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經濟民主連合於3月2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不應納入「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的張慶忠條款,昨日民進黨團書記長陳亭妃與幹事長吳秉叡分別向媒體澄清。陳亭妃表示:「民進黨版是列審議的時間,一定要讓對方知道審議時間,若完全遙遙無期,無論那個國家都沒有見過,與張慶忠條款無關」,而幹事長吳秉叡則承認說:黨版草案「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
http://www.nownews.com/n/2016/03/30/2045294 (nownews)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03-30/71688 (新頭殼)
經濟民主連合強調,限期審查還不是張慶忠條款,但「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就是不折不扣的張慶忠條款,擬議中的民進黨版有沒有規定「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吳秉叡委員前面的發言已經給了肯定的答案。就如同3月29日記者會中舉得例子,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對行長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於提出七十二小時後,國會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這並不違反民主原則,但如果規定逾期未表決視為倒閣或視為不倒閣,那就徹底違背民主國原則。

至於兩位委員主張「絕對沒有所謂『逾期自動生效』的相關字眼(陳亭妃nownews)」,「跟張慶忠條款所謂送立法院備查30日未審議完成即生效有所不同(吳秉叡新頭殼)」。張慶忠當年也沒說「自動生效」、「視為生效」,2014年3月17日「30秒」過後的記者會,張慶忠是主張「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至於那「30秒」,被壓在地上的張慶忠他喊的是「海峽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處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並見柯建銘,大局,承擔 第170頁

若明天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真的規定「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這無疑是張慶忠30秒之翻版。

部分民進黨人士引美國TPA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中規定貿易協定送交國會九十天內要完成審議之條文,為「張慶忠條款】辯護。但是美國TPA法案並未規定「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以今年2月4日簽署TPP為例,一般判斷,到今年底國會大選結束都不會審議,要到明年下屆國會才會做出決定。大力推動TPP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不敢主張「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