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賴中強:敬覆民主進步黨四月十五日深夜聲明

針對昨日「拒絕假監督,我要爭民主」行動,民進黨中央黨部於昨天深夜發出回應聲明(http://www.dpp.org.tw/news_content.php?sn=8919),本人謹先針對其中關於監督條例草案「六大缺失」「六大主張」的論點回應並就涉及個人部分說明,團體的正式聲明,會在討論後發出

一、備查爭議,依然存在:

關於協議文本「備查」爭議,民進黨依然未說明,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會被「適用」的條款,是否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是否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為何民進黨版不願意明文排除這些爭議條款的適用?是不是陸委會舊官僚從中作梗?
(一) 民進黨聲明回應「至於備查的規定,『只有』對已施行協議(立法院已審議完成)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但是,細看民進黨版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已施行之協議,後續進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者..主管機關應於簽署後,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我們看不到「只有」,條文並沒有規定「除此情形外,一律送立法院審議」。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那不就又回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審議或備查行政院說了算條款】?
(二) 民進黨版聲明回應「至於『備查』部份,本為技術性補充條文,若有任何疑慮,國會亦有權『審查』任何條文」,請問,根據哪一條法律,國會可以把行政院送備查的協議改成審查?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完全沒有規定,草案全文實際上也沒有民進黨聲明所指條文「若協議『本文』的審查在期限內未完成,則交由立法院議決」。那是不是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適用相關法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行政命令備查案)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如果第六十條可以適用,那第六十一條「逾期視為同意」【張慶忠條款】不就一併適用了嗎?
(三)「已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仍應送「審議」,而非「備查」否則,跨越台灣海峽中線的新航道,就只是《空運補充協議》的延續性談判,增加中國觀光客名額,就只是《旅遊協議》的延續性談判,都只須要送國會「備查」?

二、影響評估後,行政院的因應義務何在?

(一)民進黨聲明回應「在立法院的實質監督、掌握最終決定權(或否決權下,已經可以有力地確保行政院無法像過去一樣只是進行作文比賽,而是必須針對..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等等各項社會關心的部分,提出完整明確的評估報告」,民進黨依舊沒有回答影響評估後,行政院的因應義務何在?為何不依民間版建議,明定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為何不明定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二)更何況,民進黨版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到國會審查協議草案階段,政府只向國會提出「利害關係人預期影響評估與政策之『因應方向』」,沒錯,「因應方向」,這不就是作文比賽嗎?

三 主權談判,為何不明文排除?

(一)民進黨聲明回應「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是整份回應聲明中少數值得肯定之處。但是,問題來了,「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這句話是不是應該寫進監督條例條文,明文排除主權談判?我們總不能把民進黨中央黨部聲明稿當法律吧?更何況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還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呢(第二條第一款)。
(二)再者,民進黨聲明說「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就交付公投」,請問誰來決定有沒有需要公民投票?民間版要的是「強制公投」,所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一律要交付公投。如同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條款一樣,「沒有公投,就沒有賭場」,「沒有公投,就沒有主權談判」。而不是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下的「任意性公投」,像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這個問題,不是一句聲明「至於目前各界所質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鳥籠式公投的質疑,民進黨也將致力於推動修法,使公民投票的機制能夠確實反映民意」,可以含混帶過的。

四 一國兩區,絕非共識:

(一)民進黨聲明:「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這是整份聲明中最令人遺憾之處。民進黨明知「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樣的定位為多數人民所不接受,還要硬凹「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刻意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透過該條款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包括:「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等等。
(二)我們可以理解民進黨的策略選擇「訂定此條例的目的,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但如果是這樣,更應該接受經民連的建議: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項技術性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用語。

五 公民參與,未獲尊重:

(一) 民進黨聲明回應「法案中並明文規定,要將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的辦理情形,納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之內容,由國會進行嚴格監督。如果國會對公民參與狀況不滿意,也可以不讓協議進到下個階段」,把公民參與能否落實,完全繫諸國會的監督,「國會的不滿意」,這跟民間版把公民參與與國會監督並立為五大立法原則,大相逕庭。民進黨中央這樣的回應方式,更讓我們擔心行政立法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將來對於行政機關所「規劃」的公民參與,還會有多大的監督?多少的不滿?
(二)民進黨並未回應經民連三點建議:(1)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3)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六 回溯條款,沒有回應:

(一) 民進黨聲明的第六點,是在說行政院版是「不監督條例」,民間版是「不協議條例」,民進黨版有效可行。對於民間版主張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應有溯及、過渡條款,完全沒有回應。
(二)只好再提醒一次:
我們主張監督條例應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談判中」「審查中」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1)談判中協議(例如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果民意支持續推,也應重新提出談判計畫重新釐清政府談判目標(貨貿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
(2)國會審議中尚未生效協議(服貿協議、租稅協議),政府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檢討是否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由國會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3)國會備查程序尚未真正完成,馬政府已與中國換文生效的協議(例如司法互助協議),政府應提出「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提出1.終止,2.續行但加強國內法配套措施,或3.重啟談判,暫時續行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等方案,提請國會審議。

七、再次呼籲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一)民進黨聲明提到:「在《監督條例》草案形成的過程中,民進黨一直和公民團體進行討論,也曾經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及修法小組的立委們,會同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逐條商議』。」
(二) 我們是真的很期待民進黨真的願意跟民間團體「逐條商議」,然而,本人於3月25日周五收到民進黨方來信,第一次看到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條文。周末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真心誠意提出十五點意見,於3月28日周一下午四點,與柯建銘總召、邱太三部長等人會面討論。會議於邱部長說明民進黨版架構後,本人就十五點意見逐一向邱部長等人說明,然而邱部長「立場堅定」,會議於五點半結束,說服工作無任何進展。為了在3月29日民進黨黨政協調會報前作最後呼籲,也為了向經濟民主連合各團體及支持者負責,避免「密商」的疑慮,我們在3月29日上午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十五點建議,但信守承諾,對於記者問到民進黨的版本是什麼,對經民連意見的回應是什麼,一概不予回覆。遺憾下午傳來消息,民進黨黨政協調會報定案的版本,即為3月25日周五收到的版本。失望之餘,在網路上公開呼籲民進黨參考民間版及十五點建議做出修正,可惜4月1日民進黨黨團大會討論,只收回「半個」張慶忠條款。
(三)這就是民進黨聲明中所謂「逐條商議」的過程。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依然衷心期待:(1)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就監督條例審查的程序與內容持續進行實質有效的三方對話。(2) 民進黨黨團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這「六大主張」做出回應,如有不同意部分,請說明理由並進行公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