要送國會「備查」?

二、影響評估後,行政院的因應義務何在?

(一)民進黨聲明回應「在立法院的實質監督、掌握最終決定權(或否決權下,已經可以有力地確保行政院無法像過去一樣只是進行作文比賽,而是必須針對..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等等各項社會關心的部分,提出完整明確的評估報告」,民進黨依舊沒有回答影響評估後,行政院的因應義務何在?為何不依民間版建議,明定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為何不明定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二)更何況,民進黨版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到國會審查協議草案階段,政府只向國會提出「利害關係人預期影響評估與政策之『因應方向』」,沒錯,「因應方向」,這不就是作文比賽嗎?

三 主權談判,為何不明文排除?

(一)民進黨聲明回應「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是整份回應聲明中少數值得肯定之處。但是,問題來了,「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這句話是不是應該寫進監督條例條文,明文排除主權談判?我們總不能把民進黨中央黨部聲明稿當法律吧?更何況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還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呢(第二條第一款)。
(二)再者,民進黨聲明說「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就交付公投」,請問誰來決定有沒有需要公民投票?民間版要的是「強制公投」,所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一律要交付公投。如同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條款一樣,「沒有公投,就沒有賭場」,「沒有公投,就沒有主權談判」。而不是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下的「任意性公投」,像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這個問題,不是一句聲明「至於目前各界所質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鳥籠式公投的質疑,民進黨也將致力於推動修法,使公民投票的機制能夠確實反映民意」,可以含混帶過的。

四 一國兩區,絕非共識:

(一)民進黨聲明:「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這是整份聲明中最令人遺憾之處。民進黨明知「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樣的定位為多數人民所不接受,還要硬凹「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刻意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透過該條款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包括:「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等等。
(二)我們可以理解民進黨的策略選擇「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但如果是這樣,更應該接受經民連的建議: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項技術性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用語。

五 公民參與,未獲尊重:

(一) 民進黨聲明回應「法案中並明文規定,要將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的辦理情形,納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之內容,由國會進行嚴格監督。如果國會對公民參與狀況不滿意,也可以不讓協議進到下個階段」,把公民參與能否落實,完全繫諸國會的監督,「國會的不滿意」,這跟民間版把公民參與與國會監督並立為五大立法原則,大相逕庭。民進黨中央這樣的回應方式,更讓我們擔心行政立法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將來對於行政機關所「規劃」的公民參與,還會有多大的監督?多少的不滿?
(二)民進黨並未回應經民連三點建議:(1)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3)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六 回溯條款,沒有回應:

(一) 民進黨聲明的第六點,是在說行政院版是「不監督條例」,民間版是「不協議條例」,民進黨版有效可行。對於民間版主張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應有溯及、過渡條款,完全沒有回應。
(二)只好再提醒一次:
我們主張監督條例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談判中」「審查中」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1)談判中協議(例如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果民意支持續推,也應重新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
(2)國會審議中尚未生效協議(服貿協議、租稅協議),政府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檢討是否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由國會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3)國會備查程序尚未真正完成,馬政府已與中國換文生效的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政府應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提出1.終止,2.續行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七、再次呼籲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一)民進黨聲明提到:「在《監督條例》草案形成的過程中,民進黨一直和公民團體進行討論,也曾經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及修法小組的立委們,會同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逐條商議』。」
(二) 我們是真的很期待民進黨真的願意跟民間團體「逐條商議」,然而,本人於3月25日周五收到民進黨方來信,第一次看到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條文。周末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真心誠意提出十五點意見,於3月28日周一下午四點,與柯建銘總召、邱太三部長等人會面討論。會議於邱部長說明民進黨版架構後,本人就十五點意見逐一向邱部長等人說明,然而邱部長「立場堅定」,會議於五點半結束,說服工作無任何進展。為了在3月29日民進黨黨政協調會報前作最後呼籲,也為了向經濟民主連合各團體及支持者負責,避免「密商」的疑慮,我們在3月29日上午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十五點建議,但信守承諾,對於記者問到民進黨的版本是什麼,對經民連意見的回應是什麼,一概不予回覆。遺憾下午傳來消息,民進黨黨政協調會報定案的版本,即為3月25日周五收到的版本。失望之餘,在網路上公開呼籲民進黨參考民間版及十五點建議做出修正,可惜4月1日民進黨黨團大會討論,只收回「半個」張慶忠條款。
(三)這就是民進黨聲明中所謂「逐條商議」的過程。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依然衷心期待:(1)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持續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2) 民進黨黨團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這「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請說明理由並進行公開辯論。

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稿】 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行動

         
理想的代價與重量,我們要負起責任,共同承擔。這只是開始,我們堅持想要的「真正的改變」,絕不會棄守。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
-----《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2014.4.10
我們要繼續行動,並持續監督政府與立法,如果這個政府執意蠻幹,我們一定會重回街頭!走出立院後的下一階段,第一條戰線,是迫在眼前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須以民間版五大原則為基礎的立法推動。即便暫時撤離了立法院,我們仍要警告台灣現有的政治精英,特別是握有行政權的執政黨,以及至今仍服從於馬意的藍委,應該要體認到人民的意志,停止再以欺騙伎倆來閃避人民的訴求。
-----《轉守為攻,遍地開花》,2014.4.10

兩年後的今天,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即將付委審查,我們重新回到立法院大門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一、監督條例,三方對話。二、六大爭點,公開辯論。三、堅持六大主張,要求撤回江宜樺版監督條例。

一、監督條例,三方對話:

    318國會佔領運動兩周年,我們盼到馬英九即將下台,我們盼到國民黨失去政權。這兩年來,在318運動者的持續努力下,王金平院長確實信守當初承諾,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也做到「不可讓黑箱服貿協議闖關,不可讓保守的行政院版本監督條例通過」。然而,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這個版本並未真正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
    我們今天必須站出來,因為318的責任未了。我們必須站出來,因為民進黨政府即將上台的準閣揆林全宣稱要續推服貿、貨貿,即將就任的國發會主委陳添枝還是ECFA戰將,我們對新政府未來的經濟發展方向感到憂心。身為318的參與者我們有責任提出質疑:賦予行政權高度彈性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不是在為延續馬政府對中國的服貿、貨貿經貿政策鋪路?我們必須站出來,因為新興政黨時代力量目前在國會席次仍待茁壯,而且「自主發聲,多元並進」,原本就是幾十年來台灣公民運動的傳統。而在新自由主義、區域經濟整合的浪潮與中國政府政經攻勢下,我們更應該站在跨國集團、兩岸權貴資本與大財團的對立面為小市民發聲。
    我們要求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承諾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持續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包括 (1) 在今天之後,(2)開始委員會審查後,(3)交付朝野協商後,(4)交付院會審查後等四個階段。

二、六大爭點,公開辯論:

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我們已經在十一日的記者會中提出「六大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今日並進一步就這六大缺失提出「六大主張」,我們要求民進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這「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請說明理由並進行三方公開辯論。

三、堅持六大主張,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經濟民主連合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六大缺失」,提出以下六大主張:

(一)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

民進黨版草案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但對於如何「備查」卻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將重演張慶忠30秒通過服貿事件。我們主張:
(1)監督條例關於協議的國會審查應明文排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
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的適用,並排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的適用。
(2)應刪除「備查」規定,協議文本一律送國會「審議」。如果要保留「備查」規
定,應參照民間版,逾期未完成「備查」,即轉換為一般「審議」程序。「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仍應送「審議」而非「備查」,否則,跨越台灣海峽中線的新航道,就只是《空運補充協議》的延續性談判,只須送國會「備查」?
(3)談判前,立法院對於談判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4)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
   案之決議除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5)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之決議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
或期限外,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二)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巫亮萱:「民進黨不能忘記初衷、忘記當初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想法,又制定了一個與國民黨黨團差不多爭議的監督條例。應該落實逐條審查及逐條表決,不把有爭議的條文去除掉,否則只是在比作文比賽而已。」
民間版監督條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是要作為經濟民主、分配正義、因應雙邊協定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但在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只被「象徵性一語帶過」做為政府向國會的「說明」事項之一,我們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
   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
   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國會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要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三)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讓國人繼續處於「促統」談判的陰影中。我們主張監督條例就此可以有三種立法方式:
(1)監督條例明定現階段禁止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2)或者,明定監督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協議,政治談判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
   前,政府不得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3)或者,依照民間版建議,設下高門檻,談判前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協議
   文本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強制交付公民複決。

(四)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


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我們主張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項技術性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錯誤定位的用語。

國會調查兵團王希認為:「2016的民進黨請勿打臉2014的民進黨。2014年民進黨提出的兩岸監督條例內容,明訂兩岸定位是『台灣與中國』的兩國關係,甚至民進黨李俊俋立委上個月提出的版本內容也是『台灣與中國』,但是到了2016年的現在,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卻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兩區』關係。現在的民進黨要如何自圓其說?剛剛代表民進黨團來發言的李俊俋立委,要如何回應為何要將自己『台灣與中國』的版本撤案?敬告2016年民進黨請勿昨是今非,『馬規蔡隨』,打臉2014的民進黨。」

(五)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

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流於口號,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我們主張:(1)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3)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六)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

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政府的談判結果。我們主張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談判中」「審查中」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1)談判中協議(例如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果民意支持續推,也應重新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
(2)國會審議中尚未生效協議(服貿協議、租稅協議),政府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
告與因應方案」,並檢討是否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由國會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3)國會備查程序尚未真正完成,馬政府已與中國換文生效的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政府應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提出(1)終止協議,(2)續行協議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協議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經濟民主連合在實質立場上主張拒絕服貿、貨貿,不必重啟談判,但並不妨礙我們對於完善監督條例立法的民主程序訴求,我們將在新的民主程序下,繼續推動拒絕服貿、貨貿的運動。

要求撤回江宜樺版:

行政院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實際上是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定案,是原地踏步把「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 「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抄進法條,其目的不在國會監督,而是敷衍運動,於今更已無任何正當性,應予撤回。

給民進黨的一句話:


臺左維新代表陳文儀說:「不要換位子就換腦袋,不要辜負新689對你們的期待,民進黨不要國民黨化,給我真監督條例,退回江宜樺版。」

318運動參與者陳廷豪則再次重申當初「拒絕服貿、捍衛民主」的運動訴求,並說明:「中國是個專制極權的國家,對於國內的貿易市場也高度干預,最令我們深感憂慮的是,中國政府對於台灣的主權仍舊具有企圖。因此,我認為,台灣與中國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只會讓台灣的經濟更加被中國市場鎖住,因此中國就可以藉此對台灣進行『以商逼政』。所以,民進黨做為「民主進步黨」,拒絕服貿,才是真正的民主和進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指出:「貿易必須以人權保障和環境永續為前提。貿易衝擊評估必須參照聯合國人權衝擊評估準則。」;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則敬告民進黨,切勿重蹈國民黨強推自由貿易的覆轍,人民正在監督你們!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許恩恩表示:「三一八運動的訴求包括『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要求由下而上進行憲政改革,民進黨選前也大力支持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憲議題,選後卻完全不敢提憲改,蔡英文上台執政八年,真的有心從根本改變的話,應該直視這項訴求。要給民進黨一句話,那就是:有種就碰憲改!」;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李玥慧也提到:「民進黨應信守承諾,實現全面憲改,將相關制度改革納入優先法案。新政府的表現如果顯示民進黨更適合當在野黨,這四年,公民團體一定會讓民進黨『挫咧等』。」

三一八運動參與者魏揚說:希望民進黨不要辜負三一八運動所集結起來的社會力,不要在服貿貨貿議題上打模糊仗,否則,只能送他們陳前總統在96年選市長時的一段話,閃尿的換閃屎的,實在無彩工,兩黨都令人失望。

民主鬥陣蔡明穎:「套用一句古羅馬人物布魯特斯的話,『我愛凱撒,但我更愛羅馬』說實話我當民進黨支持者15年了,如果民進黨為了財團利益,要用這種不負責的迷糊仗的態度將臺灣放在雙面刃的自由貿易切菜板上,任由兩岸權貴宰割。我會跟著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的夥伴們一方制裁民進黨。」

時間:2016年4月15日上午九點   
地點: 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主持: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孫友聯(勞工陣線秘書長)、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第一段發言:邱文聰(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民間版監督條例起草人)
            歐百荷(民主鬥陣代表)、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給民進黨的一句話」出席及發言:陳文儀(臺左維新代表)、魏揚、陳廷豪、
、邱伊翎(台權會秘書長)、王希(國會調查兵團)、曾昭媛、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周東漢(地球公民基金會)、陳擎耀(視覺藝術協會)、黃嵩立、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陳俐甫、高仁山(台灣教授協會)、李玥慧(民主平台秘書長)、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陳冠宇(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張葉森(北社社長)、巫亮萱(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許恩恩(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蔡明穎(民主鬥陣)、梁國淦(中央研究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林偉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