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之六大缺失懶人包

【新聞稿】從司法互助協議的備查,看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缺失

8名國人在肯亞獲判無罪後遭強押至中國事件,引發各界對台海雙邊「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司法互助協議)的關切,這個協議當年在立法院的備查過程,正足以檢視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缺失。

反民主的備查程序,張慶忠早有「前科」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司法互助協議是在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時簽署,簽署後行政院於4 月 30 日第 3142 次會議核定,送立法院備查,行政院主張該協議不必經立法院審議同意,只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生效,依據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立法院收到這個備查案後,於當年5月15日院會決定交付內政等五委員會聯席審查,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張慶忠於6月10日召開聯席會審查,聯席會在報告及質詢之後,民進黨委員提出數個臨時提案,包括:
臨時提案二,主張該協議「與人民權利、義務重大相關」,應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要求該協議「不得逕行生效,應待完成法定程序後,海基會始得與海協會交換生效文件」(提案人:邱議瑩、翁金珠、余 天、李俊毅、柯建銘、黃偉哲、王幸男、賴清德、高志鵬、管碧玲、陳 瑩)。
臨時提案四,質疑該協議「讓中國握有是否遣返罪犯的最終決定權」;臨時提案五,質疑該協議「使用“移管、接返”等字眼有矮化主權意涵,應以國際間通用之“引渡”字眼取代」;臨時提案八,質疑該協議「『其它刑事犯罪』,因定義不明過於籠統,將導致中國可能將我國境內之民運人士、西藏獨立人士、法輪功人士及台獨人士皆定義為刑事犯而要求遣返」,均應「聲明不予認可」,並列為下次江陳會「重提談判項目」(提案人:王幸男,連署人:余 天、賴清德、高志鵬、柯建銘、李俊毅、黃偉哲、陳 瑩)。
當日會議主席張慶忠就前開提案並未交付表決,而是做成「另擇期處理」之決議。也就是說,立法院並未完成所謂「備查程序」,至今司法互助協議案仍高掛在內政委員會的「待審議案一覽表」,仍待新國會審查。
然而,行政院主張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於是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施行至今,各種爭議屢見不鮮。

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備查」規定的質疑:


我們要請問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一)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有沒有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行政院說了算條款】「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所謂「相關法規」有無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張慶忠條款】「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二)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保留協議文本的審議及「備查」規定,但是,對
於應「審議」或「備查」有不同意見時,究竟是行政院還是立法說了算,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空白沒有規定,這樣不就會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行政院說了算條款】?
(三)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保留協議文本的審議及「備查」規定,但是,對
於備查程序如何進行,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是空白沒有規定,這樣不就會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的【張慶忠條款】?
(四) 如果民進黨要將協議的「備查」限縮為只適用於對五條第三項之「已
施行協議之補充性與延續性談判」(尚未見黨團幹部正式發言),為何沒有在條文中明載?為何沒有配套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
(五) 當年民進黨委員對於司法互助協議審查時提出的各項質疑,確實是
真知灼見,至今也未解決,然而,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沒有回溯過渡條款,那要如何讓國會重新檢視司法互助協議呢?
(六) 請問民進黨黨團,就當年司法互助協議的審查,你們認為當年的民進黨提案是錯的嗎?你們認為當年行政院送「備查」是對的嗎?主席張慶忠的處理是對的嗎?行政院未等國會完成審查就讓司法互助協議生效是對的嗎?還是,真正錯的是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沿用反民主的「備查」規定?

時間:2016年4月12日上午十點   
地點: 台灣勞工陣線辦公室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新聞稿】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六大缺失記者會新聞稿

這場運動還沒有結束,我們不會撤退,我們在這裡翻過了牆,衝進立法院議場。我們想堅守的,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在等待的,是這個傲慢的政府與台灣多數民意對話、和解。(2014.4.10《台灣佔領了我們的心》)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兩年前的4月10日, 經過573 小時占領後,我們退出對面的立法院議場,兩年後的今天,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重新向立法院提出「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詳細審閱後,我們絕不會說「民進黨版跟江宜樺版一樣爛」,但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並未徹底落實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存在六大缺失,我們呼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我們公開對話,並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採納民間版建議,改正這六項缺失:(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我們將在本週五上午九點前往立法院,就這六大缺失,提出我們的對應主張。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賴中強表示: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審議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第六條),但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除送交國會「審議」外,仍保留「備查」的規定(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因為民進黨版對於簽署後「協議文本」如何「備查」完全是空白未規定,依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縱然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仍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通過的內容有落差,尤其是國會對「協議草案」提出修正,雙方續行談判結果,中國政府未必會照單全收,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而對「協議文本」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第五條第二項),更不可能被「協議草案」審議所取代。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賴中強並表示,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列為行政機關對國會的「說明」事項(第五條第一項),對於衝擊影響評估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利大於弊)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3)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有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實在令人憂心。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定: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經民連顧問徐偉群指出,八年來馬英九「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大區」的錯誤國家定位,讓台灣的主權受到嚴重傷害。或許是為對中國釋出「善意」,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2016年2月18日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為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的特別立法」,已充分說明民進黨版草案此一定位。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徐偉群並指出:民進黨版監督條例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
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民進黨版草案如此龍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草案均未加採納。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林飛帆表示,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得承諾嗎?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各階段的監督力道是採「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簽署」及「談判中」的協議,過去沒有「先嚴(強)」,現在就不應「後寬(弱)」,要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

時間:2016年4月11日下午兩點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徐偉群(經民連顧問,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林飛帆(島國前進發起人)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回應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張慶忠條款」

經濟民主連合於3月2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不應納入「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的張慶忠條款,昨日民進黨團書記長陳亭妃與幹事長吳秉叡分別向媒體澄清。陳亭妃表示:「民進黨版是列審議的時間,一定要讓對方知道審議時間,若完全遙遙無期,無論那個國家都沒有見過,與張慶忠條款無關」,而幹事長吳秉叡則承認說:黨版草案「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
http://www.nownews.com/n/2016/03/30/2045294 (nownews)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03-30/71688 (新頭殼)
經濟民主連合強調,限期審查還不是張慶忠條款,但「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就是不折不扣的張慶忠條款,擬議中的民進黨版有沒有規定「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吳秉叡委員前面的發言已經給了肯定的答案。就如同3月29日記者會中舉得例子,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對行長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於提出七十二小時後,國會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這並不違反民主原則,但如果規定逾期未表決視為倒閣或視為不倒閣,那就徹底違背民主國原則。

至於兩位委員主張「絕對沒有所謂『逾期自動生效』的相關字眼(陳亭妃nownews)」,「跟張慶忠條款所謂送立法院備查30日未審議完成即生效有所不同(吳秉叡新頭殼)」。張慶忠當年也沒說「自動生效」、「視為生效」,2014年3月17日「30秒」過後的記者會,張慶忠是主張「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至於那「30秒」,被壓在地上的張慶忠他喊的是「海峽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處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並見柯建銘,大局,承擔 第170頁

若明天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真的規定「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這無疑是張慶忠30秒之翻版。

部分民進黨人士引美國TPA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中規定貿易協定送交國會九十天內要完成審議之條文,為「張慶忠條款】辯護。但是美國TPA法案並未規定「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以今年2月4日簽署TPP為例,一般判斷,到今年底國會大選結束都不會審議,要到明年下屆國會才會做出決定。大力推動TPP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不敢主張「超過九十天,視為同意」。

2016年3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稿】 經民連公布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十五點建議記者會

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28日應民進黨國會黨團總召柯建銘及候任法務部長邱太三邀請,對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提出修正建議。經民連29日重回青島東路立法院側門舉行記者會,公布此次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的十五點修正建議。
兩年前的三月二十二日,江宜樺院長在這裡顢頇地拒絕人民「台海雙邊(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訴求,兩年後的今天,我們要提醒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政權的民進黨,「監督條例,勿忘318」,請不要忘記當年對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支持與承諾,並希望各界就這十五點修正建議進行公開辯論。

經詳細審視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後,經濟民主連合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  三大缺失,待改善:經民連主張監督條例絕對不可以有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不應有任何「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對於國人深深憂慮的政治談判應有更嚴格的民主規範,否則現階段應立法禁止政治談判。

(一)   拒絕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這正是張慶忠口中三十秒對台灣民主帶來的傷害,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此「三十秒」合法化?

(二)   拒絕落入「同屬一中」陷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維護台灣國民主權,不應有「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不應連結、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原規範內容有保留之必要,應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原條文刪除,改移至監督條例作相類規定。不必畫蛇添足「符合憲政體制」,否則應加註「與所謂固有疆域、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無涉」。

(三)   拒絕民主正當性不足的政治談判,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於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須有更嚴謹的民主正當性規範(事先國會三分之二授權,事後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經公民複決),否則,應直接規定現階段禁止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等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


二、  五大原則,須落實:民進黨雖然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負義務,但是擬議中的民進黨監督條例草案,還沒有真正落實五大原則的具體內涵。尤其是作為分配正義、經濟民主、因應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不能只是「一語帶過」,最後再次淪為「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我們提出如下之修正建議:

(一)落實政府義務-「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
國家安全審查無法取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府之因應措施」,也不應流於向國會「說明」的「服貿作文比賽」而應符合以下原則:
(1)報告內容,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報告提出時點,應連同協議草案具體完整提出,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二)落實國會監督:
(1)談判前,立法院對於締結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2)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除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3)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或期限外,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三)落實公民參與:
(1)政府提出締結計畫前應舉行公聽會;
(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
 (四)落實資訊透明:
應明定政府向國會及公眾提供資訊之義務,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五)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不應只是原則宣示,人民權利因台海雙邊協議而受侵害時,應有協商因應措施及司法救濟管道。

三、  監督條例,應有過渡條款: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已簽署、尚未經

國會審查通過之協議,以及尚在談判中之協議,應有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關於服貿協議,新政府應考慮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新政府應考慮是否繼續推動,如繼續推動,應重提締結計畫。
在實質立場上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拒絕服貿,拒絕貨貿,無需重啟談判。

四、其他六點意見:
(一)監督條例不應規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其效力等同於法
    律」。
(二)監督條例不應使用「業務溝通」一詞,以免遭矮化為同一國家不同
    部門間之「業務溝通」。
(三)協議須經總統批准與公布程序。
(四)政府應向國會提出協議施行狀況評估報告。
(五)聯合聲明、共同委員會決議應納入監督條例規範。
(六)關於刑罰:終止動員戡亂後,中共不再是叛亂團體,但在張顯耀案
中,台灣高檢署認定中國也非「外國」,不適用外患罪規定,造成刑罰規範失衡,監督條例應填補此一法律漏洞。

五、黨紀鬆綁,不應要求民進黨委員撤回監督條例提案,不應強制支持
    黨版:
民間版監督條例在318運動期間提出,獲得民進黨全體39位委員的連署支持,民進黨亦在318運動的浪潮下贏得2014地方選舉與2016大選。身為318運動的參與者,我們理解立法過程是不同意見的折衝,但是,如果民進黨要求黨籍委員撤回民間版,或祭出黨紀要求黨籍委員只能支持黨版、不能支持民間版,我們會覺得被背叛。
民進黨立院黨團吳秉叡幹事長與陳亭妃書記長三月十六日已澄清「黨團未要求個別立委撤案」,未來如發生撤案之情形,形同公然宣告黨中央侵犯國會黨團自主。過去,我們一再要求國民黨「監督條例,黨紀鬆綁」,我們今日同樣期許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
時間:2016/3/29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新聞稿】經民連堅決反對服貿協議包裹表決

今日經濟日報報導民進黨昨(22)日召開黨政協調會議,會中拍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對於兩岸協議的監督強度將採「先強後弱」原則,與會人士表示,依此精神,兩岸服貿協議將不回溯補程序,直接在立院審查,採「逐條審查、全案表決」方式。在立院躺了快三年的服貿協議,有望解凍。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此消息尚無法證實,但我們絕對不接受服貿協議「逐條審查、全案表決」的審議方式,這是一個比2013年的國會決議更倒退、比條約締結法更保守、比馬英九更離譜的立場。我們的反對理由如下:

一、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2013年的國會決議更倒退:


2013年6月21日下午兩點,兩岸服貿協議簽訂,內容公布後舉國譁然,經濟民主連合(原名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的成員團體,當日傍晚舉行記者會抗議並於24日拜會各黨黨團提出處理建議。25日,立法院院會無異議通過經朝野協商之決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當時已言明「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兩年之後歷經318運動及國會多數黨輪替,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2013年的決議更倒退成為「逐條審查、全案表決」?

二、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條約締結法更保守:


2015年立法院通過條約締結法,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明文賦予國會就最終簽署條約個別條文修正的權力,民進黨佔多數的新國會,豈可比國民黨佔多數的舊國會更加保守?

三、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可比馬英九立場更離譜:


馬英九在三一八運動後期,已接受服貿協議「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在反服貿運動浪潮下贏得大選的民進黨,立場豈可比馬英九更離譜?

四、   2013年服貿協議簽署前,沒有經過國會事前審查,如今,更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主張國會事後僅可「全案包裹表決」。

五、   ,延續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的主張,經民連就服貿協議實質面的立場是「拒絕服貿協議,無須重啟談判」,惟本於民主國家多元意見的主張,程序面上,還是要先「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由新國會決定服貿協議是「部分修正、重啟談判」,還是「全案否決」。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新聞稿】 318兩周年,經民連倡議深化民主七項立法

318運動兩周年,經濟民主連合今日下午舉行論壇提出「深化民主,七項立法倡議」,包括通過民間版監督條例,經貿條約締結應有專法或專章,因應貿易自由化支援調整條例要大修,立法規範中資,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經濟也要民主,在選舉之外深化民主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解嚴後台灣的民主是沿著「選舉」的軸線發展,從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到總統直選,但更深刻的民主不應只是選舉,而是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決定,並包括國會對於行政部門決策的監督制衡。在全球化區域經濟整合的大旗下,影響人民生存權益與生活方式的經濟議題,更是深化民主的重要課題。經民連延續318運動的精神,在兩周年的今天提出前述七項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立法倡議,除了民間版監督條例已於兩年前的3月21日提出外,其餘六項草案會陸續提出。

自由貿易協定的「民主赤字」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指出:幾乎所有在傳統代議民主治理體制下協商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都出現了「民主赤字」的危機,使得自由貿易協定成為憲政民主體制中不受民主治理的「飛地」。而台灣特有的「中國因素」議題,談判中如何確保「法理維持現狀」更是不可迴避的課題。臺灣目前雖已有條約締結法,適用於一般條約的簽署與締結(IV),但卻有兩個規範上的缺口:第一,針對影響範圍極廣的經貿條約(V),條約締結法的程序規範與民主治理強度顯然不足;第二,把對中條約或協定(I, II, III)均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目前討論中的各版本「監督條例草案」雖然均針對與中簽署協定(I, II)予以規範,強化其程序與民主控制密度,但同樣存在兩個規範缺口:第一,此一強化的程序並不適用於與其他國家間的經貿條約(V);第二,並非所有提案版本均將「現狀維持」的法制化(III)納為內容。


一般事務
經貿
現狀維持
對中
I
II
III
對其他國家
IV
V

因此,除了必須將「法理維持現狀」(III)納入「監督條例」的規範之外,也必須將一般經貿條約的規範漏洞(V)補起來。後者無論是建立一套適用於所有國家之經貿條約的「經貿條約締結法」,或者在條約締結法中加入經貿條約之專章,均是可行之道。

監督條例與自決權

清華大學科法所副教授黃居正認為,台、中雙邊協議「監督條例」的定位,應從「中華自由貿易協定民國」殘存主權被轉型為正常國家,並以維護其所治理之台灣人民未來自決權行使,作為「中華民國」統治權之唯一合法基礎的觀點,來設計如何規範、監督與清理台灣與中國彼此之間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協議的程序與法律效力。因此民間版草案會對「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做更嚴格的規範。

TAA有效嗎?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國內已立法通過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簡略的規範,連TAATAA結至現行有限的勞動市場政策,必須擴大視野,分別關照「國際經貿關係勞動與社會人權」暨「內國勞動市場衝擊與因應」兩個不同面向,分別著墨受益受損產業選擇、ad hoc特定調整協助措施、勞動市場政策工具之妥適運用等不同階段。這顯然逾越目前國內TAA與行政措施所兼及與想像的範圍,需要更多與更顯著的投入與關注。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吳建輝表示:經濟部為因應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1994年依據貿易法之授權即制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與「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適用上的競合是個問題。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雖屬國會立法,但其條文包含施行細則之授權與施行日期前後僅18條,顯然無法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之調整與支援措施為詳細之規範。因而,就條例所規範之重點第7條(受市場開放影響產業之指定),第9條(受損產業之申請與認定),第11條(受損勞工之認定與調整支援措施之提供),均未為相關規定,全部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予以規範。,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之原則,值得商榷。

立法規範中資

賴中強指出,境外資金審查規範,應從區別陸資、僑外資的「無效國籍雙軌制」,過渡到區別官民營企業的「有效官民雙軌制」。建議1.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立法規範中資。2.無論《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均應區分:「純民間投資人」與「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投資人」,前者可走綠色通道,適用一般審查程序,後者應走紅色通道,嚴格審查並限制得投資項目。3.投資人應揭露上層股權結構與最終受益人,走綠色通道的「純民間投資人」應切結「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該投資人均不具重大影響力」,如有不實或隱匿,應立法課處刑責並勒令撤資。5.對於利用台灣本國自然人進行人頭投資,應有處罰規定。6.投審會境外資金審查,應建立利害關係人與公眾參與之聽證程序,並建立國會與司法權有效制衡手段。

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

賴中強指出:基於中國政府介入影響台灣輿論的強烈動機,與中國政府對民營企業高度管制的威嚇能力,我們強烈懷疑在中國有「人(財)質」的中國親信資本,是否具備經營台灣媒體的獨立資格。建議:一定規模以上的媒體併購應審酌經營者尊重言論自由的信念與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因為其所影響者已非經營者個人的言論自由。延續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思維,「各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軍事或政治組織對於經營者的投資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應納入「維護言論自由的能力」考量。反媒體壟斷法反媒體壟斷法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應制定《最低工資法》,使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該法應明訂最低工資計算基準,審議委員會組成及最低工資生效之期程範圍,且審議委員會應於每年定期召開,並由勞動部計算該年度之調漲範圍後,交付委員會議決後施行,以符合勞工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維持穩定生活。此外,因最低工資的調整關乎數百萬勞工及家人生活,其影響及重要性極高,因此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過程應全程透明公開,接受社會之共同檢視,避免黑箱作業與政治操控。

制定基本工資專法與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

張烽益並表示:目前無論是藍領、家庭外勞或是白領專業外籍勞工來台工作,都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當中的「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專章及其附屬的龐大行政命令來進行規範,另外有關中國人以專業人士名義來台進行各類勞務提供,也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下的行政辦法進行規範。目前這種以龐大繁雜的層級低的行政命令來規範外勞實質勞動權益,已經侵犯法律保留原則,並造成行政機關任意性高的行政獨裁,缺乏立法機關的民意監督,造成一國多制、多頭馬車的現況。為統和解決上述情形,應該制定外國人在台工作專法,以統一規範,避免差別待遇,同時接受民意監督。

日前勞動部擬開放低薪白領外勞,經民連與勞工陣線前往勞動部抗議即聲明:一、勞動部應撤銷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草案,停止本次法規命令修訂作業。二、反對無限額的外勞開放政策,未來勞動部就白領外勞與藍領外勞簽證名額,必須與勞工及雇主團體協商後,提交國會同意。三、反對低薪的外勞開放政策,白領外勞薪水不得低於公告標準(目前為47,971元)。四、未來應將藍白領外勞總額與白領外勞薪資下限入法。


民主無法迴避獨立

    上午論壇討論「憲法一中?迴避統獨能有民主嗎?」,邀請學者黃丞儀、吳介民、吳叡人、林秀幸報告,並由林敏聰·邱星崴、吳崢、Namoh Nofu Pacidal四位不同世代、族群的318運動參與者與談。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以「民主不能產生憲法」為題報告指出:三一八運動是一場民主運動,一場擴散「憲法認知」的民主運動。三一八運動的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逐漸認知到〈中華民國憲法〉在政治社群定位上產生的矛盾。因此,所謂「天然獨」的年輕世代衝決而出,試圖重新界定台灣政治社群的構成。民主化過程中進行的七次修憲,一方面創造了「台灣限定」的民主總統,在台灣人民直選的過程中取得「主權在民」的政治正當性;另一方面又維持了代表「全中華民國」的憲法總統。馬英九總統雖然是台灣人民直選出來的總統,但他宣誓效忠的仍舊是整個中華民國,讓「全中華民國」的政治正當性獲得存活的氣息。一旦它存活下去,又可以反過來限制台灣人民的「主權在民」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的部分統治權力而已。〈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繼承人只不過是在「一個中國」原則底下的臺灣當局執政者而已。這就是引爆三一八運動出現大規模民眾參與的最深層原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當政治權力回到台灣人民時,下一步就逼近正式制憲的臨界點。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吳介民以「主權、政治邊界、民主化」為題報告指出:指出:早在二十年前,Linz和Stepan兩位學者就提出「國家條件」。他們認為,主權國家是現代民主政體的前提。假如在一個國家,實施民主政治的領域範圍,與其統轄範圍(包括國民與領土)沒有重合,則這個「局部民主整體」難以誕生,即便建立也難以存續。因這兩位作者下了一個結論:「民主政治預設了國家條件。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安穩的民主政治。」。2015年11月「習馬會」,馬英九附和中國政府所界定的「九二共識」內容,重申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兩個中國,是在損害台灣的國家條件,也是在糟蹋他作為台灣民選總統的身分。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吳叡人以「國家形成、地緣政治與社會民主」為題報告指出::台灣獨立國家的形成是台灣歷史發展的歸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趨與事實,除非未來被中國武力兼併,此一過程不會逆轉,此一事實不會消失。台灣主權獨立是台灣民主的前提,台灣民主的邏輯後果(logical outcome),也是維護台灣民主的必要條件。台灣主權獨立是達成分配正義的前提,因為分配正義不可能以一國有限資源進行無限度分配;跨國間分配正義也不能仰賴單一國家,而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友愛情誼是推動分配正義的心理條件,主權國家民主體制是保障與落實分配正義的制度條件。

台教會副會長林秀幸以「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反媒體壟斷法應考量中國因素共同體的界線、反思與內部動能」為題報告指出:唯有共生允諾,才具有真誠的協商─民主,主權則是必要條件。國家界線的意涵(主權),不能被「排外」所壟斷 。如果我們因為害怕「排外」(法西斯)就不要界線(主權),其實是迴避判斷,拋棄人本身的能動性和協調能力,把責任全數交給「界線」這樣物化的概念。國家暴力的真正原因,對內是缺乏對多層界線的政治性允諾,對外則是「自我保護」的恐懼凌越「友愛」,並非界線的存在可充分成就 。因此真正的解放,並非不要界線─主權。而是具有自我判斷、創造、協商和活用界線的能力。一如「自由」的概念不是毫無拘束,而是在關係中考量她者帶來的窘迫和對他者友愛的義務之間的協商。